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40号) 发布日期:2002-2-8 执行日期:2002-2-8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为促进社会保障资金的良性运作,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开办协议存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理。 二、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在存款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存款凭证可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商业银行融资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三、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仅限于五年期以上(不含五年)存款,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商业银行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存入的活期存款,自文到之日起不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改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商业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基金协议存款,须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五、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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