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我要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431|回复: 0

海关总署公告[2015]46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复制链接]

1141

主题

94

回帖

5018

积分

网站编辑

积分
5018
发表于 2015-10-17 15: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4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6号
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4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9-29               【生效日期】2015-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转批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办理,海关不再验核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相关格式文本中涉及填写上述证(照)号码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2015年10月1日前已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使用未转换的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9月29日

红头文,一站式红头文聚集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红头文 |网站地图

GMT+8, 2024-4-26 00:59 , Processed in 0.065286 second(s), 3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