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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2]8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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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30 22: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02
发文编号: 83
【标    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文    号】汇发(2002)83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2年8月26日
【实施时间】2002年8月26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深圳、厦门、青岛、大连、宁波市分局:
为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实现对境内机构外汇流量和存量的监管,总局设计开发了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该系统定于今年9月份在全国推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成立账户系统推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历史账户清理核对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清理落实历史账户数据和系统的推广使用工作。有关清理核对历史账户的指导性意见见附件1。
二、各分局应根据总局制定的账户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见附件2)的要求,布置辖内外汇指定银行(注:含外资银行)提供原始的账户相关信息。并要求外汇指定银行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准确填报管理所需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技监局发)、开户审批件编号、账户性质、申报号码、交易编码(见附件3)、经济区编码(见附件4)等重要信息。
三、各分局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的要求整理外汇指定银行编码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5第17条;整理现有的开户单位档案资料和账户审批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第5条。
四、各分局应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包括保税区、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一切经济区的非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目前暂不要求外汇指定银行报送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的信息。
五、在安装账户系统前,各分局应备份现有各应用系统的数据。
六、账户系统的运行参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见附件5)进行。
在账户系统的推广使用过程中,请各分局关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关于账户系统的有关事项。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有关业务问题请与总局经常项目司、资本项目司、国际收支司及管理检查司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朱勇 联系电话:010-68402026
经常项目司联系人:肖立红 联系电话:010-68402289
资本项目司联系人:郭松 联系电话:010-68402259
国际收支司联系人:邹兆荣 联系电话:010-68402146
管理检查司联系人:王彦君 联系电话:010-68402270
 
附件:1、关于清理核对历史账户的指导性意见
      2、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3、交易编码
      4、特殊经济区编码
      5、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附件1:
 
