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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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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7 1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13
发文编号: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3]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便利化、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5月13日起在全国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5月13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除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仍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外,外汇局不再使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管理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境内银行不再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
二、外汇局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时,应为该主体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相应业务办理凭证(含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境内银行凭该业务办理凭证上列示的信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查询核准件或控制信息表,确认合规后方可为该主体办理业务。对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业务,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该核准件进行核注。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重要空白凭证销毁的有关规定,销毁已经领取但尚未使用的IC卡外汇登记证。
三、境内银行为境内主体办理各项资本项目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报送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的要求,协助和督促该主体按照业务办理的顺序及时准确申报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信息、账户内结售汇和账户信息,并按照《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见附件1)的要求,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提示的内容准确填写“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
2013年5月13日以前开立的核准件,应报送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并在开头添加“11”字样,即“11+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
由于上述数据报送错误,导致无法在核准信息/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间建立关联的,外汇局应要求该主体及相关银行修正原数据信息并上报。
四、境内银行应严格控制账户信息、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和部分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等通过接口方式或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错误率。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逐日跟踪辖内银行相关数据错误率。对错误率超过1%的银行要通过电话、约谈、现场调研等方式向该银行了解原因,并督促银行尽快降低错误率。对于错误率偏高或被发现数据漏报错报的银行,应按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的相关要求扣分。
各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以下简称资本司)报送辖内银行数据质量跟踪简报(资本司综合处门户网邮箱:genl@capital.safe),总结上月辖内银行数据质量情况并就银行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各分局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业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跟踪和检查工作。
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财务公司账户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汇发[2012]55号)要求开发了账户信息接口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报送账户信息的有关要求参照境内银行执行。
六、境内银行不再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外债数据,不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QFII、QDII和RQFII报表。
境内银行不再报送201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对外担保、国内外汇贷款、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业务的相关纸质报表(废除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见附件2)。
境内银行应在2013年5月10日17:00以前,将截至当日已经发生的直接投资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要求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2013年5月10日17:30开始进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迁移。如由于境内银行未及时备案导致数据迁移错误,由银行承担相应后果。
各分局停止报送2013年10月及以后的《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
七、外汇局为境外机构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登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不良资产备案登记等四类业务时,应确认该境外机构是否已经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如从未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则该境外机构应当按照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提交有效的批文或证明,以申领特殊机构代码。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对境外机构提交的有效批文或证明审核无误后,填具《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见附件3)并交同级国际收支部门。国际收支部门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后,将赋码信息通过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反馈该境外机构。
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上述四类业务相关的账户开关户、涉外收付款、境内收付款、账户内结售汇等外汇业务时,应将特殊机构代码作为其唯一标识,境内银行不得为上述机构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八、推广要求
(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推广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协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应包括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国际收支部门和科技部门的人员。各分局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资本司。
(二)2013年5月6日至5月12日,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见附件4)完成网络、浏览器设置、用户创建和权限维护等上线准备工作。
(三)各分局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分局内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分局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各分局应当监督和指导辖内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和执行相应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四)如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及时为辖内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各分局应及时向资本司和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各分局可手工为辖内主体办理业务,待系统恢复后尽快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补录并将业务办理凭证补交该主体。
(五)为保证历史数据查询,请各分局确保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相关查询统计功能正常运行至2013年底。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并组织相关培训,加强对推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
在推广工作中,如遇问题需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推广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125(业务)、010-68402519/2683(技术)。传真:010-68402208。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cfa@mail.safe,外汇局互联网邮箱:safecfa@safe.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
2.2013年10月以后停止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
3.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参考格式)
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4月25日


附件1
资本项目业务的业务编号/核准件号填写规范
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是外汇局在办理业务中,由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生成,其编号规则为:前两位为业务类型标识(具体见下表);第3至8位为外汇局代码(如110000);第9至16位为8位年月日(如20130501);第17位至20位为业务流水号(从0001至9999)。
  
