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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汇发[2010]19号-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 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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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8 01: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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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 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地方外汇管理局 » 山东省 » 山东省外汇局 » 鲁汇发
年份: 2010
发文编号: 19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
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外汇局青岛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分行营业管理部,济南各县市支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齐鲁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南市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领域的重点改革之一,对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分支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于4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二、各分支局要认真做好试点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及时对所辖支局、外汇指定银行和进口单位开展政策培训,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知悉度。
三、各分支局要加强试点期间信息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和建议,按周向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学习,加强岗位业务人员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新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试点期间进口单位业务的正常有序开展。
各分支局要及时将文件转发至辖内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相关单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


主题词:经常项目  进口付汇  改革  转发  通知
内部发送:杨子强局长,李亚新副局长,赵晓红助理巡视员,办公室,外汇综合处,经常项目管理处,国际收支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科技处。

联系人:张晓东     联系电话:(0531)86167582     (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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