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青地税发〔2012〕34号 关于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委托金融企业代征受托发放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对于委托人为异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管理并纳入代征范围,堵塞征管漏洞。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4月30日前向市局专题报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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