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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5]8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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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7 20: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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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综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82
本帖最后由 hongtouwen.com 于 2016-12-17 21:01 编辑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货物贸外汇流出专项核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文 号: 汇综发[2015]82号
颁布时间: 2015-08-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廈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汇发[2015]38号),切实防范外汇收支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流出专项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囯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当根据本地实际,在非现场监测基础上,将辖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列为本地区的“购付汇重点企业”:
(一)进口多付款(含预付货款)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或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较大且增长较快;
(二)货物贸易项下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相关指标计算周期为2015年1月至8月,指标计算时对由于前期远期信用证、国内外汇贷款等贸易融资到期集中购汇还款造成的多购付款数据,可适当予以剔除。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在筛选企业时,应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指标阈值,并特别关注具有大额或高频购付汇、异地购付汇、境外收款方相对集中或为关联公司等突出特点的企业。
二、各分局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购付汇重点企业”清单(表样见附件1)以及相关企业跨省区办理购付汇业务的明细数据(表样见附件2)上报总局。总局对数据进行汇总、清分后,将跨省区购付汇数据下发银行所在地分局处理。企业所在地分局应当积极配合银行所在地分局开展相关。
三、外汇局通过风险提示流程,对辖内“购付汇重点企业”开展核查与分类工作。在风险提示过程中,应督促企业积极釆取压缩提前购汇规模、调整付款方式(如将预付货款、先支后收调整为货到付款、先收后支)等延迟购付汇措施。对于“购付汇重点企业”收到风险提示后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上述工作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并通过持续监测,根据其后续业务发展状况确定是否降低分类等级。
有关风险提示函的发放、核查与分类的工作流程和管理理要求,应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合司关于加强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分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使用风险提示函的通知》(汇综发〔2014〕9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监测、核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汇经发〔2014〕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切实依法行政。
四、外汇局应在2015年上半年“出口不收汇”专项核查工作基础上,继续跟踪辖内企业“出口不收汇”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关注不在名录、非特殊标识,以及具有辅导期或单边出口标识的企业。对辖内2015年以来出口不收汇规模较大且增乂较快的企业,及时开展核查与分类工作。
五、外汇局应当对辖内代客办理货物贸易购汇规模辑大且增长较快,或集中经办大额、高频、异地等异常业务的银行,釆取召开通报会、约谈负责人、风险提示等方式加强监管,情况严重的,应对其开展现场核查,督促银行严格按照“展业三原”的要求,加强对贸易购付汇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六、外汇局在专项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银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出口不收汇”企业,可及时通报地方海关、商务等相关部门。
七、总局根据2015年1月至6月的数据,筛选了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支出大于收入累计金额与货物贸易项下购汇累计金额均不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全国共计445家,净流出合计215亿美元;筛选了出口不收汇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所述重点关注特征的企业,全国共计1193家,出口额合计802亿美元。两类企业清单电子版将另行下发,供各分局参考。
在2015年上半年“出口不收汇”与“贸易多付汇”专项核查工作中巳完成核查与分类的企业,以及目前正处于现场核查过程中的企业,不重复列入此次专项核查范围。
八、“购付汇重点企业”的专项核查工作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各分局应于每周一下班前,以简报形式将上周辖内“购付汇重点企业”专项核查情况和对银行的指导与核查情况上报总局,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辖内“购付汇重点企业”的逐家核查与分类情况(表样见附件3)。
对“出口不收汇”企业的核查工作应于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各分应于12月10日前将对相关企业的分类、移交等处置情况以及挺于渠道、原因等分析上报总局。
本通知有关数据、清单、简报等均以电子版形式发送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处信箱。相关内容在发送应经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将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内各级分支机构,迅速部署、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略)。特此通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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