关于清理核对历史账户的指导性意见
 
为配合外汇账户管理改革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推广,确保使用账户系统的数据质量,各级外汇局应将现有的账户审批资料和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现存的全部开户情况做一次清理核对。为了便于核对历史账户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现对清理核对流程、清理核对范围、违规账户处理等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1、各级外汇局成立账户系统推广工作小组,负责清理核对的具体事宜,协调外汇局和银行、外汇局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关系,制订分工计划。
2、本次历史账户清理范围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的全部外汇账户。金融机构自营业务、金融机构同业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等其它账户信息暂时不要求向外汇局报送。条件成熟时,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通过清理核对要摸清本地区各类性质账户的基本情况,如账户个数、账户余额、账户限额核定等详细资料。
3、整理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编码资料是历史账户清理核对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具体要求参见账户系统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需要强调三点:①银行分支机构国际收支12位编码与银行内部自行编制的分支机构代码必须做到一一对应;②对有外汇账户收支,但暂时无国际收支申报的银行分支机构,在清理核对时要求这些银行机构向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部门领取国际收支银行编码,待今后使用;③对于有多个国际收支编码的银行机构,要求银行选定一个仍在使用的编码作为报送账户数据使用,如果其它的国际收支编码均可以对应唯一的银行内部自编码,应该给予保留并进入系统,便于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相对应。
4、历史账户的审批资料在清理核对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由于各开户银行现存账户数量不同,清理核对的进度无法统一要求。对清理核对完的开户银行,外汇局就可以接收其上报的账户信息。清理核对后的账户资料应作为开户银行向外汇局报送账户信息的初始资料,由于各地区历史账户数量存在差距,各级外汇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时间表,尽快完成清理核对工作。
账户清理期间,若客户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各级外汇局应使用账户系统进行账户的审批操作,即对在账户清理期间发生的开户申请必须给出系统生成的审批件编号,以免各银行在初始报送账户数据时再提出申请。
5、各级外汇局内部账户审批资料的清理核对由数据分中心所在地外汇局规定截止时间、制定工作方案。具体实施以各级外汇局为单元整理辖内有效的账户审批资料,清理核对后的结果经当地外汇局确认并报数据分中心所在地外汇局,统一进行处理并进入账户系统,同时将处理后的账户审批资料及时反馈给开户银行,作为开户银行填报账户信息的依据。账户审批资料的核对原则上应依据纸质凭证,如外汇局账户审批纸质凭证丢失不全时,也可以将现有应用系统导出的电子文件(EXCEL)作为核对依据。为了提高效率,便于计算机处理,各级外汇局应对内部审批资料先做预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1)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系统”导出单位基本情况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信息和账户审批资料:各级外汇局先对该系统历史数据做如下预处理,然后以数据分中心为单位集中数据:
辖内各级外汇局应当报齐单位登记表(djb.dbf)、开户信息表(kh.dbf)、银行代码表(yhdm.dbf)。
需在单位登记表(djb.dbf)中补填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6位),具体方法:利用VFB在djb.dbf表单中插入字段sta_code char(6),其顺序为第一数据列。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业务管理系统中开户金融机构代码和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欠规范,很难利用中文名称来匹配生成12位金融机构代码,各级外汇局需要在银行代码表(yhdm.dbf)中填全有关信息,包括:12位国际收支银行代码(6位地区码+4位行别码+2位顺序号)、银行规范的名称(和银行印鉴一致)、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代码(6位),具体方法:利用VFB在yhdm.dbf表单中插入字段bank_code char(12),其顺序为第一数据列;字段bank_name char(128),其顺序为第二数据列;字段sta_code char(6),其顺序为第三数据列。
数据分中心分局将辖区内各级外汇局报送的三个dbf数据文件分别合并,最终生成合并后的单位登记表(djb.dbf)、开户信息表(kh.dbf)、银行代码表(yhdm.dbf)、由“外汇账户系统历史资料整理与导出”软件统一处理,生成电子数据。
(2)不能由现有应用系统导出的账户审批资料,各级外汇局应按照下列数据项要求统一整理成EXCEL文件,具体数据项依次为:审批分局代码(6位)、原始开户审批件编号、单位代码(9位技监局码)单位名称账户性质代码(4位)审批日期(8位yyyymmdd开户币种代码(多币种时用单字符逗号相隔,如“USD,HKD”)、开户银行代码(12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有效日期(或期限描述)、限额币种代码(3位)账户原币最高限额账户折美最高限额(万美元)、账户收入范围、账户支出范围。上述带下划线数据项为关键数据项。其中账户性质代码和开户币种代码参见数据接口规范。为了便于计算机处理,上述数据项顺序不得改变或遗漏。整理好的EXCEL文件由“外汇账户系统历史资料整理与导出”软件处理,生成电子数据。
将上述生成的电子数据和银行清理的开户情况进行核对,参见7。核对后的结果应该进入账户系统。对于外汇局已经丢失的审批资料的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参见7。
6、银行开户情况清理。要求各级外汇指定银行积极配合所在地外汇局的工作,本着尊重事实、彻底全面的原则,如实上报给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分类核对,做到不遗漏。包括合规的账户、未经外汇局批准私自开立的账户。对于不合规的账户,及时按外汇局的要求进行处理。各级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5.(2)所规定数据项的要求统一整理成EXCEL文件报外汇局,应当包括三个EXCEL文件:有原始开户审批件的开户情况、没有原始开户审批件的开户情况、不需要外汇局审批的开户情况。5.(2)所规定的关键数据项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不可为空;非关键数据项,无法填写的,可为空。为了便于计算机自动处理,上述数据项顺序不得改变或遗漏。
7、各级外汇局将历史账户审批资料和辖内银行上报的开户情况进行核对。为了整体掌握账户审批情况,我们将历史账户从合规性角度分类,分为四种类型:(1)经核对,双方数据能够对接上,都有原始审批件,为合规账户;(2)经核对,双方数据不能够对接,银行能够提供原始审批件,而外汇局无法找到原始审批件,视为合规账户;(3)经核对,双方数据不能够对接,都不能提供原始审批件,经外汇局认定,视为未经核准擅自开户的账户,视为不合规账户;(4)不需要外汇局审批可在银行直接开户的账户,视为合规账户。
为了开户银行准确方便填写“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对(2)和(3)借助“外汇账户系统历史资料整理与导出”软件,生成不重复的账户审批信息(审批件编号由计算机生成),并将审批信息进入账户系统相关表单。由“外汇账户系统历史资料整理与导出”软件生成的账户审批信息在全国是唯一不重复的,其审批件编号规则为:(1)H”+6位外汇分局代码+4位年份+5位流水号;(2)HH”+6位外汇分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3)HB”+6位外汇分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4)HN”+6位外汇分局代码+4位年份+4位流水号。上述编码规则分别对应四种分类情况。对于第(4)种情况,是否需要生成审批件编号,由各级外汇局自定。审批件编号分类编码的目的在于为外汇局业务管理部门处理历史账户提供辅助手段。
数据分中心将核对、修改好的审批资料从账户系统导出,由各级外汇局反馈给所在地银行,作为各银行填报历史账户审批件编号的依据。
8、银行按照接口规范的要求报送目前已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收支余变动数据、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账户支出明细数据。为了反映账户的历史收支情况,在初始报送收支余变动数据时,经常项目账户的余额(即贷方累计和借方累计的差额)同时计入贷方,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资本项目账户从开户至今的贷方累计、借方累计及余额分别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方及余额中,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分别如下列表中第一、第二数据行所示:
 
