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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汇发[2010]34号-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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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1: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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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地方外汇管理局 » 山东省 » 山东省外汇局 » 鲁汇发
年份: 2010
发文编号: 34
转鲁汇发〔2010〕34号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  操作规程  转发  通知
内部发送:杨子强局长,李亚新副局长,赵晓红助理巡视员,办公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法律事务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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