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为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公布),现就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注册发行的证券化信贷资产应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二、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提交注册申请报告、与交易框架相关的标准化合同文本、评级安排等文件。 注册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名称; (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类型; (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额度和分期发行安排; (四)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过往表现、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及方法; (五)交易结构及各当事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六)贷款服务机构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的方法、标准; (七)拟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时间及取得方式; (八)拟采用簿记建档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应说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的必要性,定价、配售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以及防范操作风险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措施。 三、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时机,在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发行信息披露前5个工作日,将最终的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及所有最终的相关法律文件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表(见附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四、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市场和发行人双向选择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场所。 五、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可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安排。 六、采用分层结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最低档次证券发行可免于信用评级。 七、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书面的注册登记材料和发行材料,同时提交电子版文件光盘。 九、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采用注册方式分期发行的,可在注册后即披露产品交易结构等信息,每期产品发行前披露基础资产池相关信息。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组织市场成员起草并发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标准合同范本和信息披露指引,定期跟踪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情况的评价,对不能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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