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
发生期
币种
贷方
借方
余额
001
80010002060
8093014
2001/01/20
USD
36902.85
 
36902.85
001
80500463430
8241013
2001/01/20
HKD
365.00
200.00
165.00





注:该表的第一数据行为经常项目账户;第二数据行为资本项目账户。
 
9、银行初始报送账户电子数据核对。确保银行初始报送的开户信息和外汇局审批信息一致;初始报送收支余变动数据借贷余平衡。对于不符合接口规范要求、初始报送开户信息和变动数据借贷余不平衡的数据,要求银行重新报送。
10、有关处理意见
(1)睡眠户的处理意见:对于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任何外汇业务往来的外汇账户,定义为睡眠户。对于睡眠户,原则上立即撤消其外汇账户。有余额的睡眠账户,通知开户单位结汇到其人民币账户;如果开户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通知不到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应将其余额结汇后转入银行暂收账户。
(2)未经批准违规开户的处理意见:对于此前违规开户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应对其进行处罚。但是由于此次账户清理核对的任务较重,为了不加重外汇指定银行的负担,原则上不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但开户银行应对这些违规账户进行清理,并如实上报外汇管理局。同时,对于符合当前开户规定的单位,银行将其纳入正规的账户管理系统,对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账户,立即撤消其外汇账户,并强制结汇。
各级外汇局和银行在清理核对历史账户过程中若有技术问题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联系,若有业务问题请与总局相关业务司联系。具体的清理核对流程见:外汇局和开户银行历史账户清理核对流程图,有关清理的表样见技术支持网站。
 
 
 
 
 
 
附件2: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1.目的
为了提高外汇账户的电子化监管水平,减轻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各种统计报表的工作量,外汇账户管理系统将从外汇指定银行直接采集原始的账户数据。外汇指定银行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从业务系统中产生账户的电子数据并报送当地外汇局。
 
2.接口规范
  
2.1 文件格式
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送的账户电子数据均采用文本文件的格式,每行是一条记录,以回车结束,字段之间以竖线符‘ | ’分隔。
 
2.2 报送内容及文件命名
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外汇局报送以下数据表:
1.账户开户信息表
2.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的借、贷累计和余额数据。
3.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收入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收入、境内划转、购汇入账等。
4.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指账户当天发生的所有支出数据明细情况,包括涉外支出、境内划转、账户结汇等。
上述4个表的数据分别保存在4个文件中,文件名分别为:
数据表名
文件名
账户开户信息表
O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Q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表
A银行代码yymmdd.txt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表
B银行代码yymmdd.txt
说明: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直接从数据集中点产生上述两个数据文件,文件名中第一位字母(O,Q,A,B)分别代表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4类数据文件,随后的12位代码为数据集中点的外汇指定银行代码(采用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系统编制的银行代码,即地区代码(6位)+银行代码(4位)+顺序号(2位),如:中国银行广东分行的代码为440000000101),最后是报送日期,按yymmdd表示。其中:
yy指报送期的年份,取该年最后两位数字,如2001年,则取01
mm指报送期的月份,如九月,填09。
dd指报送期的日期,如六号,填06。
 
2.3 内容组织
2.3.1 账户开户信息表
序号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字段描述
1
bank_code
C
20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2
account
C
30
 
外汇账户账号
3
bank_name
C
128
 
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4
en_code
C
18
 
开户公司单位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5
chinese_name
C
70
 
单位中文名称
6
account_type
C
5
 
外汇账户性质码,见代码表
7
currence_code
C
3
 
账户币种,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8
open_date
D
10
 
开户日期,yyyy/mm/dd
9
file_number
C
16
 
开户、变更核准件编号,
经过外汇局审批开立的外汇账户,必须填写。
说明:
1.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7
2.字段1(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由各银行自行编制,但必须能够区分具体发生业务的网点。同时,各银行要将分支机构代码表报外汇局备案,如有变化,及时报告。(下同)
 
