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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发[2015]6号-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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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10: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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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山东省 » 青岛市 » 青银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6
青银发〔2015〕6号file:///C:/Users/caspa/AppData/Local/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png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关于
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
二、根据《通知》要求,先行准备好电子版的2014年度反洗钱年度报告(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模板)及报表(见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附表)。按《通知》要求,上述报告及报表须上传指定系统,相关系统操作手册及材料上传系统时间另行通知。前期已报送过纸质版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的金融机构无需再次报送纸质材料,但仍需按要求报送电子版材料。
三、2015年以后,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统一按照《通知》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报送反洗钱年度报告及报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不再报送自律评估材料。
四、青岛辖区内的县域法人机构及设立在县域的反洗钱报告机构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考核。对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工作考核、报告及报表报送暂不做统一要求。
联系人:王珞、禹靓蔚,电话:0532-80896723 0532-80896736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86号)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15年17日    


  
  主  送: 人民银行各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青银行,青岛农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各村镇银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青岛即墨支行,海尔财务公司,海信财务公司青岛啤酒财务公司,青岛港财务公司,中国石化财务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各证券公司青岛营业部,各期货公司青岛营业部,各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各支付机构,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内部发送: 反洗钱处。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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