业务条线名称
  
业务内容
业务编号/核准件
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前两位
说明
FDI前期费用登记
FDI前期费用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12
FDI前期费用账户收入境外资金
FDI前期费用账户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前期费用账户资金退回
FDI对内义务出资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
11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专用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
资本项目外汇入账核准件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14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各类账户资金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资金的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外方股东减资
FDI外方股东减资购付汇汇出境外
业务编号
15
FDI中方向外方转股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16
FDI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收入境外资金
FDI境内资金变现账户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股权对价款
FDI境内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股权对价款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外方向中方转股
FDI中方购买外方股权购付汇汇出境外
业务编号
17
FDI(A股减持)
FDI(A股减持)购付汇汇出境外
购付汇核准件
11
接收境内再投资
接收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19
接收境内再投资账户收入境内资金
接收境内再投资账户收入境内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FDI外方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汇出境外
业务编号
20
FDI企业注销
FDI企业注销购付汇汇出境外
业务编号
22
FDI增资权益确认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23
FDI转股权益确认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25
境内机构币种变更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26
境外上市首发
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27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首发境内专用账户
收入境外募集资金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账户内资金结汇
结汇核准件
11
境外上市增发
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28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增发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募集资金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账户内资金结汇
结汇核准件
11
境外上市回购
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29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对外支付回购资金
(境外上市)回购剩余资金调回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
境外上市股东增持
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30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对外支付增持资金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增持剩余资金
境外上市股东减持
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31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减持资金
(境外上市)境外上市股东减所得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ODI投资前期费用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33
ODI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ODI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调回
ODI中方股东对外义务出资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35
ODI境外投资股权资金汇出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债权调回收入(非货币类债权出资确权后调回)
ODI境外投资债权资金汇出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债权调回收入退款(超限额退款)(非货币类债权出资确权后调回)退款(超限额退款)
ODI中方股东减资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36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减资等所得退款(超限额退款)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减资等所得
ODI中方向外方转股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37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转股(含特殊目的公司转股)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转股退款(超限额退款)(含特殊目的公司转股退款(超限额退款))
ODI外方向中方转股
ODI转股(外转中)资金汇出(限于特殊目的公司回购股份)
购付汇核准件
11
ODI转股(外转中)资金汇出(非特殊目的公司)
业务编号
38
ODI非资金权益确认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39
境外企业币种变更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40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登记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41
境外投资重要信息备案登记表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42
境外企业注销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43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清算等所得(含特殊目的公司清算调回)
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境外汇入的清算等所得退款(超限额退款)(含特殊目的公司清算调回退款(超限额退款))
境外放款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44
(境外放款)境外放款专户汇出本金
(境外放款)境外放款专户收回本金
(境外放款)境外放款专户收回利息
外债
外债专户/外债还贷专户开户/变更
业务编号
45
外债专户/外债还贷专户关户
业务编号
45
(外债)外债提款
业务编号
45
(外债)外债超签约额提款退款(超限额外债退款)
业务编号
45
(外债)外债还本/付息/付费
业务编号
45
购汇入外债还贷专户
业务编号
45
外债专户资金结汇(外资企业)
业务编号
45
外债专户资金结汇(中资企业)
结汇核准件
11
外债转贷款
外债转贷款外债转贷款开户/变更/关户
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
11
外债转贷款结汇
结汇核准件
11
偿还外债转贷款
购付汇核准件
11
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履约(受益人在境外)
购付汇核准件
11
对外担保履约(受益人在境内)
原币划转核准件
11
对外担保履约追偿
结汇核准件
11
不良资产
(不良资产)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收益汇出
购付汇核准件
11
(不良资产)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收益结汇
结汇核准件
11
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48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外汇账户对外支付股权激励计划内的费用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外汇账户收入境外涉及激励计划的股票交易所得资金
(股权激励)股权激励计划境内外汇账户收入境外涉及激励计划的股票交易所得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境内机构衍生业务
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
11
(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向境外付款
业务编号
49
(境内企业衍生业务)境内机构衍生业务境内专户收入境外资金
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
无交易信息
业务编号
50
财务公司结售汇业务
资格登记
业务编号
51
QFII产品登记
QFII境内外汇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托管行银行开户,日报表报送
53
本金/利润汇出
购付汇核准件
RQFII产品登记
协议登记
业务编号
55
QDII外汇登记
QDII境内外汇托管账户
托管行银行开户日报表报送
56
FDI保证金登记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57


附件2
2013年10月以后停止报送的纸质报表名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附件1、2、3、4、5;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附表1、2;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附表1、2;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7]44号)附件《银行外债数据非现场核查办法(试行)》附1;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
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附表3、4、5、6;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附件3;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央企业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4号)附件3;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附表1、2、3;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附表3、4、5;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附件3、4;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附件5、6。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附件1、2、3;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对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3。


附件3
特殊机构代码申领表(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国际收支部门):
根据《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特为以下机构申请特殊机构代码:
  