2.3.2 账户收支余变动数据表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1
bank_code
C
20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2
account
C
30
 
外汇账户账号
3
deal_date
D
10
 
发生日期, yyyy/mm/dd
4
currence_code
C
3
 
币种
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5
credit
N
16
2
当日贷方发生额
6
debt
N
16
2
当日借方发生额
7
balance
N
16
2
余额
说明:
1.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4
2.本数据表反映当天发生变动的每个外汇账户的变动情况。如没有任何账户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2.3.3 账户收入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1
Bank_code
C
20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2
Ref_number
C
24
 
业务参号
3
Deal_date
D
10
 
发生日期, yyyy/mm/dd
 4
Op_bank
C
128
 
付款银行名称
5
Op_name
C
70
 
付款人名称
6
Op_account
C
30
 
付款人账户
7
En_name
C
70
 
收款人名称
8
En_code
C
18
 
收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9
Account
C
30
 
收款人账户
10
Currence_code
C
3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11
Amount
N
16
2
金额
12
Paymethod
C
1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13
Transact_code
C
6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性质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14
Authority_code
C
30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15
Ap_number
C
24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16
Country_code
C
3
 
付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1.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2.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收入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贷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2.3.4 账户支出明细数据
字段
字段名称
类型
宽度
小数位
是否可空
备注
1
Bank_code
C
20
 
银行分支机构代码
2
Ref _number
C
24
 
业务参号
3
Deal_date
D
10
 
发生日期, yyyy/mm/dd
 4
Op_bank
C
128
 
收款银行名称
5
Op_name
C
70
 
收款人名称
6
Op_account
C
30
 
收款人账户
7
En_name
C
70
 
付款人名称
8
En_code
C
18
 
付款人代码,填写技监局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
9
account
C
30
 
付款人账户
10
Currence_code
C
3
 
币种代码,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见代码表
11
Amount
N
16
2
金额
12
Paymethod
C
1
 
结算方式
信用证―――1
托收――――2
电汇――――3
信汇――――4
票汇――――5
其他――――6
 13
Transact_code
C
6
 
交易编码,根据业务填写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或境内交易编码或结售汇编码
14
Authority_code
C
30
 
审批件编号
如该笔交易是经过审批的,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批件编号。
15
Ap_number
C
24
 
跨境收支:‘1’+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境内交易:‘2’+ 申报号码(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账户结售汇:‘3’+ 申报号码(从账户结汇按支出对待,购汇入账户按收入对待,按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规则填报)
16
Country_code
C
3
 
收款人国别,填写国标3字母代码
说明:
1.本表主键:字段1+字段2+字段3+字段10
2.本数据表反映当天账户支出明细情况,其累计额要与账户收支余变动表中的借方发生额一致。如没有任何账户发生变动,则报送一空文件。
 
2.4 代码表
 
2.4.1 账户性质
序号
账户性质
代码
1
经常项目-结算账户
1100
2
经常项目-承包工程及贸易专项
1201
3
经常项目-捐赠账户
1202
4
经常项目-国际货运账户
1203
5
经常项目-国际汇兑账户
1204
6
经常项目-旅游账户
1205
7
经常项目-免税账户
1206
8
经常项目-远洋渔业账户
1207
9
经常项目-涉外酒店宾馆账户
1208
10
经常项目-涉外中介机构账户
1209
11
经常项目-合作办学账户
1210
12
经常项目-房地产业账户
1211
13
经常项目-国际展会账户
1212
14
经常项目-其它账户
1600
15
经常项目-驻华机构经费户
1400
16
经常项目-定期存款户
1300
17
经常项目-个人及来华人员定活期外汇户
1500
18
资本项目-外债专户
2201
19
资本项目-外债转贷款专户
2202
20
资本项目-自营外汇贷款专户
2203
21
资本项目-还贷专户
2204
22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账户
2205
23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
2206
24
资本项目-外商投资临时账户
2207
25
资本项目-资产存量变现账户
2208
26
资本项目-外币股票交易账户
2209
27
资本项目-期货账户
2210
28
资本项目-投资专用账户
2211
29
资本项目-其它账户
2600
30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2300
31
暂存户-开证、付汇保证金户
4200
32
暂存户-其他暂存户
4600
注:以后如需增加账户性质,由外汇局统一编码。
 
