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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12]34号-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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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3 23: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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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 » 地方税务局(地税) » 山东省 » 青岛市 » 青地税发
年份: 2012
发文编号: 3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青地税发〔2012〕34号
关于加强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将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委托金融企业代征受托发放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对于委托人为异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管理并纳入代征范围,堵塞征管漏洞。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4月30日前向市局专题报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印发

                                         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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