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1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是金融服务的内在组成部分,也关系到金融安全的维护与保障。高质高效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助于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有助于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加强内部控制,降低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企业与银行之间资金往来的形式复杂多样,原询证函格式无法覆盖新的业务情形。另外,也存在着部分银行对回函工作不够重视、回函不完整、不及时等问题,损害了银行回函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也易引发银行的经营风险。
各银行应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本通知所附银行询证函格式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并确保函证的完整规范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及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审计(验资)目的,并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形成业务工作底稿。
各银行应严格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各银行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签署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不在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报告并签章作为回复的,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三、严格银行函证回函的内部控制
为有效防范因银行函证回函不实导致的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银行应在以下方面建立和完善银行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一)明确回函的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和制衡机制,实现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二)规范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明确回函用章;
(三)校验询证函印章,确定其与预留印鉴一致无误后,方可办理回函业务;
(四)询证函回函人员应注意核查询证函内容及格式、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或影像文件,当发现询证函所载信息与银行信息不相符时,应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项;
(五)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即由函证处理人员根据原始业务记录进行填写,并由主管人员根据授权复核后在回函上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六)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记录中应体现处理过程及主管人员复核签字等内控程序;
(七)将回函工作纳入银行内审或内控检查范畴,并对所发现问题及回函投诉事项建立缺陷整改、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
(八)银行函证受理部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公开透明。
四、建立健全银行函证集中处理机制
鼓励各银行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升级和扩展,使针对同一客户的所有信息能够集中显示,同时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授权管理。鼓励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的集中处理机制,如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函证处理中心,负责集中处理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银行询证函,以保障回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回函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管,对于银行在办理回函工作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 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2.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备选格式)
3.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财政部 银监会
2016年7月12日
附件1 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编号:
××(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下列第1-14项信息出自本公司的记录:
(1)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签章;
(2)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和签章。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戶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
截至年月日,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列示如下:
1.银行存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余额 | 起止日期 | 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存款外,本公司并无在贵行的其他存款。
注:“起止日期”一栏仅适用于定期存款,如为活期或保证金存款,可只填写“活期”或“保证金”字样;“账户类型”列明账户性质,如基本户、一般户等。
2.银行借款
借款人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余额 | 借款 日期 | 到期 日期 | 利率 | 抵(质)押品/ 担保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借款外,本公司并无自贵行的其他借款。
注:如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内注销的账户
除上述列示的注销账户外,本公司在此期间并未在贵行注销其他账户。
4.本公司作为贷款方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资金 借入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委托贷款外,本公司并无通过贵行办理的其他委托贷款。
注:如资金借入方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本公司作为借款方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资金 借出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委托贷款外,本公司并无通过贵行办理的其他委托贷款。
注:如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6.担保(包括保函)
(1)本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被担保人 | 担保 方式 | 担保 余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担保外,本公司并无其他以贵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注:如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被担保方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2)贵行向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被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 金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担保外,本公司并无贵行提供的其他担保。
7.本公司为出票人且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 承兑银行名称 | 结算账户账号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外,本公司并无由贵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
8.本公司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 票号码 | 付款人 名称 | 承兑人 名称 | 票面 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贴现日 | 贴现率 | 贴现 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商业汇票外,本公司并无向贵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其他商业汇票。
9.本公司为持票人且由贵行托收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号码 | 承兑人名称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商业汇票外,本公司并无由贵行托收的其他商业汇票。
10.本公司为申请人、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号码 | 受益人 | 信用证金额 | 到期日 | 未使用金额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外,本公司并无由贵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其他不可撤销信用证。