2.4.2 币种代码
序号
币种名称
代码
1
记账瑞士法郎
ASF
2
奥地利先令
ATS
3
澳大利亚元
AUD
4
比利时法郎
BEF
5
巴西里亚尔
BRL
6
加拿大元
CAD
7
瑞士法郎
CHF
8
人民币元
CNY
9
德国马克
DEM
10
丹麦克朗
DKK
11
欧洲货币单位
ECU
12
西班牙比赛塔
ESP
13
欧元
EUR
14
芬兰马克
FIM
15
法国法郎
FRF
16
英国英镑
GBP
17
港元
HKD
18
印尼盾
IDR
19
印度卢比
INR
20
伊拉克第纳尔
IQD
21
伊朗里亚尔
IRR
22
意大利里拉
ITL
23
约旦第纳尔
JOD
24
日本元
JPY
25
韩国圆
KRW
26
科威特第纳尔
KWD
27
澳门元
MOP
28
墨西哥比索
MXP
29
马来西亚林吉特
MYR
30
荷兰盾
NLG
31
挪威克朗
NOK
32
尼泊尔卢比
NPR
33
新西兰元
NZD
34
菲律宾比索
PHP
35
巴基斯坦卢比
PKR
36
俄国卢布
RUB
37
瑞典克朗
SEK
38
新加坡元
SGD
39
赛拉利昂利昂
SLL
40
泰国铢
THB
41
台湾元
TWD
42
坦桑尼亚先令
TZS
43
美元
USD
44
特别提款权
SDR
 
2.5 报送要求
2.5.1 初始报送
外汇指定银行首先按本规范的要求报送目前已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和收支余变动数据。为了反映账户的历史收支情况,在初始报送收支余变动数据时,经常项目账户的余额(即贷方累计和借方累计的差额)同时计入贷方,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资本项目账户从开户至今的贷方累计、借方累计及余额分别计入该账户的贷方、借方及余额中,组成该时点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分别如下列表中第一、第二数据行所示:
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
发生期
币种
贷方
借方
余额
001
800100020608093014
2001/01/20
USD
36902.85
 
36902.85
001
805004634308241013
2001/01/20
HKD
365.00
200.00
165.00





注:该表的第一数据行为经常项目账户;第二数据行为资本项目账户。
 
2.5.2 正常报送
在初始报送后,系统进入正常报送状态,按工作日报送当日新开立外汇账户的开户数据和所有发生变动的外汇账户的收支余变动数据及其收支明细数据。
 
 
附件3:
 
交易编码
国际收支收入部分
贸易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11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0112   租赁贸易
0114   出料加工贸易
0116   其它
   特殊贸易
0201   预收货款
0202   第三国之间的转口贸易
0203   远洋渔业销售
0204   远洋石油销售
0205   向非居民提供电、煤气、水等
0206   在港口为非居民运输工具提供的货物
0207   为非居民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货物
0208   商品退货
0209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收入
   客运收入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收入
  为货物出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2   海运
1123   空运
1124   陆运
1125   其它
   为货物进口提供运输的收入
1126   海运
1127   空运
1128   陆运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赔偿收入
   保险企业保费收入
   直接保险收入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保险
1225   再保险收入(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收入
   旅游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710   签证认证费
1720   外国使团经费
1730   其它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驻华机构办公经费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贷款
4113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清算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贷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4124   在国外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回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
4212   债券
   对境外证券投资的收入
4221   本金收入
4222   股息收入
4223   利息收入
   其它资本
   借入债务汇入
4311   外国政府贷款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
4314   买方信贷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
4317   国际金融租赁
4318   补偿贸易下债务
4319   其它
   对国外贷款的收回
4321   本金收回
4322   利息收回
   存放国外存款的收回
4331   本金收回
4332   利息收回
4340   延期收款的收回
   租赁收入
4351   本金收入
4352   租金收入
4360   其它
   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有关的交易
5100   土地批租、租赁
5200   建筑物租金
5300   建筑物出售
 
国际收支贸易支出部分
   正常贸易
0101   一般贸易
0102   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
0103   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0104   补偿贸易
0105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6   进料加工装配贸易
0107   寄售代销贸易
0108   边境小额贸易
0109   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0111   租赁贸易
0112   免税外汇商品
0113   出料加工贸易
0114   易货贸易
0115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0201   预付货款
 
