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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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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11: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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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20210226
发文文号: 其他
年份: 2021
发文编号: 20210226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20210226

其它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问题1: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的账户类别是否完全取消?已开立的保险外汇经营账户如何处理?
答:(1)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整合至“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已取消。
(2)对于已开立且尚未关闭的“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不强制要求关户。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完成历史数据刷新及账户性质代码表更新工作。
问题2: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利润汇出是否也适用电子单证?
答: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要求审核的材料为书面申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凭证。目前,对于书面申请、利润分配决议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均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于采用电子税务备案的,银行可审核电子税务凭证。
问题3:《指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资利润汇出管理规定办理。在实际业务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境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均为境外人),其人民币收入来自于企业的分红/利润,并在境内纳税(税单项目为:利润、分红,有时为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审核证明文件后以“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收入”购汇汇出?
答:不可以。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业务,不区分股东或合伙人是个人还是企业,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6.11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进行办理,即企业提交书面申请、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利润分配协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凭证等材料,由银行按规定审核办理。
问题4:若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存在管控信息,是否仍可支付利润?
答:需要具体分析企业被业务管控的原因,综合判断是否可以办理利润汇出业务。
问题5:企业分配以前年度利润的,截至上一年度并无亏损,但本年度有亏损,是否仍可支付利润?
答:是。企业在申请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需提供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只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存在可分配利润或已分配未汇出利润,即可办理利润汇出。
问题6:境外个人捐赠做直接投资或外债登记后,该笔汇入款项属于资本项下还是经常转移项下?
答:属于资本项下。根据《指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内企业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直接投资或外债登记后,境外个人汇入款项按照资本项目资金汇入办理。
问题7:境外个人如向境内红十字会捐赠,是否仍需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根据民政部相关要求,中国红十字总会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凭申请书在银行按规定直接办理捐赠外汇业务,无需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8:境内机构办理捐赠业务时无需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银行在展业方面该如何把控?
答:捐赠作为单方转移交易的一种形式,易成为虚假违规交易的通道。银行应遵照展业原则审核捐赠外汇业务,把握交易真实合规的实质要求,重点结合捐赠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做合规性和合理性判断,不能仅关注捐赠协议是否“经公证”。
问题9:“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范围如何认定?
答:民政部不定期在其官网更新免于社团登记团体名单。目前,主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和《民政部关于对部分社团免予社团登记的通知》(民发„2000‟257号)等相关文件认定。
问题10:《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条仅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有入账审核要求,银行如何进行支出审核?
答: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资助宗教活动。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按照代表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或者与中方合作单位协议的约定使用资金。根据上述有关规定,银行应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相关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具备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核。
问题11:如何把握《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不得留存大量外币现钞”中“大量”的标准?
答:根据《指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除因资金周转需要保留适当规模的库存找零备用金外,其他外币现钞应存入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的外汇账户。因此,“大量” 可依据库存找零备用金的规模来进行合理界定。出处: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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