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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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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4 22: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发
年份: 2007
发文编号: 345
银发[2007]345号-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文件
    
银发[2007]3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已于2007年6月底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业务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目前,联网核查系统整体运行稳定,响应速度较快,社会效应初步显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开展。为进一步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推广应用联网核查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有关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二、切实提高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质量
    为确保联网核查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人口基本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及时修正数据错误,缩短数据更新维护周期。公安部将于近期对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维护更新工作做出专门部署。
    三、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
由于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    办理业务。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一)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相关个人更新相关公民身份信息。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不得拒绝。
    (三)各银行机构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将在两周内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银行机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应及时协助核实。具体方法为:银行机构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待核实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客服电话:010一88472909,传真:010一88473866,地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1号29分箱,邮编:100044)。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加盖业务公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核实的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应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及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夹保管。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银行机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
    四、加强联网核查情况的监督
    (一)提高银行机构柜台数据录入质量。
    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培训,要求业务人员严格按照《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待核查公民身份信息,防止因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导致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对于核查数据录入质量较差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对联网核查中不合规机构的监测。
   接口行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银行机构代码。同时,接口行的所有营业网点进行联网核查时均应使用其自身的银行机构代码,不得使用其他营业网点或上级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各接口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联网核查请求报文,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相关营业网点认定为不合规机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辖内联网核查的情况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不合规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于以不合规机构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查实后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对接口行接口程序的监督检查。
    采用接口方式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下发的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接口规范进行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和相关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行的接口程序应能对提交的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公民身份号码编制规则进行合规性校验,并能实现15位公民身份号码向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转换。   
    目前已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下发的相关接口规范对其相关程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接口规范的,接口行应尽快修改完善。人民银行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各接口行的接口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五、进一步加大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
    银行机构应加大行内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力度,确保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现本行所有营业网点接入联网核查系统。联网核查业务响应速度较慢的银行机构,应采取增加网络带宽、更新设备等措施,提高联网核查业务响应速度。接口行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字符终端更换计划,确保在2007年12月底前实现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情况特殊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至迟应于2008年6月底之前达到上述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六、其他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疑义信息反馈核实、公民身份信息数据更新维护、虚假身份证案件报案和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宣传口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联网核查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联网核查系统的业务处理规则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联网核查工作的认知程度,推动联网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联网核查疑义信息的核实反馈工作,及时修改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存在的误差信息,及时进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不断提高入口信息数据质量。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作,密切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的动向。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
    (五)由于联网核查工作涉及银行机构多个部门,为便于及时联系和沟通,请各银行机构再次明确本单位联网核查工作牵头部门,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将牵头部门的名称、联系入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患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其中,全国性银行机构总行应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全国性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机构应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六)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省(区、市)公安厅(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公安机关。
本通知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倪培峰,联系电话:010—66263308。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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