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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4]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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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4 00: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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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监发
年份: 2014
发文编号: 34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
银监发[2014]3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适应我国银行业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对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实施监测。
二、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从中扣除以下6项:
(一)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
(三)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
(五)商业银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六)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
三、计算存贷比分母(存款)时,增加以下2项:
(一)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
(二)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四、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报表的调整及报送要求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2014年6月30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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