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鲁汇发〔2010〕34号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 操作规程 转发 通知 内部发送:杨子强局长,李亚新副局长,赵晓红助理巡视员,办公室,外汇综合处,国际收支处,法律事务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