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20号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和相关犯罪,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机构在开展以下各项业务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 (二)贵金属交易商、贵金属交易场所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或为贵金属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办理或准备办理以下业务,包括:买卖不动产,代管资金、证券或其他资产,代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为成立、运营企业筹集资金,以及代客户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 (四)公司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或准备提供以下服务,包括:为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提供专业服务,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公司董事、合伙人或持有公司股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或通讯地址等。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18〕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见附件),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三、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如有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更为具体或者严格的规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从其规定;如没有更为具体或者严格规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四、对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特定非金融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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