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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发[201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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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01: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中央政府国务院及地方政府 » 地方各级政府 » 山东省 » 山东省政府 » 鲁政发
年份: 2014
发文编号: 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4〕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改革工商注册制度及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提高市场监管透明度,创造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二)基本原则
1.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创建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3.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依法规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4.便捷高效。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登记流程、登记管辖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促进创业、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简政放权,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1.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三是特定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按现行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实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一是精简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未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二是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三是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省内不再新设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工商局)
3.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一是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且在同一县(市、区)域内的,由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三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作出具体规定。(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4.实行名称登记改革。一是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除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二是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5.实行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一是改革前置许可项目登记。对前置许可项目,按照审批文件、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取消经营范围中对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的标注,改为“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二是改革其他经营项目登记。对其他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小类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类别,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是支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6.实行年检制度改革。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报信息。企业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7.实行登记管辖便利化改革。按照属地管辖与分级管辖相结合及方便投资者的原则,实行更加便利的登记事权管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事权外,其他企业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探索“局所登记一体化”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工商所受理公司制企业的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8.实行登记流程便利化改革。一是简化登记程序。规范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简化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探索试行“受理、审核合一”制,缩短办理时限。二是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9.实行“多证联办”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多证联办”制度。在各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同步审批,证照统一发放。(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人民政府)
(二)强化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10.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登记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三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11.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制度。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被载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要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12.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按照“谁登记、谁抽查”的原则,登记机关对已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特定企业进行重点核查。抽(核)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13.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规划、住建、房屋管理、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许可审批部门依法监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符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处理。(牵头单位:省法制办、省工商局及有关审批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14.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加强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坚决打击损害竞争、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厉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合同欺诈、传销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
15.构建市场监管新格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对应获审批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监督查处。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提高协同监管执法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新格局。(牵头单位: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16.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机关应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牵头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
(三)完善机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17.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山东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升级完善自身业务系统,加快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18.建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落实国家境外追偿保障措施,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省投资。(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19.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义务和责任。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企业及其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支持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企业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法制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支持企业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发挥章程、协议的约束作用,督促股东、投资人严格按章程、协议履行相关责任。(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省政府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订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及配套的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省工商局要加快建设山东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认证系统,作为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
(三)强化法制保障。加快完善与改革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级纪检监察及公检法对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履职进行监督,对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保护各级改革积极性。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改革,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意见施行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与本意见相关改革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有专项规定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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