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办发[2017]45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指引》的通知
附件 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 交存人民银行操作指引 一、职责分工 (一)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负责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工作;负责审核开立交存专户、核定备付金交存金额、审核交存银行变更等事项;指导辖区内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营业部门、交存银行、支付机构做好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具体操作。 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根据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的要求,负责备付金交存专户的账户管理、资金划转、余额考核等工作。 (二)备付金交存银行。 根据支付机构的委托,代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相关工作;督促支付机构及时、足额交存客户备付金。 (三)支付机构。 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交存客户备付金。 二、开立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 (一)提交开户申请。 1.支付机构指定法人所在地备付金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备付金交存银行,以交存银行的名义代支付机构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备付金交存专户。 2.备付金交存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委托,向支付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交“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开立申请书”(附1)。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交存专户开立申请审核结果分别送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备付金交存银行,并由备付金交存银行及时送交支付机构。 (二)开立交存专户。 1.备付金交存银行根据审批通过的“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开立申请书”,填制“账户管理信息表(ACS专用)”等开户资料,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 交存专户的命名规则为:“交存银行名称+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支付机构名称)”(不超过25个汉字),相关名称可采用简称,例如“××银行上海分行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支付宝)”。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款”科目下开立备付金交存专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3.备付金交存银行开户时应预留印鉴,凭预留印鉴办理交存专户相关业务。 三、客户备付金交存 (一)首次交存。 1.报送上季度备付金日终余额。 首次交存当季首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应向支付机构提供上季度“备付金账户日终余额表”(加盖银行公章);支付机构填制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表(附2),于8日前连同备付金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出具的“备付金账户日终余额表”,一并报送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如支付机构无法按时提交“备付金账户日终余额表”原件,可先提交传真(影印)件,并于月底前将原件补齐。 2.核定应交存金额。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接到支付机构报送的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表,经检查核对无误后,计算辖区内法人支付机构首次应交存客户备付金金额,计算公式为“首次应交存备付金金额=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适用的交存比例”。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应根据核定金额填制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附3),于首次交存当季首月12日前分别送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备付金交存银行、支付机构。 3.设定考核参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于首次交存当季首月16日前根据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在ACS系统中设置交存专户应交存备付金金额、生效日期等参数,生效日期为考核周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每日对前一日交存专户金额进行考核,考核发现不足额的,应在当日告知支付结算部门。 4.办理交存。 (1)支付机构检查客户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是否能足额支付,如余额不足,应及时调配资金,保证客户备付金及时足额交存。 (2)首次交存当季首月16日前,备付金交存银行根据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将应交存金额从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账户扣除,再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或直接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转,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备付金交存专户。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账务处理完毕后将业务办理回单返回备付金交存银行。 (3)交存银行根据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返回的业务回单进行账务处理,如通过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交存,会计分录举例为: 借:客户存款—××机构备付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同时,在表外科目记账: 收:代××机构交存备付金 (4)备付金交存银行应于交存当日,至迟不晚于次日,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返回的业务回单(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送交支付机构。支付机构据此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举例为: 借: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备付金交存专户 贷:银行存款—××银行××分行 (二)后续交存。 1.报送上季度备付金日终余额。 参照“三、客户备付金交存(一)首次交存1.报送上季度备付金日终余额”处理。 2.核定应补交(或退回)金额。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接到支付机构报送的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表,经检查核对无误后,计算辖区内法人支付机构本季应交存客户备付金金额和应补交(或退回)客户备付金金额,计算公式为“本季应交存金额=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适用的交存比例;本季应补交(或退回)金额=本季应交存金额-上季度已交存金额”。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应根据核定金额填制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于每季度首月12日前分别送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备付金交存银行、支付机构。 3.调整考核参数。 参照“三、客户备付金交存(一)首次交存3.设定考核参数”执行。 4.补交流程。 客户备付金补交流程参照“三、客户备付金交存(一)首次交存4.办理交存”相关要求执行。 5.退回流程。 (1)每季度首月16日起,支付机构可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资金退回。备付金交存银行通过填制“资金汇划凭证(ACS专用)”并加盖预留印鉴,与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转,资金必须退回至交存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核对“资金汇划凭证(ACS专用)”中“收款人账号”与交存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业务办理回单返回备付金交存银行。 (3)交存银行根据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返回的业务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举例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客户存款—××机构备付金 同时,在表外科目记账: 付:代××机构交存备付金 (4)备付金交存银行应于退回当日,至迟不晚于次日,将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返回的业务回单(复印件,加盖业务公章)送交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根据交存银行返回的业务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举例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分行 贷: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备付金交存专户 四、客户备付金的使用 支付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交存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可在人民银行营业日间使用,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一)办理资金转出。 1.备付金交存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要求填制“资金汇划凭证(ACS专用)”,并加盖预留印鉴,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核对“资金汇划凭证(ACS专用)”中“收款人账号”与交存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业务办理回单返回备付金交存银行。 (二)限期内补足备付金。 支付机构必须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当日营业终了前全额补足客户备付金,补交流程参照“三、客户备付金交存(一)首次交存4.办理交存”相关要求执行。 (三)特殊情形处理。 如支付机构经营出现较大波动,备付金实际金额小于应交存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金额时,支付机构应及时告知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支付结算部门核实并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核准后调整应交存金额。 五、注销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 支付机构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将客户备付金使用计划与其他申请终止材料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人民银行总行同意后,按客户备付金使用计划办理已交存备付金退回及交存专户注销事宜。 (一)人民银行批准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决定送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银行。 (二)备付金交存银行自收到人民银行批准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通知3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办理已交存备付金退回、注销交存专户等手续,并将相关业务回单及时送交支付机构。 六、变更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应当委托变更后的备付金交存银行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申请通过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转。 (一)变更后的备付金交存银行应当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提交“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变更申请书”(附4)。“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变更申请书”须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后备付金交存银行、存管账户及相关工作安排等。 (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变更申请书”的审批结果反馈变更后备付金交存银行、原备付金交存银行和支付机构。 (三)变更后的备付金交存银行应当于收到审批同意的“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变更申请书”3个工作日内,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办理开户,相关流程按照“二、开立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二)开立交存专户”相关要求执行。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应在开立新的交存专户后,及时设定相关考核参数。 (五)备付金在新、旧交存专户的划转应在新的交存专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原备付金交存银行填制“资金汇划凭证(ACS专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账户管理信息表”等销户资料,一并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完成资金划转。资金可退回至交存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也可全额划转至变更后的交存专户。资金划转完成后注销原交存专户。 交存银行根据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返回的业务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举例为: 原备付金交存银行在表外科目记账: 付:代××机构交存备付金 变更后的备付金交存银行在表外科目记账: 收:代××机构交存备付金 支付机构根据交存银行返回的业务回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举例为: 借: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备付金交存专户(B银行) 贷:银行存款—人民银行备付金交存专户(A银行) 附:1. 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开立申请书 2. 支付机构第 季度客户备付金余额表 3.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 4. 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变更申请书
附1 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开立申请书 同时提交(统一社会信用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下栏目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审核后填写: 交存专户名称 | | 本支付机构申请开立备付金交存专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 支付机构法人签字: 支付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交存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 | | |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支付机构、交存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支付结算部门各一份。 附2 支付机构第 季度客户备付金余额表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支付机构填制。
附3 ________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核定表 考核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上季度余额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交存专户账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退回账户、账号 (交存银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 | | |
注:考核期间为交存当季首月16日至下一考核期前一日。 上季度余额日期应分别填写上季度季初和季末日期。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审核盖章: 核定表编号: 本核定表一式四份,支付机构、备付金交存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支付结算部门各一份。 附4 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变更申请书 以下栏目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审核后填写: 交存专户名称 | | 本单位申请变更上述客户备付金交存专户,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支付机构法人签字: 支付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变更前交存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 变更后交存银行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章)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
本申请书一式五份,支付机构、变更前交存银行、变更后交存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支付结算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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