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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发[2015]10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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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08: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地方外汇管理局 » 上海市 » 上海汇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100
特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文件上海汇发〔2015〕10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在沪各中外资银行:

为支持守法合规企业开展贸易投资活动,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现就当前加强银行代客售付汇业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加强经常项目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
(一)加强货物贸易购付汇管理

严格执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单证审核要求和审核标准,规范单证审核和留存。如对企业购付汇业务和交易单证存疑,应依据“展业三原则”和内控制度,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加强对企业客户的服务和管理,深入了解企业主体情况、经营范围、业务背景和交易特点,形成历史交易档案,综合企业经营状况和历史交易对业务办理需求、规模、频度进行合理审查。对临时性客户(特别是异地客户)加大真实性审核力度,防范企业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不合理以及大额、高频购付汇。

及时甄别异常交易、企业利用虚假单证或重复使用单证办理业务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外汇局。严禁银行网点与企业串通,放松审核标准,无视可疑情况,违规办理购付汇业务。

重点加强对离岸转手买卖支出大于收入、贸易预付货款及与之相关的购汇(特别是异地购汇)、购汇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企业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防范企业开展无真实背景的跨境套利交易。
(二)加强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审核

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交易性质等要素与购付汇业务一致,并可在法规要求的基本单证外增加其他审核单证。

对于大额购付汇业务,应审核合同、发票等单证以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不得为迎合客户自行取消对税务备案表的审核。

对于同一企业在短期内向境外同一收款人支付多笔接近等值5万美元付汇业务的,应严格审核,必要时审核商业单证。
(三)加强个人分拆和重复购付汇管理

加强个人购汇和对外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包括身份证件、代办委托书、交易凭证真实性等)。关注2015年8月11日以来累计大额、频繁付汇等异常可疑情况,配合外汇局提供外汇来源、购汇人民币来源及账户资金划转的详细信息,并不得为此类个人继续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对于个人在同一银行当日累计付汇超过等值5万美元且未提供相应凭证的,业务办理银行应配合进行情况解释,并杜绝此类交易再次发生。强化分拆购付汇情况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分拆业务的识别能力,对明显具有分拆交易特征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加强个人购付汇“关注名单”筛查,并及时上报外汇局,确保在1个工作日内在辖内本银行所有网点共享外汇局反馈的“关注名单”。每2个月筛查一次辖内分拆情况,筛查数据范围为前90日交易数据,按照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者机构筛查。
二、加强资本项目购付汇外汇业务管理
(一)加强对短期外债的管理

银行应在审核债务人申请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银行在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时,应准确核对外债控制信息表、还本付息通知书、借款合同与外债提款金额、利率、计息期间、到期日等要素的一致性。对于相关要素不一致的,银行不得擅自办理还本付息,企业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均需先到外汇局核实数据。

(二)严格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利润汇出,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财务审计和验资报告,外汇利润应来源于经营所得。

(三)规范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业务办理

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遵循“先登记、后汇兑”的管理原则,即先依规为注册地企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再为其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业务。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的相关市场主体,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购汇业务。

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审核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来源和境外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三、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管理
(一)加强银行结售汇业务监测

银行应依法合规办理代客售汇业务,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代客售汇业务大客户的数据和相关情况,并将代客售汇业务大客户的交易单证等完整业务资料逐笔留存5年备查。完善自身购付汇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银行加强购付汇业务管理、配合开展外汇业务监测分析等工作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情况考核内容。

(二)加强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

银行应切实加强内部管控,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展业三原则”有关要求,严格规范单证审核和留存,及时识别和上报可疑交易。按照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分别规定相应的审核单证,制定详尽的审核标准,在客户准入资格、业务背景、单据真实性等方面切实加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坚决杜绝单纯为盈利而迎合客户非法或可疑需求进而放松审核标准的情况。

(三)加强银行外汇业务合理性审查

银行应结合客户经营、上下游交易对手、资信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业务需求进行合理性审查,确认业务办理和叙做产品的必要性。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四、配合开展外汇核查和检查
(一)配合做好外汇检查工作

银行应积极配合外汇局查处通过预付货款、转口贸易单边付汇、分拆购付汇等外逃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地下钱庄以及通过离岸公司账户和非居民账户转移违法跨境投机套利资金等非法外汇交易行为。接受外汇局关于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履行情况的专项核查和检查。

(二)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政策宣传工作

银行应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反馈,及时上报各类异常可疑外汇交易线索以及苗头性、趋势性情况,积极配合提供外汇协查资料。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政策宣讲,合理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外汇收支和购付汇行为,强化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措施,维护正常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

请在沪各中外资银行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反馈。


抄送:总局。

内部发送:综合管理部,外汇管理部。
联系人:曹承祯         
  联系电话:5884592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   2015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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