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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发[2011]6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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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2: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山东省 » 青岛市 » 青银发
年份: 2011
发文编号: 60
本帖最后由 hongtouwen.com 于 2015-11-7 12:25 编辑

                              
                                                
关于印发《青岛市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银发〔2011〕60号
  
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政策性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市农联社,各外资银行:
现将《青岛市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支行联系。
联系人:宋新伟,联系电话:0532-80896832。
  
附件:青岛市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跨径贸易 人民币结算 办法 通知
内部发送:跨境人民币结算办公室,经常项目管理处。
联系人:宋新伟                       
联系电话:80896832       (共印39份)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1年03月21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一、为规范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促进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向青岛市结算银行申请办理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转口贸易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转口贸易经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结算银行的要求向银行提交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配合结算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结算银行应根据“了解你的业务(KYB)、了解你的客户(KYC)以及尽职(Due Diligence)”三项展业原则,切实履行对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收付款业务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和责任。
四、结算银行和企业在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办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有关国际收支申报和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真实性审核及收付款业务管理
五、转口贸易应具有真实性贸易背景,对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转口贸易,结算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对于真实性存在疑问的交易,不得为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交易频繁的;
(二)收支款项差额明显不合理的;
(三)境外进、出口方属于同一地区或有证据表明属于关联企业的;
(四)经营单位转口贸易业务与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
(五)收支交易间隔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同一笔转口贸易合同的收付款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付款均采用人民币结算,不允许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结算。
七、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包括先收后支、先支后收。银行应根据收支顺序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真实性审核。
八、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收、付款手续时,应要求企业如实填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等有关单据,并按规定和收支业务流程对进(出)口合同或转口贸易合同、商业发票、收(付)款凭证、业务说明、提单等具体业务性质所需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
对暂存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货物转口或转卖,还需提供货物出入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
银行根据业务实际和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上述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仍不足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其它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凭证或单据。
九、结算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和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制定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规范、贸易背景真实、相关单证齐全。
信息报送
十、结算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制定的《RCPMIS商业银行业务信息报送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时向RCPMIS系统报送转口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人民币债权债务信息、人民币跨境收入信息、人民币跨境支出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台账日报表。
十一、根据RCPMIS系统管理规定和国际收支交易分类,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和国际收支申报按服务贸易报送。
罚则
十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内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管理、监测和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办理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人民银行不定期向各结算银行公布转口贸易违规企业名单供银行办理业务时参考。
附则
十四、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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