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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05]2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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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监发
年份: 2005
发文编号: 28
索引号:717804719/2011-01702
主题分类:机构监管
办文部门:农村金融部
发文日期:2005-06-06
公文名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银监发[2005]28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2005]28号
各银监局: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银监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这两个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这两个意见转发给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
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合作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 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明确目标、区别对待、分步提高”的基本原则,2007年以前,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起,在风险监管领域,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与要求,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监管;在部分监管指标及监管指标计算口径方面,要考虑农村合作银行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实施有效监管。
(二) 监管目标
1.2006年底以前,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口径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实现“双降”,按五级分类口径,平均不良贷款比例达到8%以下。
2.2007年底,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按五级分类口径,多数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
3.2007年底,其他主要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到商业银行监管要求;在全国银行系统综合评级中处于良好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测算主要经营指标,制定分期达标规划与措施。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 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合作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增强社会信誉、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步骤,对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完成各项工作,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考虑到农村合作银行资金运用的特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权重将单独设定。
(四) 制定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
农村合作银行开业6个月内,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3号)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
(五) 提高拨备充足程度
拨备的充足程度反映了风险抵补能力,也是影响资本充足率水平的重要因素。农村合作银行应以贷款五级分类数据为基础,计算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水平。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每年利润分配前补提贷款损失准备,使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逐年提高。资本充足率达标而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优化资本净额结构,逐年提高拨备充足率,满足风险资产增长对资本的要求。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合作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
农村合作银行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同时,应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和监管要求,提取其他风险资产准备。
(六) 形成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包括增资扩股与自我补充两个渠道。增资扩股主要采用向原股东配股、在辖区扩募新股两种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行次级债方式补充附属资本。农村合作银行每次增资扩股应募集相对充足的股本,使二至三年内股本总额保持稳定,并符合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增强新股东入股的动力,农村合作银行可研究建立股份转让流通机制。
农村合作银行应提高自我补充资本能力,一是提高盈利能力;二是补提拨备;三是利润分配中,将现金分红水平控制在合理比率内,鼓励股份股利分红方式,增加留存收益。
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深入分析资本充足率变动原因,及时预警。对资本充足率持续下降、不能完成达标规划的,要及时在资产规模扩张、资产风险结构、利润分配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对农村合作银行增资扩股工作予以指导和审查。
三、资产质量监管
(七) 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
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2005年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逐步建立贷款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系统。
(八) 保证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
农村合作银行在贷款五级分类初分完成后,应对分类结果准确性、分类认定依据适当性进行复查,持续完善五级分类制度,严格分类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农村合作银行应按五级分类和贷款逾期时间两个口径统计上报相关数据。
(九) 防范大客户贷款与集团贷款风险
农村合作银行应高度重视大客户贷款、集团贷款风险,充分关注授信的行业、地域集中度风险。参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健全授信管理办法,严格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农村合作银行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15%,杜绝新增超比例单户贷款。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前已经超标的单户授信,应制定压缩计划,于2007年底以前达标。
(十) 完善股东与社区贷款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对股东与社区的贷款,既要体现优先为股东、为社区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原则,也要充分贯彻金融企业风险防范的贷款原则。农村合作银行应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及社区贷款政策,参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农村合作银行应将股东贷款、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报监管部门备案。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应每年对单户大额贷款、关联交易实施定期审计,对贷款审批程序合规性及贷款风险作出评价,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十一) 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农村合作银行应高度重视资产质量管理,完善贷款等授信业务的审批管理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分析及管理能力,严把新增贷款质量关。各银监局应根据当地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结构特点,设定正常贷款迁徙率考核标准。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农村合作银行,不应再简单关注“双降”指标,而应着重形成充分的风险抵补能力。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合作银行按时完成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结合贷款迁徙率和贷款偏离度指标,对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变动及迁徙情况,深入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不良贷款比例未按期达标、新增贷款风险较大的机构,应列为监管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四、法人治理监管
(十二) 优化股权设置、改善股东质量
1.合理设置股权。股权结构合理是完善法人治理的基础。农村合作银行股权设置,一要提高投资股、法人股的比重,二要提高单个股东持股比例。既要改善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导致的股东对银行风险与发展不够关注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也要避免“一股独大”、少数股东联合行动对银行不当控制问题。
