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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发[2014]1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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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00: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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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上海市 » 上海银发
年份: 2014
发文编号: 198
本帖最后由 hongtouwen.com 于 2015-9-4 00:36 编辑

上海银发[2014]1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4]1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jpg 上海银发[2014]1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jpg 上海银发[2014]19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转发关于将委托贷款信息全面纳入金融信用信.jpg
附件2:

委托贷款报送规则说明

一、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
根据委托贷款信息报送要求,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字典将进行调整,代码表“贷款性质”数据项中的原“2-委托贷款”的名称改为“2-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 同时在“贷款性质”原4个代码的基础上增加3个代码:“5-资金来源于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委托贷款”、“6-资金来源于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贷款”、“7-资金来源于个人的委托贷款”。
采用接口方式报送企业征信数据的金融机构,要对应数据字典中“贷款性质”的变更,对接口报数程序进行调整升级。
采用企业征信系统非接口行报文生成程序(MBT程序)的金融机构,征信中心将于近期会下发相关补丁。补丁将对贷款性质进行调整。有关数据录入工作可在补丁程序下发后开展。
采用其他非接口报送程序的金融机构,要及时与软件提供商联系,对程序进行更新升级。
对应上述调整的企业征信系统报文预处理程序将于近期下发,届时另行通知。
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
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规则不变,金融机构要将所有应报未报的贷款对象为个人的委托贷款按照现有接口规范报送。

附件3 委托贷款数据报送情况自查表
附件3委托贷款报送情况自查表.xls (34 KB, 下载次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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