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6]154号 发布日期:2006-5-11 执行日期:2006-5-11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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