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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 汇综发(2013)8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规范和完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提高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透明度和依法行政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对原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梳理、修改和再规范,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09]77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451,68402365,68402273。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8月26日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资本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已发布实施,该操作规程对59号文、21号文中个别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请注意学习掌握。 1. 2.2 FDI新设登记 2. 2.4 FDI登记注销 3. 3.2 ODI新设登记 4. 3.4 ODI登记变更 5. 3.7 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6. 8.6 直投项下资金结汇 7. 8.12 减资清算资金汇出 8. 8.23 ODI利润汇回 9. 申请表(表一、表七) 投资处 2013.9.3
具体请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