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4]33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拓宽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双向流动渠道,便利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并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应事前向相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产品设立和发行、投资活动等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行产品,应当明确产品最大发行规模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报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根据实际募资情况上调产品最大发行规模,并应当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二、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的许可文件,在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托管银行处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境内托管银行可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相关产品开立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通过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向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划转人民币资金。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本金及收益,应当通过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以人民币形式汇回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规模应以实际募资规模为准,并不得超过其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的产品最大发行规模。
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信息:
(一)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境内托管账户开立信息;
(二)在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明细情况。
(三)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共享机制,并定期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人民币账户管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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