中文机构名称
  
英文机构名称
所在国家或地区
机构地址
机构联系人
机构联系电话
经济行业
经济类型
境外注册码及备注
经办银行
金融机构标识码
所属外汇分支局
外汇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
(印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上线准备工作要求
2013年5月6日至5月12日,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应通过原有方式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同时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外汇局和境内银行应按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设置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的公告栏目)的要求,做好网络、域名和浏览器设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部署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境内银行和境内主体将于2013年5月13日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其中,分局访问的应用服务平台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境内银行访问的应用服务平台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境内主体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gov.cn
二、创建外汇局用户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业务管理员(一般由业务负责人担任,用户代码zbxmba,初始密码将另行通知)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角色说明及用户添加简明手册》(外汇局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公告栏)为本外汇局业务人员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即功能权限)。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
如使用中业务管理员密码遗忘,分支局应通过上级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如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外汇局的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
三、创建银行用户
银行应首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后,应用服务平台将按金融机构标识码(12)为该机构自动生成业务管理员(ba),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角色。如果银行已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则该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已经存在,应用服务平台仅为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角色。
对于首次在应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的银行,业务管理员的初始密码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若使用中业务管理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业务管理员进行密码重置。
银行的业务操作员由银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银行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四、创建非银行主体(含会计师事务所)用户
各类非银行主体(以下统称企业)使用系统前,应首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境内企业开通/关闭”或“会计师事务所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按组织机构代码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有关角色。如果企业已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过外汇业务(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则该机构的业务管理员已经存在,应用服务平台仅为其指派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有关角色。每个企业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仅有一个业务管理员,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的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版)(详见应用服务平台的公告栏)为本机构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人员在应用服务平台已有业务操作员用户,则应直接分配角色。若使用中业务操作员密码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外汇局科技人员应指导和配合业务人员完成浏览器、用户创建等准备工作,并对银行和企业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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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
(外汇局第一期)
一、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银行在报送数据时系统反馈“开户主体代码不存在”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目前外汇账户管理有关要求,开户主体先要到所属外汇局进行企业档案信息登记,然后银行才能为其开立账户。但由于银行在为开户主体开户时未严格按照该要求办理,导致银行在报送数据时,由于缺少主体档案信息,出现“开户主体代码不存在”的错误。
这种情况下,银行应督促开户主体到其所属外汇局进行企业档案信息登记,登记完成后再报送该主体的账户数据。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建立该开户主体的档案信息。
问题2:QDII机构中文名称一栏显示为灰色,日报表无法报送。(银行版)
答:此问题为操作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数据填报后,点击“计算”,再点击“校验”,校验通过后方可上报。
问题3: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无法导入Excel表,显示Excel名称与规则要求不一致。(银行版)
答: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由于Excel文件名不符合规范,文件命名规范是“报表期-金融机构标识码”。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送2013年1月的月报数据时Excel文件名字用“201301-11000000020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送2013年年报数据时Excel文件名字用“2013-110000000200”。
问题4:企业入账后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提款登记,按规定资金入账后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但办理提款登记新系统需要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现在企业一般由银行代申报,也是5个工作日内,如果申报靠后,提款没有申报信息无法操作,且会出现企业办理提款时间超出规定时间问题。
答:为避免提款时间超出规定时间,企业需要及时到银行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问题5:银行外债数据报送,“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占用外债指标”怎么选?
答:一般情况下选择“否”,仅有下列两种情况选择“是”:
1.如果该外债是经外汇局发文特批不占用外债指标,选择“是”。
2.在报送非居民个人存款数据时,50万美元以下(含)数据报送时,数据项“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占用外债指标”选择项选择“是”。
二、外汇局常见问题
问题6:使用综合查询中的业务条线查询时,如果要点击某笔外债编号查看子记录,会提示登录超时问题。(外汇局版)
答:这是由于未在浏览器中设置受信任站点。具体操作见应用服务平台中“常用下载”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外汇局版)20121228.doc”。
问题7:主管理对主体信息进行修改,提示"英文名称不符合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格式"。(外汇局版)
     答:该提示信息是因为主体代码的英文名称不符合规范,英文名称中带有中文格式的符号。英文名称应该由“字母、数字、英文小数点、; 、,、@、空格”字符组成。
问题8:在做出资义务登记时,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等于100%时,无法保存。(外汇局版)
答:这是由于股东持股比例计算采用四舍五入造成的,请手动修改一个股东持股比例,使持股比例合计为100%即可。
问题9:在做外债签约登记时,有的企业显示可借债额有短期尚可借债额和中长期尚可借债额两个额度,有些企业只显示一个可借债额度?(外汇局版)
答:中资企业的短期外债额度与中长期外债额度是分开管理的,在外债签约登记中显示两个额度。
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如果外资持股比例低于25%,在外债签约登记中显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额度两个额度;如果外资持股比例高于25%,它的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共用一个额度。
另外,中资企业外债历史数据迁移时,由于原外债系统没有额度管理,迁移后数据所显示的短期外债额度和中长期外债额度都为0,因此,需要先补录中资企业审批的初始额度,再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否则会出现负值。
问题10:FDI义务登记时,在协议信息中“应缴出资金额”、跨境流入控制信息中“流入总额”,境内划入控制信息中“划入总额”分别指什么?(外汇局版)
答:协议信息中“应缴出资金额”指认购注册资本对价;
跨境流入控制信息中“流入总额”指跨境流入的资本对价额度;境内划入控制信息中“划入总额”指境内划入的资本对价额度;
注:协议信息中“应缴出资金额”=跨境流入控制信息中“流入总额”+境内划入控制信息中“划入总额”。
问题11: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历史外债账户相关的核准业务时,如外债账户关户核准,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时,在账户系统选择2201-外债专户,而打印出的核准件对应的账户属性变为(2201)资本项目—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外汇局版)
答:此问题是由于现阶段账户系统中的旧账户性质代码与新的账户性质代码并存造成的。直接在纸质核准件上人工修改账户属性名称并盖章确认。
问题12:FDI流入权益确认时,协议登记当中义务出资额、注册资本、流入金额的登记范围?(外汇局版)
答:FDI流入权益确认时,所验注册资本不能超过尚未到资的注册资本,实际流入金额可以超过义务出资额。协议登记的义务投资可以为负值,负值表示实际流入金额比义务出资额多。
问题13:FDI转实际无法查询外商直接投资中转外协议办理凭证。在对内实际出资转股页面,选择此笔已生效的业务,点击打印按钮,可以查询到该协议办理凭证。但是,进入协议办理凭证打印页面,系统则提示“查询无结果”。(外汇局版)
答:应使用中方股东代码或名称去查询协议办理凭证。
