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3]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二、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有关规定,销毁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汇登记证。 三、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项资本项目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的要求,协助和督促该主体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信息、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并按照《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准确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2013年5月13日以前开立的核准件,应报送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并在开头添加“11”字样,即“11+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 由于上述数据报送错误,导致无法在核准信息/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间建立关联的,外汇局应要求该主体及相关银行修正原数据信息并上报。 四、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逐日跟踪辖内银行相关数据错误率。对错误率超过1%的银行要通过电话、约谈、现场调研等方式向该银行了解原因,并督促银行尽快降低错误率。对于错误率偏高或被发现数据漏报错报的银行,应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相关要求扣分。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本司)报送辖内银行数据质量跟踪简报(资本司综合处门户网邮箱: genl@capital.safe),总结上月辖内银行数据质量情况并就银行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各分局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跟踪和检查工作。 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要求开发了账户信息接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报送账户信息的有关要求参照境内银行执行。 六、境内银行不再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外债数据,不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QFII、QDII和RQFII报表。 境内银行不再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国内外汇贷款、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业务的相关纸质报表(废除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见附件2)。 境内银行应在2013年5月10日17:00以前,将截至当日已经发生的直接投资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要求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3年5月10日17:30开始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如由于境内银行未及时备案导致数据迁移错误,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 各分局停止报送2013年10月及以后的《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七、外汇局为境外机构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等四类业务时,应确认该境外机构是否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如从未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则该境外机构应当按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效的批文或证明,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境外机构提交的有效批文或证明审核无误后,填具《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3)并交同级国际收支部门。国际收支部门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后,将赋码信息通过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反馈该境外机构。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上述四类业务相关的账户开关户、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账户内结售汇等外汇业务时,应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其唯一标识,境内银行不得为上述机构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八、推广要求 (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推广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国际收支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人员。各分局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资本司。 (二)2013年5月6日至5月12日,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见附件4)完成网络、浏览器设置、用户创建和权限维护等上线准备工作。 (三)各分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分局内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分局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各分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和执行相应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四)如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为辖内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各分局应及时向资本司和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各分局可手工为辖内主体办理业务,待系统恢复后尽快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补录并将业务办理凭证补交该主体。 (五)为保证历史数据查询,请各分局确保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相关查询统计功能正常运行至2013年底。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并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 2.2013年10月以后停止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 3.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参考格式) 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 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 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是外汇局在办理业务中,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其编号规则为:前两位为业务类型标识(具体见下表);第3至8位为外汇局代码(如110000);第9至16位为8位年月日(如20130501);第17位至20位为业务流水号(从0001至9999)。 业务条线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资金的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 | | | | | | | FDI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股权对价款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增发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募集资金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对外支付回购资金 | | (境外上市)回购剩余资金调回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 | | | | |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对外支付增持资金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增持剩余资金 | | | | |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减持资金 | |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减所得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债权调回收入(非货币类债权出资确权后调回) | |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债权调回收入退款(超限额退款)(非货币类债权出资确权后调回)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减资等所得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转股(含特殊目的公司转股)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转股退款(超限额退款)(含特殊目的公司转股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ODI转股(外转中)资金汇出(限于特殊目的公司回购股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清算等所得(含特殊目的公司清算调回) | |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清算等所得退款(超限额退款)(含特殊目的公司清算调回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外汇账户对外支付股权激励计划内的费用 | |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外汇账户收入境外涉及激励计划的股票交易所得资金 | |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外汇账户收入境外涉及激励计划的股票交易所得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 | | | | | | (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向境外付款 | | | | (境内企业衍生业务)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收入境外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2013年10月以后停止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附件1、2、3、4、5;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附表1、2;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附表1、2;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7]44号)附件《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附1;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 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附表3、4、5、6;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附件3;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附件3;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附表1、2、3;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附表3、4、5;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附件3、4;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附件5、6。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附件1、2、3;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对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3。
附件3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国际收支部门): 根据《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特为以下机构申请特殊机构代码: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 2013年5月6日至5月12日,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应通过原有方式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同时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二、创建外汇局用户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业务管理员(一般由业务负责人担任,用户代码zbxmba,初始密码将另行通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角色说明及用户添加简明手册》(外汇局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公告栏)为本外汇局业务人员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即功能权限)。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 如使用中业务管理员密码遗忘,分支局应通过上级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如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 三、创建银行用户 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后,应用服务平台将按金融机构标识码(12)为该机构自动生成业务管理员(ba),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角色。如果银行已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则该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已经存在,应用服务平台仅为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角色。 对于首次在应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的银行,业务管理员的初始密码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若使用中业务管理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 银行的业务操作员由银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银行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四、创建非银行主体(含会计师事务所)用户 各类非银行主体(以下统称企业)使用系统前,应首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境内企业开通/关闭”或“会计师事务所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按组织机构代码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有关角色。如果企业已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则该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已经存在,应用服务平台仅为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角色。每个企业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外汇局科技人员应指导和配合业务人员完成浏览器、用户创建等准备工作,并对银行和企业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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