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银发[2005]39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2月28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附表: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表: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调整表
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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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美元*
│ 欧元 │ 日元 │ 港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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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 期│ 1.150│ 0.100│ 0.0001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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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天通知│ 1.375│ 0.375│ 0.0005 │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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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月 │ 2.250│ 0.750│ 0.0100 │ 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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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 │ 2.750│ 1.000│ 0.0100 │ 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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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 │ 2.875│ 1.125│ 0.0100 │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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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年 │ 3.000│ 1.250│ 0.0100 │ 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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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从2005年12月28日起执行,带*为此次调整的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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