国际收支非贸易支出部分
   贸易
   特殊贸易
0202   运输工具在国外港口消费的货物,如燃料、水、给养、储备等
0203   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国外修理所支付的货款
0204   商品退货
0205   其它
   服务
   与运输有关的服务支出
   客运支出
1111   海运
1112   空运
1113   陆运
1114   其它
   货运支出
   出口货运费用
1121   海运
1122   空运
1123   陆运
1124   其它
   进口货运费用
1125   海运
1126   空运
1127   陆运
1128   其它
1130   港口服务
   保险
1210   非保险企业境外投保支出
   保险企业保费支出
   直接保险支出
1222   人寿险
1223   进出口货运险
1224   其它险
1225   再保险支出(不含投资支出)
1226   其它保险支出
   公务旅行
1310   因公旅游
1320   因私旅游
1400   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等
1500   通讯、邮电
1600   建筑安装服务、劳务承包
1700   官方往来、政府交往
1800   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其它
1910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1920   咨询费
1930   教育、医疗、保健
1940   广告、宣传
1950   电影音像
1960   其它
1970   佣金、回扣
   雇员报酬
2100   支付外籍员工报酬
   无偿转让
3100   捐赠及无偿援助
3200   对国外支付的赔偿
   资本交易及收益
   直接投资
   外国来华直接投资
4111   投资资本金撤回清算中止、受让股权款
4112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对国内外商投资企业货款的收回
4113   利润汇出、固定回报
4114   外国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与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其它资金往来
   我国在外直接投资
4121   投资资本金汇出
4122   对国内母公司或附属关联企业货款的收回
4123   与国内母公司的资金往来
   证券投资及收益
   证券发行
4211   股票股息支出
4213   债券还本
4214   债券利息支出
4220   对境外证券投资
   其它资本
   偿还对外债务本金及利息
4311   外国政府贷款本金
43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
43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本金
4314   买方信贷本金
43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本金
4316   延期付款本金
4317   国际金融租赁本金
43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本金
4319   其它本金
4320   存放国外存款
4330   对国外贷款
4340   对国外投资
4350   房产转卖款、其它
4411   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441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利息
4413   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4414   买方信贷利息
4415   向国外出口商及个人借款利息
4416   延期付款利息
4417   国际金融租赁利息
4418   补偿贸易下偿还债务利息
4419   其它利息
 
境内交易收入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   国内交易收入
8020   代理进口收入
8030   代理出口收入
8110   运费收入
8120   保险费收入
8130   现钞存入
8140   套汇收入
8150   质押款划回
8160   出口押汇转入
8170   进口押汇转入
8180   开证保证金户转入
8190   工程承包收入
   境内投资
8211   境内投资性公司投资款
8212   外方利润再投资
8213   中方利润再投资
8214   中方外汇投资款
8220   定期存款划回
8230   对外发生或有负债产生外汇收入
8240   账户利息转入
   贷款
825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52   外债转贷款本金
8253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8254   委托贷款
8255   委托贷款划回
825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收入
8300   证券收入
8400   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收入
 
境内交易支出部分
说明:境内交易收入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不能适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的,使用下列补充编码。
8010   国内贸易支出
8020   代理进口支出
8030   代理出口支出
8110   运费支出
8120   支付保险费
8130   提取现钞
8140   套汇支出
8150   质押款划出
8160   偿还出口押汇
8170   偿还进口押汇(含偿还信用证垫款)
8180   划至开证保证金账户
8190   工程承包支出
8210   境内投资
8220   转定期存款
   贷款
8231   国内外汇贷款本金
8232   外债转贷款本金
8233   在华外资银行贷款本金
8234   偿还委托贷款本金
8235   委托贷款划出
8236   国内外汇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对外担保履约
8261   为境外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2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
8263   为境内机构提供的担保履约利息
8270   对内担保履约
8280   支付担保费
8290   其他资本项下交易
8300   证券支出
8400   同名账户(同一企业同一性质账户的资金往来)
8500   其他支出
结汇部分
   结汇
   贸易
10101  国内企业
(001)  其中:加工装配
10102  外商投资企业
(002)  其中:加工装配
非贸易
10201  非贸易_运输及港口
10202  非贸易_劳务及承包工程
10203  非贸易_国内居民外汇
10204  非贸易_房地产租赁
10205  非贸易_利润、利息
(003)  其中:银行
(004)  非银行金融机构
10206  非贸易_政府机构交往
10207  非贸易_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10208  非贸易_旅游
10209  非贸易_税款
10210  非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10211  非贸易_其他      
   资本
10301  资本_境外借款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2  资本_出售有价证券结汇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10303  资本_房地产出售结汇
(007)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_外商投资
10314  资本金结汇用于流动资金
10324  资本金结汇用于工程款
10334  资本金结汇用于归还贷款
10344  资本金结汇用于土地批租款
10354  出让股权款
10305  资本_其他
300    远期结汇
(008)  其中:未到期远期结汇
 
