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远期售汇管理有关事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办发〔2015〕20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切实落实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发〔2015〕273号文件所称代客远期售汇业务是指在未来某一时间形成客户购汇行为的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包括以下情况: (一)客户远期售汇业务 (二)客户买入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 (三)客户在近端不交换本金、远端换入外汇的货币掉期; (四)人民币购售业务中的远、掉期业务; (五)客户远期购入外汇的其他业务。 除期权和期权组合业务按名义本金(期权组合采用名义本金最高的单笔期权)的二分之一外,其他代客远期售汇业务均按名义本金的全额作为应交存外汇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基准。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远期售汇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金融机构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远期售汇业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按照银发〔2015〕273号文件要求,向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营业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名单。同时,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实需交易原则并提供客观、真实的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于印发之日转发至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及辖区内开展代客远期售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抄 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会办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内部发送:办公厅,货政司,货政二司,会计司,市场司,稳定局,调统司,支付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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