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92号) 为增强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和资金管理的灵活性与自主性,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外资银行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批准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外汇分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关闭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外资银行原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含结售汇人民币现金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余额一律转入该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准备金账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外汇分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银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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