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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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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0 19: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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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14
发文编号: 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

  汇发[2014]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
   
(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见附件2。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三)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中以“5”、“6”、“7”、“8”和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其中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是指收入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1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支出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
   
(四)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以下简称新行业代码,见附件3)。
   
二、关于代码切换的实施步骤
   
(一)业务切换。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起,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启用新交易代码以及调整后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和新行业代码。5月1日起,各银行应引导申报主体按照新代码进行申报。
   
(二)系统切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4月30日23时59分最后一次按旧代码执行国际收支、单位基本情况表、账户信息等接口数据入库操作,并及时进行错误反馈。自5月1日零时起,各银行应按照新代码填报或报送接口数据(含5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申报以及5月1日前已申报待修改数据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系统均不再接收和使用旧代码。
   
如无其他要素发生变更需按规定重新报送的,历史数据(含业务和档案数据)均不需要按新代码重新报送。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银行可根据自身需要,对本行历史数据按照新旧代码转换表转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和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提供新旧代码转换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业务系统将在5月1日至3日期间停止对外服务,开展新旧代码切换工作。具体内容将在政府网站和银行信息门户网进行公告。
   
(三)原推荐性国家标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GB/T 19583—2004)已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同步修订。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银行,并对辖内申报主体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与新交易代码相关的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448;与新行业代码相关的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459;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
    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doc (452.5 KB, 下载次数: 2)
      2.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
    附件2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xls (77.5 KB, 下载次数: 1)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新旧对照表
    附件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新旧对照表.xls (46 KB, 下载次数: 0)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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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30 19: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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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一期)

一、问:涉及转口贸易或转手买卖的交易该如何申报?
答:货物所有权转让交易类型很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交易类型(均不含来料/出料加工贸易):
(一)转卖货物的运输提单目的地非中国,我国居民从非居民购买货物,随后将其销售给其他非居民,货物在整个过程中未实际进出关境(即不跨越中国经济领土)的贸易,此类交易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二)居民从非居民购入货物,货物运输提单目的地为中国,首笔交易(支付货款)时,按意向贸易方式申报,例如“121010-一般贸易”、“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等。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前,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此类交易视同离岸转手买卖,货物买卖的前后两笔交易资金收付均应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第一笔付款申报的交易性质须修改。
如该批货物实际进入中国一线关境后,被居民转卖给另一非居民,前后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贸易方式申报。
(三)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境内货物,再转卖另一非居民,两笔交易应分开看待,按照实际交易背景申报。
(四)居民买入另一居民拥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货物,然后运至境内区外。对此类居民与居民的交易,不必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但应纳入境内收付款申报,申报项目与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一致。
二、问:如何准确理解货物贸易交易属于海关何种贸易方式?
答:企业填写海关报关单或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填贸易方式4位代码的后两位对应海关统计贸易方式,几种常用贸易方式与涉外收支交易分类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须注意的是,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等,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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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30 1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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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相关申报事宜答疑(第二期)
一、问:上一版与保证金相关代码(801032、802032)取消后,保证金相关交易应如何申报?
答:保证金收付应当按照保证金指向的目标交易的性质申报。
例如:境内土地保证金中心收到境外投标购买境内土地而汇入的保证金,应当申报在“622030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项下,未中标公司汇出的保证金应同样申报在该项下,并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
再例如:境内出口公司委托境内招标公司进行国际招标,境外进口商首先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境内招标公司账户。招标结束后,招标公司将未中标公司的保证金退回,对中标公司保证金则可能出现两种处理方式,一种直接汇给境内出口商作为货款,另一种为保证金原路退回,境外中标公司将货款另付给境内出口商。货物出口报关由境内出口商负责。上述交易应作如下申报处理:一是境内招标公司收到的和汇回的货物贸易项下投标保证金,应申报在“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交易附言注明“货物贸易保证金”,退回保证金时应在涉外收付凭证中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二是境内招标公司和境内出口商之间收付的中标企业保证金,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的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因开展区外进出口业务而发生涉外收付款,在涉外收入申报单“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应选择“是”还是“否”?
答:“本笔款项是否为保税货物项下收入”选择“是”还是“否”,应根据本笔款项是否实际对应保税货物项下收入填写,而不是根据申报企业是否为区内企业进行选择。
三、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而发生的对外付款应如何申报?
答:因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发生的购买料件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例外的是,进料加工转内销货物,已付款申报为“121020进料加工贸易”的,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四、境内出口商根据境外进口商指令,将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外运至区内,并取得报关单。境内出口商收到进口商货款应如何申报?
答: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货物资金收付,且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应根据货物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通常情况下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在上述问题中,货物从区外运至区内,非居民再将该批货物运出我国一线国境,在海关报关为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进出境货物,此时货物流与原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流对应;如果非居民将该批货物转卖境内居民,后者将货物运至区外,并申报为“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资金支付,则此笔可与原申报资金收入相对应。
再例如,非居民从区外企业购买货物,运至区内用于区内企业加工货物,区外企业收款应根据海关报关方式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项下,如果加工完毕运出一线关境时,在海关申报为进料加工贸易,则区外企业收款也应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
五、境内公司承包境外工程,并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子公司运营该承包工程。按照国际收支申报要求,境内母公司在第三国或工程所在国购买货物,用于境外子公司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发生的对外支付货款应申报在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项下。这与外汇管理部门境外投资资本金增资登记要求不一致,企业应遵从哪方面要求?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出发点不同,对部分跨境交易的性质归类不一样。经与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协商一致,企业在具体业务办理和涉外资金收付时应分别遵从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在上述案例中,境内母公司在第三国或工程所在国购买货物,用于境外子公司境外承包工程业务,如果作为实物出资,则应申报在“62101投资资本金”中明细项,如“621013对境外子公司增资”项下;如果作为对境外子公司垫款,则应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项下。申报主体应注意在交易附言注明“工程货款”字样,以备管理部门核对。
六、如何认定驻华机构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驻华机构哪些收付款需要进行间接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则属于中国居民。其中,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可通过查询中国外交部网站“驻华外交官名册”获得,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常驻国家(地区)应填写该组织总部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跨境收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申报在“232000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项下,其与境内居民之间的外汇或人民币收付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等)向中国境内投资应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答:为兼顾国际收支统计需要和减轻QFII、RQFII业务相关机构的报送负担,对QFII、RQFII项下资金申报作如下调整:QFII、RQFII项下资金自境外汇入,应按照投资意向进行申报,例如,意向投资于境内股票市场,则申报在“721040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股权”项下。对于有多个投资意向的,例如意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多个市场的,则根据从大原则,选择最主要交易性质。QFII、RQFII资金境内非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之间的资金收付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QFII、RQFII机构名单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机构名录”栏目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中关于QFII、RQFII申报要求作同步调整,即日起有关QFII、RQFII项下资金收付即按照本答疑要求进行申报。
八、居民因购买B股汇入券商账户的B股保证金如何申报?
答:应申报在“929040存入/划出保证金”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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