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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5]11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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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6 00:0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发
年份: 2005
发文编号: 11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114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附件: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附式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附式5)。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附式6),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  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附式7),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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