11.本公司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
类 别 | 合约 号码 | 买卖 币种 | 未履行的 合约买卖金额 | 汇率 | 交收日期 | 贵行卖予本公司 |
|
|
|
|
| 本公司卖予贵行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外汇买卖合约外,本公司并无与贵行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其他外汇买卖合约。
12.本公司存放于贵行托管的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
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名称 | 产权文件编号 | 数量 | 金额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外,本公司并无存放于贵行托管的其他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
13. 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认购金额 | 购买日 | 到期日 | 币种 |
|
|
|
|
|
|
|
|
|
|
|
| 除上述列示的银行理财产品外,本公司并无购买其他由贵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14.其他
注:此项应填列注册会计师认为重大且应予函证的其他事项,如欠银行的其他负债或者或有负债、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交易、贵金属交易等。
(预留印鉴)
年月日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 结论:
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特此函复。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说明: 1.本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目的。 2.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审计的需要,从本函所列第1-14项中选择所需询证的项目,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应当将该项目中的表格用斜线划掉。 3.本函应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
附件2 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备选格式) 编号:
××(银行):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截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公司与贵行相关的信息。请填写下列第1-14项中的表格,并签字和盖章。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回函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戶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
(预留印鉴)
年月日 经办人: 职务: 电话: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
1.银行存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利率 | 账户类型 | 余额 | 起止日期 | 是否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注:“起止日期”一栏仅适用于定期存款,如为活期或保证金存款,可只填写“活期”或“保证金”字样;“账户类型”列明账户用途,如基本户、一般户等。
2.银行借款
借款人 名称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余额 | 借款 日期 | 到期 日期 | 利率 | 抵(质)押品/ 担保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注:如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3.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内注销的账户
4.贵公司作为委托方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资金 借入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注:如资金借入方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贵公司作为借款方的委托贷款
账户 名称 | 银行 账号 | 资金 借出方 | 币种 | 利率 | 余额 | 贷款起止 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注:如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6.担保(包括保函)
(1)贵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以本行为担保受益人的担保
被担保人 | 担保 方式 | 担保 余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注:如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抵押或质押物情况;如被担保方存在本金或利息逾期未付行为,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2)本行向贵公司提供的担保
被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担保 金额 | 担保 到期日 | 担保合同编号
| 备注 |
|
|
|
|
|
|
|
|
|
|
|
|
7.贵公司为出票人且由本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 结算账户账号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
|
|
|
|
|
|
|
|
|
8.贵公司向本行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 票号码 | 付款人 名称 | 承兑人 名称 | 票面 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贴现日 | 贴现率 | 贴现 净额 |
|
|
|
|
|
|
|
|
|
|
|
|
|
|
|
|
|
|
9.贵公司为持票人且由本行托收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号码 | 承兑人名称 | 票面金额 | 出票日 | 到期日 |
|
|
|
|
|
|
|
|
|
|
10.贵公司为申请人、由本行开具的、未履行完毕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号码 | 受益人 | 信用证金额 | 到期日 | 未使用金额 |
|
|
|
|
|
|
|
|
|
|
11.本行与贵公司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外汇买卖合约
类 别 | 合约 号码 | 买卖 币种 | 未履行的 合约买卖金额 | 汇率 | 交收日期 | 本行卖予贵公司 |
|
|
|
|
| 贵公司卖予本行 |
|
|
|
|
|
12.贵公司存放于本行托管的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
有价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名称 | 产权文件编号 | 数量 | 金额 |
|
|
|
|
|
|
|
|
13. 贵公司购买的由本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认购金额 | 购买日 | 到期日 | 币种 |
|
|
|
|
|
|
|
|
|
|
|
|
14.其他
注:此项应填列未在本函第1-13项列示的重要信息,包括欠银行的其他负债或者或有负债、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交易、贵金属交易等。
银行确认
| 本行确认在上述第1-14项的表格中填列的金额和信息是正确、完整的。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说明: 1.本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目的。 2. 本函应由被审计单位加盖骑缝章。 3.如本函中的空白处不足,银行可另行添加附页列示相关信息,并在附页上签字和盖章。
附件3 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通用格式) 编号:
××(银行):
本公司[(*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筹)]的注册资本实收(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进行审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筹)][出资者(股东)][#外方股东]向贵行缴存的出资额。下列数据及事项[出自本公司账薄记录,]如与贵行记录相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签字、签章;如有不符,请在本函“结论”部分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并签字、签章。回函请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截至年月日止,本公司[(*筹)][出资者(股东)][#外方股东]缴入的出资额列示如下:
缴款人 | 缴入 日期 | #[账户性质] | 银行 账号 | 币种 | 金额 | 款项 用途 | #[款项来源] | 备注 | 境内 | 境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 年 月 日
注1:* 适用于拟设立公司。
注2:#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
以下由被询证银行填列 结论:
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特此函复。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经本行核对,存在以下不符之处。
年月日经办人:职务:电话:
复核人:职务:电话:
(银行盖章)
|
说明: 1.本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2.本函应由被验资企业加盖骑缝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