中转外的情况下,出让方有几个中方就开立几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银行端根据业务编号、中方股东代码和随机码,查询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额度。
外转中的情况下,受让方有几个中方就生成几个中方的出资计划,银行端根据业务编号、中方股东代码和随机码,查询中方股东的可汇出额度。
问题14: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入主体概览查询该企业信息,提示"当前登录外汇局和查询主体所属外汇局不一致"。(外汇局版)
答:如果主体所属外汇局有误,可进行属地迁移。具体操作:该企业所在外汇局发出迁出申请、迁出确认之后,迁入外汇局进行迁入确认、迁入复核,迁入复核完成之后,该企业的所属外汇局就修改完成,以前的业务也可照常办理。
问题15:导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的主体基本信息有误。(外汇局版)
答:这一问题是由于主体基本信息自原有代码系统迁移引起的,分局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中修改即可。
问题16: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设置不匹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境外投资登记时,需要区分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但现行的(59号文件附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中,"中方股东信息"栏目中并没有细化"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的出资形式,导致企业提交的材料无法满足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录入要求,只能额外要求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外汇局版)
答:企业需要明确提供股权和债权的出资形式,方可登记。
     问题17: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迁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后,“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栏为“否”。(外汇局版)
答:对该企业做一次对内义务投资登记和复核操作后(无需修改任何信息),该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栏自动改为“是”。
问题18:在做主体档案登记时,误将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建立在境内非金融机构类型中。(外汇局版)
答:上述情况上报总局,由总局进行修改。
问题19: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核准件有效期是多长?
答: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核准件有效期为15天。超过有效期的核准件在系统中自动作废,银行无法查询和核注已经作废的核准件。境内银行在核准件有效期内凭核准件为境内主体办理业务时,应立即核注该核准件,避免出现超过有效期而无法核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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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13: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
(外汇局第二期)
根据ODI数据补录工作的前期进展情况,分局对补录工作部分内容存在理解不清晰的地方。现就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补录工作的主要目的
(一)保证前期已发生的延续性业务能够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正常办理;
(二)保证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2013年各月及全年的统计报表数据准确。
二、补录工作的说明
ODI数据补录开始后,凡是已经补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ODI企业后续新发生的业务,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前均须在直投系统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并行,即在直投系统中办理一遍,同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一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前,外汇局和银行对于新发生的ODI业务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的操作如下:
(一)外汇局操作:
1、在直投系统中完成新发生的业务登记后,应同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同样的协议登记。
2、协议登记复核后,会产生相应的“协议办理凭证”(含业务编号、主体代码和随机码)。分支局应将打印的“协议办理凭证”提供给企业。
(二)银行办理交易的操作:
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备案后,还须根据企业提供的“协议办理凭证”,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填写每笔交易对应的业务编号。
三、部分问题解答
(一)补录的数据何时报送总局推广办?
答:原则上,补录完一家ODI企业就可以将补录的该笔数据马上报送推广办。各分局应在每天16:30以前将当天补录完成的数据报送推广办,避免因为报送不及时影响该笔业务的控制信息表准确性。补录数据报送门户网电子邮箱:safecfa@mail.safe
(二)附表1的录入时间、复核时间如何填写?
答:如果是2012年底前发生的协议数据,则填写2012年12月31日,如果是2013年以来的协议数据,则填写业务发生的实际时间。例如,一家ODI企业的一笔增资协议分别于2013年2月1日和2月2日进行的录入和复核,该ODI企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补录的时间是2013年4月1日,则附表1的录入时间、复核时间应分别填写2013年2月1日和2月2日。
(三)一家ODI企业在完成新设后生成多个业务编号,如何填写附表?
答:如果一家ODI企业存在多个境内股东,则会为同一个ODI企业的每个境内股东产生一个业务编号及相应额度,每个业务编号都要填写到各个附表中。
(四)一家ODI企业是2013年新成立的,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档案信息维护后,其代码是FC开头的,而不是JG开头的,附表2的境外投资企业代码和附表3的标的企业代码应如何填写?
答:填写FC开头的代码(简称FC代码)。JG开头的代码(简称JG代码)是2013年1月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时从直投系统中迁移过来的,如果该ODI企业是2013年才成立的,迁移前没有录入直投系统,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不存在该ODI企业的JG代码,而只有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完成档案信息维护后方可生成的相应FC代码,届时使用FC代码即可。
(五)2012年底前的对外投资和撤资的协议数据为什么要进行合并?
答:降低补录工作的复杂度和工作量,同时保证后续业务能够顺利办理。补录通知要求将2012年底前的各种对外出资协议(新设、增资、外转中、减义务等)合并为一笔新设登记、将ODI撤资协议(减实际、清算、中转外等)合并为一笔减资(或清算)登记。通过这种合并,保证系统中存在该ODI企业的汇出和汇入的额度,以保证后续收支交易顺利进行。
(六)截止2012年底以前发生的交易数据是否需要补录?
答:截止2012年底以前的交易流水数据不需要补录,只需要补录附表2中的累计发生金额。对截止2012年底以前的交易流水数据的查询统计通过直投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进行。直投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会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推广后,继续长期使用。
(七)附表3的交易编码如何填写?
答:参看附件1(《关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补录部分ODI业务的操作说明》)第二部分补录内容6项下的表格。针对“ODI资产变现账户对外支付”和“原币划转”,根据直投系统中的资金用途信息,通过查询国际收支编码表填写。
(八)如果ODI企业在设立前,境内股东办理过前期费用汇出业务,如何补录?
答:前期费用业务的审批和汇出数据已完成后台迁移,不需要单独补录。但是如果前期费用是作为ODI协议投资额的一部分,则应在登记补录内容1的出资形式时,选择“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股权”,并录入相应金额。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会将这部分金额自动到位。同时,在录入附表2(《补录协议截至2012年底的实际发生金额情况》)中的“补录内容1_ODI对外实际出资累计金额”时,只录入境外投资购付汇的累计发生额,前期费用的金额不计入其中。
例如,境内股东先办理前期费用汇出10万美元,后进行了ODI义务登记,协议出资100万美元,其中,前期费用10万,现汇90万。后来,发生了ODI购付汇30万美元。补录过程如下:(1)登记协议出资100万,其中,前期费用10万,现汇90万。此时,系统会记录协议出资100万,已到位10万, 购付汇额度90万,累计发生0,尚可汇出90万。(2)附表2的ODI对外实际出资累计金额应录入30万。这样,补录后的信息就是,该ODI项目协议出资100万,其中,前期费用已到位10万。购付汇额度90万,累计发生30万,尚可汇出额度60万。
(九)直投系统中境内股东购付汇包含“国内外汇贷款”金额,而附表2和附表3中没有此项目,如何填写?
答:国内外汇贷款计入现汇,即: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现汇(自有外汇)金额应等于直投系统中的自有外汇加上直投系统中的国内外汇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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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13: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
(外汇局第三期)
一、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银行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时,“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怎么选择?
答:“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栏选“否”。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因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系统会主动将这部分数据剔除,不占用银行外债指标。
问题2:银行在报送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信息时,账户性质选择什么?
答: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的账户性质选“2421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问题3: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怎么填?
答: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应填写N/A。
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填核准件编号,其前两位为11。
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附件1中“FDI对内义务出资”部分修改为:
  
