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0] 22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二、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文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