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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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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07: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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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20
发文编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pdf (428.93 KB, 下载次数: 0)
    2.废止规定目录    2.废止规定目录.pdf (90.23 KB, 下载次数: 0)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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