业务条线名称
  
业务内容
业务编号/核准件
  
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前两位
  
说明
FDI对内义务出资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
11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专用
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业务编号
14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各类账户资金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资金的退款(超限额退款)
问题4:银行在报送外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数据时,应该远期信用证代开证行,还是委托开证行报送远期信用证的外债数据?是在开证时报送,还是承兑时报送?
答:由代开证行报送。在远期信用证承兑时报送数据,如果分多次承兑,需要分开报送。
问题5:银行在报送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外保内贷)数据时,中途取消了境外担保,怎么报送?
答:在变动及履约信息中将“担保责任余额”栏填“0”报送。
问题6:在报送账户信息时,开户主体由境内个人变成了境外个人(境外非居民),原账号信息没变,怎么报送账户信息?
答:按客户的新身份将原账户信息修改后报送。
问题7:银行在资本项目中无法查看FDI企业的年检状态,如何处理?
答:可以在直投系统中的“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功能中查询。由于今年的FDI年检仍然在直投系统中进行,因此需要通过直投系统的银行端功能查询。目前,直投系统银行端的“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功能已经开放,可以查看FDI企业的年检状态信息。
注意:“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功能只用于查询FDI企业年检状态,不能办理业务。
二、外汇局常见问题
问题8:外汇局可否新建或修改异地主体档案信息?
答:可以。外汇局可以异地新建主体档案信息,在新建时通过“所属外汇局”选择主体所属分局即可。
如果要修改异地企业的所属外汇局信息,须通过属地外汇局做 “主体管理-主体迁移管理”功能完成。因为企业的所属外汇局信息修改,相当于企业主体属地迁移,部分延续性业务的属地也会随之变化。因此,这项操作只能通过当前属地外汇局进行迁出、目的外汇局进行迁入来完成。
问题9:ODI企业登记时,出资方式“境外解决”是否会自动进入实际出资。
答:是。以下出资方式均会在对外出资协议登记完成后自动到位,即直接进入实际出资:
l  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股权
l  境内资金-其他-股权
l  境外解决-其他-股权
l  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债权
l  境内资金-其他-债权
l  境外解决-其他-债权
问题10:县支局所属企业办理业务,如果县支局没有业务人员,其业务是通过中心支局办理,是否需要主体迁移再办理业务?
答:中心支局用县支局管理员身份建立县支局操作员,用县支局操作员进去办理,无需做主体迁移。各分局应在内控制度中对对此类业务相关的内控问题予以规范。
问题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文附件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十三、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资金类划转外债提款”的注意事项“银行应及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提款信息”是否需要处理。
答:外债提款已经通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等信息的申报反馈,银行应督促债务人在进行上述申报时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位准确填写相应的业务编号。银行无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另行反馈。
问题12:银行分支机构撤并造成金融机构标识码变化和账号升位时,原来数据怎么处理?
答:银行如遇网点撤并并导致账号所属金融机构标识码变更的或者由于机构调整账号升位的,银行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各分局初步核实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统一处理。总局将通过后台将数据刷新为新机构标识码。各银行不得在未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的情况下自行处理,以免对后续数据产生影响。
问题13:股权激励计划登记中心支局没有权限办理,只能分局办理,对于中心支局及支局属地企业业务,分局不能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如何处理?
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操作指引,各分局可授权中心支局登记,报总局备案。
问题14:在做境外投资企业登记、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是否需要先在主体管理模块进行主体信息维护?
答:是。在做境外投资企业登记时需要在“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的“是否境外投资企业”栏先选择“是”,再办理业务。在做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时,需要在“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的“是否特殊目的公司”栏先选择“是”,然后再办理业务。
问题15:在进行外债签约登记时,如果债权人是境外银行,如何查询该债权人的代码?
答:进行外债签约登记时,在选择了债权人类型后,点击“债权人名称”旁的“选择”按钮,可根据债权人的名称选择相应的债权人代码。其中,债权人是境外银行的,可以输入债权人的英文名称关键字查询该债权银行的SWIFTCODE作为债权人代码。注意,SWIFTCODE只能输入英文查询,不能用中文查询。
问题16:流入确权使用的资本金流入交易是5月10日前发生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FDI数据迁移,对直接投资系统中的交易数据均进行了迁移,迁移到资本系统的交易数据的申报号均以X开头,并在最后补齐了三位数字流水号。例如,直投系统中的银行业务流水号“052008000000009937”迁移后变为“X052008000000009937129”。
针对5月11日前发生的直接投资项下的交易数据(例如资本金入账),目前每笔业务在资本系统中会有两笔数据,一笔是银行通过后台申报的,另一笔是直投系统备案数据迁移来的(以X开头)。
第一笔银行申报数据没有业务编号。另一笔直投迁移数据(申报号以X开头)则包含了对应的业务编号,并已全部刷为“已用于确权”状态,在确权登记时不会自动显示,但是只要在“综合查询”的“交易数据查询”中能查到这笔数据,就可以强制通过确权。
注意:以上是针对5月10日前发生的交易数据,对于5月11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数据仍需按照系统正常操作要求在确权登记时勾选。
问题17:导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企业的主体基本信息有误。
答:直投数据迁移过程中,主体基本信息的迁移是以代码系统的主体信息为准。如果一个主体已经存在于代码系统,则资本系统导入的是代码系统的数据,直投的主体信息不会覆盖代码系统数据;如果主体存在于直投系统中而不存在于代码系统中,此时直投数据才会导入资本项目系统。目前,代码系统与资本项目系统、货物贸易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系统实现了主体档案信息的同步。上述任何一个系统中进行了主体信息维护,就会以T+1的方式同步到其他系统。
如果资本项目系统中企业主体的基本信息有误,其原因是在上述系统中维护的主体信息有误或者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没有及时到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遇到此类问题,应该在资本项目系统的“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中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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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13: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
(外汇局第四期)
一、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浏览器设置正常,经查该行业务管理员(ba)登录系统后没有资本项目业务角色分配授权,如何处理?
答:新成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由资本项目业务人员通过“主体管理-业务开通关闭管理”功能为该银行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开通次日,银行业务管理员(ba)登录系统才能为业务操作员分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角色。具体角色分配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中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v1.2》。
