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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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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2: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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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国质检标函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538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法<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加快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之举,是顺应群众干事创业期望之举,也是创新政府行政管理之举,利民利企利国,对于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增添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紧紧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个“同步、三个”衔接,扎实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确保年底前全面实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要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主动过问改革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和协调下,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尽快实现登记模式的平稳过渡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三、切实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和信息回传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适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及时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尤其要配合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的系统接口,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做好技术准备。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四、及时汇集数据信息,做好应用服务
   为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继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信息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相关规章和文件的梳理和修改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稳定可靠的基础信息服务。
   五、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改革取得成效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对于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质监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不断发现、研究并解决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一级抓一级,推动工作落实。总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处理并通报,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六、做好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地质监部门要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向应用部门和社会公众解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的作用,宣传”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方便企业办事、激发企业活力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改革、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质监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反映。
201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标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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