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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5]27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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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4 15: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27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27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防范宏观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收取外汇风险准备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风险准备金率
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准备金率暂定为20%
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立“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金融机构交存的外汇风险准备金。
三、交存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外汇风险准备金资金的收取及退还等日常管理。
(二)在上海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部门提交“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划款手续。
(三)在上海以外地区的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向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的相应为深圳市中心支行,下同)营业部门提交“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审查合格并加盖公章后,金融机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划款手续。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营业部门将上述申报表传真至上海总部营业部门。
(四)代客远期售汇业务按美元计算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非美元币种业务折算成美元交存。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按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计算。未公布折算率的,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方法计算。
四、考核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按月考核.金融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外汇风险准备金划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开立的外汇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
金融机构外汇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为:当月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额=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X外汇风险准备金率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每月8曰前(遇节假曰顺延,其中10月份为10日)向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提供辖区内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及各金融机构上月远期售汇签约额等相关数据。
(三)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应在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其中10月份为12曰)将“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营业部门。
(四)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为1年。金融机构按月交存的外汇风险准备金冻结期满后,中国人民银行在期满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资金退划该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金融机构代客远期售汇业务资格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曰内,将金融机构名单提供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上述金融机构。
五、利率
外汇风险准备金利率暂定为零.
六、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执行外汇风险准备金政策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通知印发之日将辖区内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提供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转发至辖区内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附件: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
附件 外汇风险准备金交存申报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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