问题2:银行在办理外债结汇业务时,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控制信息表中的“已结汇金额”、“已开立账户数”均显示为0,与实际不符,如何处理?
答:由于之前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不包括结汇数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只包括上线后的资金结汇情况。
截至目前,凡5月13日前开立的外债专户暂未在银行端控制信息表中“已开立账户数”中显示。近期总局会进行账户清理,待账户清理完成即可正常显示。
说明:以上情况都不会影响业务的办理,银行可按照该笔外债的实际情况办理外债结汇。
问题3:银行在办理FDI资本金结汇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的控制信息表查询中,账户内资金使用汇总项下“资本金累计结汇金额”、“资本金累计付汇金额”、“资本金累计境内划转金额”显示均为0,与实际不符?
答:同问题2。截至目前,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只包括上线后的资金购结汇及境内划转情况。待账户清理完成后,有关购付汇的信息会逐步完善。
二、外汇局常见问题
问题4:在做FDI中转外转股业务时,在“协议办理凭证查询”中输入标的企业代码查询不到业务办理凭证?
答:对于FDI/ODI转股业务,在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时,需要输入中方股东代码查询协议办理凭证,而不是输入标的企业代码查询。
问题5:系统显示有一笔外债结汇的滞留数据,滞留的原因是“有业务编号,编号长度不合”,该外债结汇业务系5月13日之前经外汇局在原账户系统SAFE-MIS中开出核准件,原核准件编号为“J450400201300002”,5月13日后到银行办理结汇,按要求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应填“11+原账户系统开立的核准件编号”,即为“11450400201300002”,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产生数据滞留,如何解决?
答:核准件编号填报错误所致。该核准件是2012年5月13日之前开立的核准件,根据汇发[2013]17文要求, 银行在报送数据时,“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应填“11J450400201300002”。
问题6:事务所做出资确认(验资询证)申请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是通过境内划转,申报单号是填划出申报单号,还是填划入申报单号怎么填?
答:如果出资方式是境内划转,要填境内划转的划出申报单号。
问题7:外汇局通过综合查询发现,在启用前,部份外商投资企业在已经在直投系统中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外资转内资,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协议状态显示为“转内资未注销”?
答:FDI企业注销分为转内资、清算注销两种。FDI注销登记原因若是外资转内资,表明现在企业不再是外商投资企业,而变成了中资企业,在直投系统中以境内机构身份存在,对应的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转内资未注销”表示主体状态为内资企业,但主体的状态仍为正常。如果是清算注销,主体的状态为注销状态。
问题8:在做ODI实际出资减资的时候,不能修改“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和“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怎么处理?
答:可在备注中填写新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编号”和“主管部门批复文号”。
问题9:在做外债登记时,对于外方持股比例大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系统显示“短期外债额度”和“中长期外债额度”两个,如何处理?
答:这是由于境内主体类型为空造成。需要先在“主体管理-主体基本档案登记、备案”中填写“境内主体类型”栏,再办理外债登记业务。
问题10:在办理完外债登记后,如果债务人名称做过变更,原外债协议和业务登记凭证的债务人名称显示的都是之前办理协议登记的时名称,与主体现今名称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正常状态,无需处理。外债协议和业务登记凭证的债务人名称显示的都是办理协议登记的时主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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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13: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
(第五期)
一、 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银行做完国际收支申报后,查询控制信息表时,发现ODI中方股东控制信息表中股权、债权项下的尚可汇出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例如出现负值,请问如何处理?
答: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时将交易编码填错了。银行在做境外汇款国际收支申报时,应向客户询问其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的金额分别是多少,其中:ODI股权投资(资本金汇出)交易编码应填“601011-境外投资企业投资资本金汇出”,ODI债权投资汇出交易编码填“601021-对直接投资企业、附属或关联方提供贷款”,不能将其全部混同为股权或债权,否则,在控制信息表中会出现扣错债权、股权金额的情况。
问题2:某客户办理了两笔外债登记,外汇局为客户开具了两份业务登记凭证,币种均为HKD,经过查询,其中一笔外债账户已关闭,是否可视其对应的业务办理凭证无效?客户是否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的变更?
答:业务凭证是否有效与外债账户是否关闭没有直接的联系。
一份业务登记凭证表示一笔外债登记。业务登记凭证除用于开户之外,还可用于该笔外债的提款、还本、付息、付费等业务。银行可凭业务登记凭证上的信息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后查询该笔外债是否仍处于“有效”状态。对处于非“有效”状态的外债,银行不能办理该笔外债项下的业务。
问题3:非居民买卖商品房是否还需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答: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直接在银行办理,不用再到外汇局办理非居民买卖境内商品房基本信息登记。银行应按汇发[2012]59号文操作指引1.17-1.19的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并准确申报相应的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交易信息。
问题4:某公司系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资本金出资方式为境内划转,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权益确认申请时填入了境内收入申报号,外汇局审批信息中无银行交易信息,经核实,银行已正确申报,如何处理?
答:出资方式为境内划转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填境内汇款申报号码(即汇出的凭证),不应该填境内收入申报号(即汇入的凭证)。否则,外汇局审核信息时会发现无银行交易信息。
问题5:对于已经办理了外债登记的债务,因特殊经营需要,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规定,“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对此种需要核准的情况,在报送账户信息、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申报时,是填业务编号还是核准件编号?
答:对于已经办理了外债登记的债务,由于异地开户或开立超出规定个数账户等特殊原因需由外汇局进行开关户、提款、还本、付息、付费等核准的,银行在报送相关的账户开关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时,应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栏填写“45”开头的业务编号而不是“11”开头的核准件号。同时,使用该核准件的银行需要对该笔核准件进行核注。
问题5:境外投资企业债权回收登记(即ODI非资金权益确认)如何办理?
答:外汇局不需为投资主体办理债权回收登记,银行可根据境外投资登记协议信息,为投资主体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接收债权投资回收资金。
注意事项:
(1)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前,应查看投资主体的协议信息和控制信息,确定可回收债权投资金额。
(2)境内投资主体发生债权回收后,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累计已汇出金额、尚可汇出金额不变。
(3)目前债权回收金额仅限于以跨境汇出方式出资的部分。
(4)若银行在办理债权回收资金入账发现没有相应的尚可流入额度,应向协议登记的外汇局报告,该情况可能是由于ODI登记信息中录入的债权投资金额不正确造成的,相关分局修改登记信息后该信息可得到修正。
问题6:FDI转股出资确认能否自动确权?
答:FDI转股出资确认暂时不能自动确权,需要由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在外汇局做FDI转股权益确认。
   