(1)提高投资股、法人股比重。农村合作银行投资股比例应达到60%以上。内部职工股、社会自然人股、法人股比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配置:职工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取消社会自然人股不得少于30%的要求,提高法人股所占比例。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法人股应占较大比重。
(2)适当提高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法人股东构成,宜以分散持股的中小企业为基础,兼有若干家持股比例相当、利益独立、持股比例在3%左右的优秀企业。
已开业农村合作银行应通过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优化股权设置。
2.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农村合作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应重点引进业绩突出,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银行完善法人治理的法人股东,监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十三) 完善法人治理
1.健全董事会机能,发挥董事会作用。一是优化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中职工、社会自然人(包括农户)、法人(包括中小企业、大企业)代表比例宜基本平衡,与股权结构相对应;设1-2名独立董事,开业时或开业一年内到位。二是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感;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关注银行发展的人士进入董事会。三是明确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例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决策事项。董事会应承担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关联交易、薪酬等方面的领导决策职责。规模小的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下可不单独设立风险、审计、薪酬等专业委员会,但董事会的相应职责不得缺失,应建立履职保障机制。
2.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分工协作的关系,提高内部透明度。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披露详细情况,杜绝少数人控制现象。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实监事会的力量,提高监事素质。监事会应明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履行法定职责。
4.贯彻现代金融企业管理方式。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现代银行管理要求,重新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率,由粗放经营模式向集约经营模式转变。农村合作银行应大力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进管理人才与专业人才,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十四) 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管
自2005年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合规性、法人治理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程度、内控机制建设、风险监管指标、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对不能适应农村合作银行改革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问题严重的人员,监管部门应建议或责令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相关人员予以调换,必要时依法取消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十五) 合理设置和管理分支机构
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宜采取扁平化模式,缩短决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农村合作银行应统筹辖内分支机构布局,重新整合确定分支机构功能,不应将原农村信用社简单翻牌。应按现代银行管理与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分支机构授权办法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应适当列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对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的落实情况、完善程度进行评价。对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指导农村合作银行整改完善。
五、内部控制监管
(十六)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农村合作银行应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内,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方面予以完善。
农村合作银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董事会在完善内部控制方面的首要职责;2.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品种和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授信、投资、存款等主要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程序及操作规范;3.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分类、识别、评价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及测量能力,有效管理风险;4.强化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5.保证内部控制取得预期效果。
(十七) 强化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农村合作银行应建立独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系统,配备充足的稽核力量,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及时改进,改善内部控制质量。此外,还应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由董事会负责每年对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十八) 促进全面风险管理
农村合作银行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风险予以识别、测量与管理,建立以经济资本约束经营风险的管理模式,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将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程度之内。农村合作银行应参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提出各个环节风险控制要求,切实控制投资业务风险;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落实授信尽职情况的审查工作,加强贷款责任人追究机制;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合作银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效果,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对农村合作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农村合作银行风险严重程度进行评价,防范经营中风险的累积,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
六、信息透明度监管
(十九) 制定并落实信息披露办法
自2005年开始,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编制年报。农村合作银行应参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银监发〔2004〕8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行信息披露的要素、程序、范围和方式,每年4月底之前向股东、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并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信息披露内容与范围。
七、明确市场定位,履行服务“三农”职责
(二十) 明确市场定位
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以市场为导向,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保持稳健的业务发展速度。农村合作银行应主动开展金融创新,采用适宜的贷款政策与灵活的定价方式,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开拓性地研究制定向微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办法。农村合作银行不宜与大型银行争夺大型项目和大客户市场。
(二十一) 支持“三农”发展
农村合作银行应有明确的支农目标,制定优先满足社区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服务政策。农村合作银行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的比例,由银监局商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与农村合作银行实际确定,并适时做出调整。
各级监管部门应引导农村合作银行切实贯彻市场定位方向,实现各项业务合理均衡发展,对支持“三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鼓励支持农村合作银行管理与业务创新,提升农村合作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八、持续审慎监管
(二十二) 非现场监管
1.监管报告。银监局应将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单独一类机构,每季将法人数据及汇总数据上报银监会。银监分局应每半年度撰写单个法人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单个法人监管报告;辖内农村合作银行3家(含)以上的,银监局应每半年度撰写综合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综合监管报告。
