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9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和要求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报告材料目录 (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三)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四)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 (五)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六)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七)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八)股东主动承诺。股东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股东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 (二)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三)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股东作为主要股东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形。 (五)股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 (六)股东是否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 (七)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的,是否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优于其他交易。 (八)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是否依法合规。 (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报告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股东信息的报告,由银监会接收。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关于股东信息的报告,由所在城市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接收。 五、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规定 自然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参照本通知有关报告材料目录和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附: 1.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2.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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