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银货金[2013]65号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处),营业管理部货币金银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货金[2013]1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金中心发现假币上缴工作。要组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人民币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并结合清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假币收缴实施细则,于11月3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处置情况的监督管理。将金融机构清分中心收缴假币情况作为假币收缴鉴定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组织1-2次清分中心发现假币的检查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保管、上缴发现的假币。 三、各单位在接收公安机关上缴的假币后3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要求向分行上解假币样张。 (一)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至2万元以下的,将全部假币样张上解。 (二)涉案金额在2万元(含)至20万元的,挑选200张假币样张上解; (三)涉案金额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挑选800张假币样张上解; (四)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挑选1500张假币样张上解。 四、各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金融机构清分中心发现的假币调往分行。 附件:银货金[2013]159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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