2.综合评级。2007年以前,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银监发〔2004〕1号)对农村合作银行综合评级,农村合作银行应达到A级以上,对综合评价A-级以下的,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参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银监发〔2004〕3号)对农村合作银行实施影子评价。从2007年开始,对农村合作银行按商业银行风险评级办法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级处于中等和中等以下的,按一行一策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定期磋商。监管部门应建立与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窗口指导。
(二十三) 现场监管
1.做好现场检查规划。一是常规序时检查,在农村合作银行开业两年内应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常规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二是就经营合规性、内部控制等内容,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实施专项检查。三是对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机构,提高检查频率,实施更为严格的跟进检查。
2.以合规性监管为重点,再逐步过渡到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每次检查均应包括合规性的内容,并对整体风险做出综合判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严格果断处理。监管部门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意见
为促进农村商业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现就加强农村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原则与目标
(一) 监管原则
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和“统一标准、一步到位”的基本原则,农村商业银行按照合格商业银行监管标准作准入审批,开业后按照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与要求实施持续监管,使农村商业银行于2007年前后成为业绩良好、内控严密的优良商业银行。
(二) 监管目标
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应始终保持在8%以上;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比例持续“双降”,2006年底以前按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比例达到5%以下;到2007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基本准确,各项拨备基本提足,按商业银行标准综合评级在良好以上。
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评估,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制订达标规划。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就达标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资本监管
(三) 强化资本充足率考核
资本监管是增强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承担能力、约束资产扩张冲动、控制风险程度的有效手段,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市场约束的必经之路。农村商业银行设立时要募集充足的资本,自成立之日起,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应满足监管要求。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后,导致应提拨备缺口增加,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使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四) 提高拨备充足程度
拨备的充足程度反映了风险抵补能力强弱。农村商业银行应以贷款五级分类为基础,计算应提贷款损失准备水平。开业时资本充足率达标而贷款损失准备未提足的农村商业银行,要逐年补提贷款损失准备,以满足风险资产增长对资本的要求,实现资本结构的合理配置。贷款损失准备已提足的农村商业银行,应将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
农村商业银行在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同时,应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和监管要求,提取其他风险资产准备。
(五) 形成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包括增资扩股与自我补充两个渠道。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主要采取向原股东配股、扩募新股两种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为增强新股东入股的动力,农村商业银行可研究建立股权转让流通机制。
农村商业银行应提高资本自我补充能力,明确补提拨备和留存收益在提高资本净额中的贡献比例。利润分配中,将现金分红控制在合理比率内,鼓励股票股利分红方式。
各级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变动情况,深入分析资本充足率变动原因,及时预警。对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要求或持续下降的,要在资产规模扩张、资产风险结构、利润分配等方面采取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对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工作予以指导和审查。
三、资产质量监管
(六) 全面推行资产风险分类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逐步完善贷款管理系统和客户信息系统,有效评价贷款质量。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完成后,农村商业银行应部署实施对表内外全部风险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
(七) 保证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
农村商业银行在贷款五级分类初分完成后,应对分类结果准确性、分类认定依据适当性进行复查,持续完善五级分类制度、严格分类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农村商业银行应按五级分类和贷款逾期时间两个口径统计上报相关数据。
(八) 防范大客户贷款和集团贷款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大客户贷款、集团贷款以及授信的行业、地域集中度风险,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5号),健全授信管理办法,严格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农村商业银行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不得超过15%,杜绝新增超比例单户贷款。农村商业银行开业前已经超标的单户授信比例,应制定压缩计划,于2006年底以前达标。
(九) 重视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风险
农村商业银行要对银行股东大额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风险予以重视防范,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对内部人与关联交易问题予以管理、防范。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应每年对单户大额贷款、关联交易及内部关系人交易实施定期审计,对贷款审批发放程序及贷款风险作出审计评价,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十) 切实提高资产质量
农村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资产质量管理,建立严格的授信审批管理制度,提高贷款风险分析及管理能力。严把新增贷款质量关,正常贷款迁徙率控制在0.5%以内。不良贷款率低于3%的农村商业银行,不应再简单考核“双降”指标,而应着重考核风险抵补能力是否充分。
各级监管部门应督促农村商业银行按时完成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结合贷款迁徙率和贷款偏离度指标,对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管部门应密切监测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变动及迁徙情况,深入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未能达标的机构,应列为监管关注对象,加强监管。
四、公司治理监管
(十一) 优化股权设置,提高股东质量
1.合理设置股权。股权结构合理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设置,一要合理配置不同类别的股权,二要提高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处理好股权分散与集中的关系。既要解决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导致的股东对银行风险与发展不够关注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也要避免“一股独大”、少数股东联合行动对银行不当控制问题。
(1)农村商业银行职工自然人股、社会自然人股、法人股比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配置。法人股宜占较大比重。
(2)适当提高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在自然人、中小企业分散持股的基础上,股东中应有5-8家持股比例相当、利益独立、持股比例在3%左右的优秀企业。
已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优化股权设置。
2.改善股东结构和质量。农村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时,应重点引进业绩突出,有利于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有追加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监管部门应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十二) 完善公司治理