售汇部分
   售汇
   贸易
20101  贸易_国内企业
20102  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非贸易
20201  非贸易_运输及港口服务
20202  非贸易_劳务及承包工程
20203  非贸易_国内居民
20204  非贸易_政府机构交往
20205  非贸易_外国驻华商务机构
20206  非贸易_因公出国
20207  非贸易_知识产权
20208  非贸易_利息
(001)  其中:银行
(002)  非银行金融机构
20209  非贸易_外商投资企业
20210  非贸易_其他
资本
20301  资本_偿还境外借款本金
(003)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2  资本_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004)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3  资本_购买有价证券
(005)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4  资本_境外投资
(006)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
20305  资本_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
(008)  其中:受让股权款
20306  资本_其他
(009)  资本_房产转卖款
(010)  其中:固定回报
400    远期售汇
(007)  其中:未到期远期售汇
 
 
附件4:
特殊经济区编码
 
编码    特殊经济区
Z00    一般贸易区
Z01    保税区
Z02    加工区
Z03    钻石交易所
说明一:特殊经济区字母编码规则为大写‘Z’+2位数字;
说明二:发生在特殊经济区区内和区外的账户交易,其收入明细“付款人国别”、支出明细“收款人国别”应当填写上述特殊经济区字母编码,否则按照国标填写3位国别码。
 
 
附件5:
 
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系统")的管理,规范对账户系统的使用,充分发挥账户系统的各项功能,保证账户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账户系统不仅包括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服务器端账户系统所基于运行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等软件系统,还包括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等硬件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制与职能分工
 
第三条 各地分局成立推广使用账户系统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本系统、本部门外汇账户系统推广工作,完成历史外汇账户的清理核对工作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账户数据初始报送等事宜。
第四条 各地分局成立有关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参加的账户系统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对银行报送的账户数据进行检查与质量监控,保障账户系统的正常运行,将账户系统用于日常业务监管,并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账户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负责账户系统各自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处理账户系统在推广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
第六条 科技部门日常负责账户系统的软硬件维护,保证账户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相互间积极配合账户系统工作小组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内控制度与用户管理
 
第八条 按照账户系统的操作员角色划分策略,将操作员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权限管理员和一般业务操作员三类,同时建立用户组的管理机制。不同操作员的数据权限不同决定了功能权限的差异。各分局应当制定严格的授权机制,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根据具体业务情况,负责系统初始化和对业务权限管理员进行登记、授权和注销。一个数据分中心只有一个系统管理员。
第十条 业务权限管理员根据具体业务操作需要,为本外汇分(支)局建立用户组,负责对各用户组的一般业务操作员进行登记、授权和注销,并将一般业务操作员的代码以及权限报系统管理员备案。一个外汇分(支)局原则上只需要有一个业务权限管理员。
第十一条 一般业务操作员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账户系统。同一用户组的一般业务操作员可以通过系统查询或修改账户审批数据,系统同时记录日志备查;不同用户组的一般业务操作员只能查询账户审批数据,不得做修改、变更和删除。
第十二条 各级操作员对自己的代码和口令要妥善保管,进入系统后因故要离开电脑的,要关闭浏览器,确保已从系统退出。
第十三条 各级操作员原则上每三个月要更换自己的密码,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各级操作员对账户系统的数据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外汇账户的任何数据。因泄密而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银行数据的准备与报送
 
