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青地税发〔2012〕35号 关于委托金融企业代征贷款合同印花税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管,防止税收流失,实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经研究,现就委托金融企业代征借款合同印花税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委托金融企业代征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二、借款合同范围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只填开借据不签订合同的借款,以及委托贷款业务中签订的借款合同。 三、代征单位应在借款合同书立或领受时向签订合同的单位代征印花税。 四、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各单位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30日前向市局专题报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4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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