二、外汇局常见问题
问题7: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未查询到××公司的外债信息。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核对,该笔外债状态为 “已通过审核”,未经复核生效。
答:总局未对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未复核生效的外债进行迁移,对于此类未生效外债业务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重新登记。
问题8: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在为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出现“该公司不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内借用外债”,如何处理?
答: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企业在直投管理上参照中资企业管理,外债参照外资企业管理,该类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时需要先在“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小于25%额度”登记额度,再办理外债登记。
问题9:外汇局业务人员错把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录入到了非金融机构,如何处理?
答:先注销该主体,再在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新建主体。对于已经办理了业务的主体无法注销,应报总局推广办处理。
问题10:省分局为省财政厅办理外债转贷款结汇业务,在资本项目系统中查询不到该笔转贷款主体信息及外债转贷款签约信息银行报送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数据如何关联?
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的规定:“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未查到该省财政厅主体信息时,需要先新建省财政厅主体信息,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开立核准件。
转贷款签约登记应由各分支局自行为其办理转贷款登记,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未设置相应的登记模块。
问题11: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局版)中,对于5月13日(不含)之前的滞留数据是否需要处理?
答:非试点分局无需处理5月13日(不含)之前的滞留数据。试点分局无需处理1月14日(不含)之前的滞留数据。
问题12:在“协议管理-对内投资-对内义务出资、上市-变更”中“投资义务”数值错误,不是之前登记的投资义务金额?
答:这是正常现象。在“协议管理-对内投资-对内义务出资、上市-变更”中,“投资义务”数值显示的是截至变更操作时未完成的义务出资(如果已经实际到资了则不再称为“义务”)。如果在变更前已发生实际出资额流入确权,投资义务会相应扣减,此时会出现与初始登记时的投资义务值不一致。如果要增加义务出资额,需要在投资义务值加上义务的增加值即可。
问题13:如何删改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数据?
答:需要填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删改申请表》(见附件),由各分局资本项目处(外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处章(无处章的话业务章亦可)传真至推广办(010-68402208),由总局统一修改。各分局应严格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对本分局发起的后台数据修改承担责任。

