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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发[2015]149号-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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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9: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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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山东省 » 青岛市 » 青银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149
青银发〔2015〕149 号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支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
现将《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内结算银行应当依据本通知及《办法》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并履行真实性审核责任;应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
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 系统)报送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账户余额信息、跨境信贷融资业务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和境内支付结算信息。
二、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与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并报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试验区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时,应确定一家境内结算银行作为其主办业务银行,并向该行提交办理业务的书面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人民币借款合同(如合同为外文应一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截至申请日企业境内外人民币借款和担保等情况说明。



四、主办业务银行应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主办业务银行向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提交业务申请和企业人民币借款合同(如合同为外文应一并提供中文翻译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办理备案登记。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跨境人民币贷款投放额度情况确定该企业可借入跨境人


民币贷款的额度,并登入“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贷款台账”,银行再办理相关开户和资金汇划手续。


五、试验区内企业应按照备案登记的合同金额及有关条款办理提款。办理提款时,应在主办业务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存款账


户,专门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入和归还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主办业务银行在将提款有关信息报送 RCPMIS 系统的同时,


将提款情况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备案登记。
企业应在合同备案登记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提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笔贷款合同,该合同的备案登记信息在“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贷款台账”中予以撤销,同时主办业务银行关闭该人民币存款账户。



六、试验区内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还款义务。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手续时,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原主办业务银行办理。主办业务银行在将还款有关信息报送RCPMIS 系统的同时,将还款情况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备案


登记。


七、已履行的贷款合同允许展期一次,且最长不超过一年。试验区内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合同的展期手续,需在合同到期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办业务银行办理。主办业务银行在将有关贷款展期信息报送 RCPMIS 系统的同时,将展期情况报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备案登记。


附件: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15 年 7 月 28 日



附件



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支持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关于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4〕3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指青岛市现有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成立并在试验区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四条
区内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上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并提供相应业务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试验区内为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资金结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有关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履行相应真实性审核责任,同时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

第六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在上级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区内企业从韩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入人民币资金。

第八条

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对属于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原则上不应为其办理试点业务。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确保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归还境内外贷款等用途。

第九条
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条
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从合意贷款中安排一定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凭借款合同在境内结算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区内企业依法合规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区内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偿还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原贷款结算银行办理。




第三章 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监督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建立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台账,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对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可以暂停其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发送: 办公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处;会计财务处;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管理处。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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