1.健全董事会的机能,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一是优化董事会构成。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社会自然人董事、中小法人股东董事、大股东董事代表宜基本平衡;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2名。二是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感;吸收具有专业知识、关注银行发展的人士进入董事会。三是明确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例会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决策事项。董事会应下设审计、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薪酬与提名等专业委员会,由合格人员担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使董事会的相关职责落到实处。
2.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分工协作的关系,提高内部透明度。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披露详细情况,杜绝少数人控制现象。
3.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约作用。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实监事会的力量,提高监事素质。监事会应明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履行法定职责。
3.贯彻现代金融企业管理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现代银行管理要求,重新整合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提高经营效率,由粗放经营模式向集约经营模式转变。农村商业银行应大力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进管理人才与专业人才,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
(十三) 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监管
自2005年起,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管。从合规性、公司治理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程度、内控机制建设、风险监管指标、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考核评价。对不能适应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问题严重的人员,监管部门应建议或责令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相关人员予以调换,必要时依法取消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十四) 合理设置和管理分支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宜采取扁平化模式,缩短决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农村商业银行应统筹辖内分支机构布局,重新整合确定分支机构功能,不应将原农村信用社简单翻牌;应按现代银行管理与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分支机构授权办法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各级监管部门应适当列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落实情况、完善程度进行评价。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指导农村商业银行整改完善。
五、内部控制监管
(十五)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内,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方面予以完善。
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董事会在完善内部控制方面的首要职责;2.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品种和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授信、投资以及金融创新业务的经营政策、业务程序及操作规范;3.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分类、识别、评价制度,提高风险识别及测量能力,有效管理风险;4.强化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5.保证内部控制取得预期效果。
(十六) 强化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严格的内部审计系统,配备充足的稽核力量,检查内部控制贯彻落实情况,促进内部控制体系的及时改进,改善内部控制质量。此外,还应建立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由董事会负责每年对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十七) 促进全面风险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全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等主要风险予以识别、测量与管理,建立以经济资本约束经营风险的管理模式,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将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程度之内。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提出各个环节风险控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落实授信尽职情况的审查工作,加强贷款责任人追究机制;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商业银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效果,增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对农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农村商业银行风险严重程度进行评价,防范经营中风险的累积,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处置。
六、信息透明度监管
(十八) 制定并落实信息披露办法
自2005年开始,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均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编制年报。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银监发〔2004〕8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行信息披露的要素、程序、范围和方式,每年4月底之前向股东、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七、明确市场定位,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十九) 明确市场定位
农村商业银行应积极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立足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保持稳健的业务发展速度。农村商业银行应主动开展金融创新,采用适宜的贷款政策与灵活的定价方式,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
(二十) 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当地城乡一体化水平以及产业结构状况,农业增加值在当地GDP中的比重,明确支农贷款在贷款余额及新增额中的比例。按照市场原则和信贷管理原则,优先考虑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各级监管部门应引导农村商业银行切实贯彻市场定位方向,实现各项业务合理均衡发展。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情况予以评价。鼓励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与业务创新,提升农村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八、持续审慎监管
(二十一) 非现场监管
1.监管报告。银监局应将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单独一类机构,每季将法人数据及汇总数据上报银监会。银监分局应每半年度撰写单个法人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单个法人监管报告;辖内农村商业银行3家(含)以上的,银监局应每半年度撰写综合风险监测报告,每年度撰写综合监管报告。
2.综合评级。银监局应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银监发〔2004〕3号)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综合评级,督促农村商业银行综合评级逐步提高。从2007年开始,对综合评级在3级(含)以下的农村商业银行,应重点关注,加强监管。
3.定期磋商。监管部门应建立与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窗口指导。
(二十二) 现场监管
1.做好现场检查规划。一是常规序时检查,在农村商业银行开业两年内应实施一次全面检查;常规检查每两年开展一次。二是就经营合规性、内部控制等内容,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实施专项检查。三是对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机构,提高检查频率,实施更为严格的跟进检查。
2.以合规性监管为重点,再逐步过渡到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每次检查均应包括合规性的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果断处理,对整体风险作出综合判断。监管部门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切实提高监管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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