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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汇综便函[2015]13号-关于启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辅助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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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启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辅助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地方外汇管理局 » 山东省 » 山东省外汇局 » 鲁汇综便函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13
  鲁汇综便函〔2015〕13号
关于启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辅助系统
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青岛银行、日照银行、莱商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山东省分局决定在辖内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辅助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应用对象、上线时间及登入形式
本次推广应用对象为山东省内全部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系统上线时间为2015年5月1日。各银行通过登入与人民银行之间的网间互联平台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监测辅助系统”进行相关信息录入。
二、系统操作要求
(一)各级银行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系统推广工作,按照《操作指南》要求及时确定管理员并更换管理员密码,同时应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设立操作员,系统中操作员名称须采用实名制。各银行应将管理员和操作员报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二)系统单证录入时间应为该笔贸易融资业务的到单日或出单日,在录入货权凭证时,如系统提示单证重复信息,操作员应在当日上传相应的影像资料;各银行操作员应每周至少查看一次预警模块,发现预警提示的,应及时上传相应的影像资料。
(三)系统内已铺底企业信息为山东省内企业(包括非名录企业),各银行可采用手工方式录入山东省以外地区企业信息。
(四)本系统主要采集对象为贸易融资项下单证业务以及转口贸易业务,对于未办理贸易融资的业务可暂不录入系统。
(五)系统采集的单证主要为提单、运单以及仓单,其他物权单证系统目前暂不采集。
(六)各银行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2015年4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业务数据录入系统。
各银行在实际应用中如遇到问题或有需求建议,可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或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各市中心支局应督促辖内各支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做好系统运行及数据录入相关工作。
省分局联系人:张晓东  电话:0531-861675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外汇综合处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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