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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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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4 22: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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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综发
年份: 2013
发文编号: 9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汇综发〔2013〕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现就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确定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力度,根据辖内2013年1月至10月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支状况以及企业主体日常监测情况,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A类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下同)确定为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一)出口多收汇金额较大且收汇率较高,或进口少付汇金额较大且付汇率较低,或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
(二)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额规模较大,且占同期贸易支出的比例在50%以上;
(三)具有(但不限于)涉及4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况的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
确定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上述指标阈值,并重点关注2013年5月以来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增长较快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要求
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告知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9号文件印发),注销该企业名录。
外汇局应当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向首批重点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
三、分类名单确定
对于已发放《风险提示函》的重点企业,外汇局应当认真审查其做出的情况说明,如有疑问,应当通过向企业确认、查询相关部门管理信息等方式核实情况。
(一)重点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
1.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风险提示函》;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资料、做出合理解释;
3.提交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一致,不能合理说明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匹配或净流入较大情况;
4.频繁、大额办理远期贸易融资业务,且融资规模与期限的偏离度较大,明显背离企业生产经营或进出口实际需要;
5.未按规定履行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义务且情况较为严重;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企业,收到外汇局风险提示后,主动采取压缩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加快贸易购汇支付等调整措施的,外汇局可暂缓将其列为B类,并通过持续监测,根据其后续业务发展状况确定是否降低分类级别。
(二)重点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
1.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核查或检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2.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分类名单发布及B、C类企业持续监管与退出外汇局应当尽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银行发布企业分类信息。对拟列为B类的企业,外汇局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9号文件印发),提前研究确定企业的预收、预付额度等电子数据核查参数(以下简称参数),并在B类企业信息发布前,通过监测系统完成相应参数设置工作。上述B类企业的预收和预付额度,以3个月为周期核定,分类结果生效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每3个月调整一次。
外汇局应当依据44号文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B、C类企业进行持续监管。B类企业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贸易收支及贸易融资符合对外贸易业务实际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发现B类或C类企业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其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件印发)等规定的业务流程确定的现场核查企业,外汇局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流程对其完成企业分类,开展后续持续监管与退出等工作。
五、重点地区应加大监管力度
山东、浙江、江苏、深圳、广东、北京、上海、天津、青岛、宁波等10个地区2013年1月至10月远期贸易融资业务规模较大,应当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银行的监测与核查力度。甘肃、吉林、河北、新疆等地开展远期贸易融资业务的企业平均融资规模较高,也应高度重视。其他地区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和地方实际,研究确定辖内重点企业,切实做到抓大放小、找出异常,同时应重点关注远期贸易融资业务从重点地区向本地转移的迹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在进行风险提示前,将辖内重点企业名单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辖内重点企业监管情况、远期贸易融资规模及比例、B类和C类企业核定情况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
六、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沟通与服务
外汇局对风险提示、企业分类及调整分类结果等关键环节,应当做好分级授权管理,并留存企业书面报告原件、证明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分类结果确认或事实认定的重要材料以及分级授权内部审批材料等5年备查。
外汇局应当及时与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的政策解释和引导,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做好服务;结合地方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辖内银行讲解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具体操作,并提示银行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
外汇局在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重点企业核查、分类等工作后,应当持续监测辖内企业与银行的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分局应当尽快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内各级分支机构,迅速部署、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50。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12月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3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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