第十五条 账户系统各联网银行需要制定提供账户数据的相应操作规程及有关业务规范,并报外汇局账户系统工作小组备案。外汇局账户系统工作小组需要认真审核各银行的操作规程和业务规范,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和检查结果作为银行和外汇局账户系统联网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联网银行,要严格按照账户系统与外汇指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接口规范")的要求生成和报送原始的账户初始数据和随后的账户每日发生数据。
第十七条 在正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账户数据之前,联网银行首先要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各分支机构编码对照表(不含分理处,支行级以上,含支行)。数据项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国际收支12位编码(6位地区码+4位行别码+2位顺序号)、所属外汇局代码、分支机构规范的名称(与银行印鉴一致)、银行内部自行编制的分支机构代码。系统运行过程中,若有机构发生撤并等情况,要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变动情况。
分局科技部门根据银行报送的分支机构代码表,及时维护账户系统数据库中银行代码表。
第十八条 分局科技部门根据外汇局原有涉及到账户的各应用系统,生成历史账户审批件对照表发至各联网银行。
在进入账户系统之前,银行需按照接口规范要求整理其历史账户数据,并根据收到的外汇局历史账户审批件对照表补录审批件编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在外汇局历史账户审批件对照表中找不到对应数据的银行历史账户数据,由外汇局和银行共同确认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按照外汇局规定的编码规则由计算机自行编制审批件编号。具体做法详细见《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历史账户清理核对的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条 银行将整理好的历史账户开户情况和历史账户收支余情况作为账户系统初始数据报送外汇局。
各联网银行按接口规范要求,每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原始的满足账户系统的四个电子数据文件,必要时可人工补录业务系统没有的信息,生成每日发生数据。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
正常报送账户数据后,各银行要保证各数据文件的内容在逻辑上的一致性。需要强调,同一账户的审批件编号会随着账户开户、账户变更等业务环节的变化而变化,银行在填写时应当注意。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数据的报送方式。根据账户系统整体规划,数据分中心负责接受本地区的银行账户数据。银行已经实现省级数据集中的分行应集中向省级外汇局数据分中心报送账户数据,不能实现省级数据集中的分行,由省分行商省级外汇局确定报送方式;对于省分行不在省级外汇局所在地的或者地区及的地方商业银行其账户数据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无必要分拣,再通过所在地外汇局通过内网传送到省级外汇局数据分中心,省级外汇局数据分中心负责接收。
开户银行在实现账户数据报送时参照国际收支数据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通信平台,只需要做简单的参数配置。具体要求可向属地外汇局技术咨询。
第二十二条 各联网银行须在每个工作日的中午12点之前,向外汇局报送前一天发生的四个电子数据文件。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已报送的数据若存在错误需重新报送的,须向外汇局备案并得到同意后,方可重新报送。
 
第五章 数据检查与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对于银行报送的初始数据,分局账户系统工作小组负责通过系统检查其是否满足接口规范的要求,包括对文件命名、文件传输方式、各数据项的类型、长度、是否为必填项等做检查,以及对开户信息表和收支余变动表进行一致性检查等。
第二十五条 银行每日正常报送数据后,系统每日凌晨5点自动将前一日银行报送的数据入库,并将数据处理情况写入日志文件。分局各使用部门每日应通过系统有关功能检查和监控数据质量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账户系统工作小组指定专门的数据检查员。数据检查员负责各银行每日报送数据的登记工作,并和各银行账户系统责任人保持联系,确保每个联网银行都能及时报送数据。每个工作日上午负责察看数据处理日志文件,并将数据处理情况写入《银行账户数据处理登记表》。对于处理异常未能入库的数据,数据检查员要及时通知银行修改并补报。
第二十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每日要使用账户系统的银行数据质量监控功能,检查银行数据在逻辑上是否有错误。若有,则需要向数据检查员通报,由数据检查员通知银行修改并补报。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检查银行初始账户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 对于银行数据中存在的问题,账户系统如果未能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应由分局科技部门负责向总局信息中心报告并设法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数据报送质量较好和较差的银行,分局有关业务职能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奖励和处罚措施。
 
第六章 系统维护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一条 分局科技部门每日上午九点之前检查账户系统服务器各进程是否运行正常,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专线设备是否工作正常,确保银行数据报送线路畅通。
第三十二条 数据检查员在每日下班前做好当日银行报送所有数据的备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分局账户系统使用部门若有系统未提供的功能需求,须向分局科技部门提出书面需求报告,由科技部门统一向总局信息中心提交需求申请。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账户系统操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操作员需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分局账户系统工作小组。对于分局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分局科技部门向总局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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