附件: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删改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所属外汇局
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
申请事项:
情况说明:
  
  
  
  
  
  
  
  
  
  
所附证明材料: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分局意见:
  
  
注:本表“情况说明”一栏可另行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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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7 13: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ongtouwen.com 于 2015-10-27 13:44 编辑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
(第六期)


一、银行常见问题
问题1:银行报送资本金结汇数据时,结汇发票号在哪填?
答:银行在报送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可在“结汇详细用途”栏填写资本金结汇发票号。
问题2:因汇率折算原因造成银行端控制信息表中额度不准确,如何处理?
答:若由于汇率折算原因造成控制信息表中额度不准确,企业应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办理资金汇入、汇出,可不受控制信息表额度限制。同时,银行应在账户内结汇申报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注明“汇率折算原因超额度”字样,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问题3:银行报送结汇数据时,一笔结汇有多个用途,如何填报?
答:为满足资本金结汇相关管理要求,应按用途分别报送结汇数据,一笔用途按一次结汇申报。
问题4:当国内外汇贷款出现坏账时,应如何报送数据?
答:将该笔坏账作为“还本”报送,并在“备注”中进行说明。
问题5:跨行办理账户内结售汇业务如何报送?
答:如果在同一家总行内出现跨分支机构结售汇,由办理结售汇的分支机构负责报送账户内结售汇数据;如果在不同总行间跨行结售汇,则由外汇账户的开户行报送。
(C; P/ B) V6 H
二、外汇局常见问题' _% ~, U% f! \! j1 ?
问题6:滞留数据能否在“综合查询-交易数据查询”模块中查到?
答:滞留数据在“综合查询-交易数据查询”模块是不能查询到的,需要在“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中查询。“综合查询-交易数据查询”查询的是非滞留的交易数据。# h' \5 C9 N: l9 J, ]2 |5 q% L
问题7:对于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的“已通过审核,未经复核生效”的外债信息,请问如何处理?4 H+ L. f! R5 w! X/ ]: l
答:由于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未生效的外债未迁移至新系统,对于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中未生效的外债需要在新系统中重新登记。
问题8:外汇局在办理境内企业境外衍生业务登记时,“是否当前使用”如何选择?
答:“是否当前使用”指标表示该记录当前是否有效,如果当前登记额度正常有效,需要选择“是”,否则选择“否”。5 a8 ?* _6 m9 I0 \* ]& \/ u( X
问题9:企业已做完FDI流入权益确认登记,在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验资时,因无法满足工商部门规定条件,无法进行工商验资,现外方要求资本金原路退回境外,系统中如何处理?
答:企业到经办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并应重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操作在“FDI流入权益确认-变更”中做,将对应的确权金额修改为0,同时不勾选需退回资金对应的银行交易信息。经办外汇局应于办理业务当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报告,分局应于修改后第一个工作日通过门户网电子邮箱将修改情况报资本司投资处。7 q( V% V3 e1 B3 A, m
同样,外汇局在退回事务所FDI流入权益确认申请时,也不需要勾选银行交易信息。( F; f( C8 C" m% L: ?  u
问题10:境外上市业务补录相关问题说明1 Z; s5 u7 V4 L
1、《附表2:首发增发、减持逐笔交易数据明细》和《附表3:回购、增持逐笔交易数据明细》:以下数据要素是必填项,须填写清楚:4 Y- T0 O* s! b3 P- b( j: y
l       主体代码3 v  f+ ^.Q7 t. \
l       外汇局代码$ B6a+ p* E" d9 m7 a" ^( Z  |
l       银行金融机构标识码
l       外汇局协议登记业务编号:业务编号为20位0 N3 E, `; j/ D* t# Y6 @3 k9 t! v
l       交易发生日期:所有日期格式为4位年2位月2位日,如2013-05-01
l       币种:填写三位大写字母,如:CNY
l       账号及账号对应的金额:如果某账号下有金额,则该账号和对应金额均必填,否则,必须都不填。
l       交易编码:6位,可参考下表
业务描述
交易编码2W1 V, z/ j, @9 ?
单证类型
收付性质
境外上市首发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募集资金$ W9 @4 I4 X1 |9 K
702011、702021、701012、302013、302021、302022、3020317 E4 D0 p9 p% L" C: U
16" N# W9 F+ m' k" `; W( f5 n
收汇  V$ P( V. r& f0 A* e) f
境外上市增发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募集资金
702011、702021、701012、302013、302021、302022、302031/ `# C& Q7 P" W; D
16
收汇
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对外支付回购资金
702011、702021/ O%B0 s6 C8 v6 ?! s+ E
14、15
付汇9M8 |& u* b  V& t7 @8 s
回购剩余资金调回境外上市回购境内专用账户" C) h) A8 g' M6 G/ c2 x6 u  z
702011、702021+ X, k  R8 b!D: d1 v  C6 C
166 t5 T5 z- ?1 _& V( k
收汇
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对外支付增持资金
7010120 g0 U9 r5 c! y% @9 ^: |2 ^2 X
14、15) g' W3 M+ O# `3Y; Y  ]+ n
付汇
境外上市股东增持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增持剩余资金9 K# z9 {; K  F/ \( h3 a
701012* K- A: Z  H2 ~3 h: z5 }
16
收汇
境外上市股东减持境内专用账户收入境外减持资金6 \/ B3 k1 `1 l
701012、302013、302021、302022、302031
16
收汇:m2 s* I, n  n+ }! S" E) b: J
2、《附表4:境外上市账户信息》:首发增发、增减持、回购交易数据明细中涉及到的账户信息,均须填写到《附表4:境外上市账户信息》中。即凡是附表2和附表3 中出现的账号,必须填写。如果由于账户已经使用完毕而关户,且由于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账户账号信息已经无法查找到,则可以用虚拟账号信息来代替。虚拟账户的账号请填写“JWSSLS0000”,其开户行等内容仍须填写真实信息。
3、《附表5:境外上市控制信息表》:为了避免由于交易数据错误造成控制信息错误而影响后续业务办理的情况,补录内容增加一张表:《附表5:境外上市控制信息表》。各分支局在进行补录操作时,须同时完成附表5的录入,并与其他附表一起报推广办邮箱(safecfa@mail.safe)。( ~' P0 K! V  @! E2H% C
问题11:境外(内)上市的企业,已在直接投资系统中登记了,境外(内)交易所在直投系统中登记为一般境外(内)机构(境外交易所登记为JG开头的境外主体),如果标的企业要办理境外上市增发、回购或A股减持等后续业务如何操作?7 O, H8 v* P- `+ |; k3 m; l$ G
答:在资本项目系统中,交易所是单独管理的一类主体,同其他八类主体并列。这类主体的代码长度20位,EXG开头,共75家,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是“EXG20121225000000034”、“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代码是“EXG20121225000000033”等。以下将这类主体简称为“真交易所”。在办理境外(内)上市业务时,可以在股东选择对话框中选择主体类型是“交易所”,即可查询所有真交易所的信息。& p  t# o, ?$ e& i
在直投系统中,境外上市的标的企业也都做了FDI登记,其中交易所股东都登记为一般境外(内)机构,这些交易所股东以下简称“直投交易所”。直投交易所在直投数据迁移时,一起迁移到了资本项目系统中,被作为一般境外股东看待。但是,直投交易所持股标的企业不能直接进行增发、回购或A股减持等业务,因为资本项目系统不认为直投交易所持股的标的企业是上市企业,系统中也没有二级市场的股东持股信息。8 H" `* C  X: ]8r
由于真交易所股东不能用于转股,不能作为转股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因此,要想用真交易所替换标的企业的直投交易所股东,只能通过先减资去掉直投交易所,再首发增加真交易所的方式进行。
综上,此类标的企业后续增发、回购或A股减持等业务的操作思路是:先通过减资操作将标的企业中的直投交易所股东去掉,然后通过境外(内)上市首发操作使标的企业成为境外(内)上市企业,最后再进行正常的增发、回购或A股减持等后续业务操作。;^& ]6 P0 c6 X. g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 Z1 C: U2 V1 {6 v( I
1、通过减资操作,去掉标的企业的直投交易所股东:通过“对内实际出资减资登记”对标的企业的直投交易所股东进行减资,“实到注册资本”和“实到出资额”都减少到0,“减资所得资金”为0(这样就不会产生流出的额度)。如果境外直投交易所股东还有义务,则通过“对内义务出资登记”将该股东的义务调整为0。完成上述操作后,标的企业中不再包含直投交易所股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出资额都会减少,减少的量就是原来直投交易所股东所持有的注册资本和出资额的金额。2 p$ Q3 D7 _  s% v2^* G) J4 F
2、通过首发操作使标的企业成为境外(内)上市企业:通过“对内义务出资、上市登记”功能记录境外(内)上市情况,增加真交易所股东,并填写首发信息、交易所对标的企业持股信息及二级市场主要股东持股信息。如果是境内上市,则真交易所股东的持股义务会自动全部到位;如果是境外上市,则应按照《关于补录境外上市数据的通知(汇资函[2013]60号)》的要求完成境外上市业务(包括协议信息及累计发生情况)在资本系统中的补录。- r5 ^' S: A8 r, n
3、进行后续的增发、回购或A股减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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