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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办[2013]19号--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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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3: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山东省 » 青岛市 » 青银办
年份: 2013
发文编号: 19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
进一步规范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银办〔201319
人民银行各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外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行,河北银行青岛分行,潍坊银行青岛分行:
为进一步保持我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良好势头,提升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认知度和结算银行操作合规性,不断提高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充分发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政策优惠和便利,根据现行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前期业务咨询、操作和调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中心支行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内控管理
各结算银行应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内控管理,在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建立涵盖分支行和前中后台的跨境人民币业务条线管理制度。
(一)各行在分(总)行层面应确定专人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负责归口向人民银行咨询有关政策及操作疑难问题,负责向人民银行及RCPMIS系统报送的报告、报表及业务信息报送前的审核,负责解答和指导行内各部门和本行分支机构有关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业务知识及操作流程,负责指导客户经理向本行客户宣讲有关政策知识,以防止误导客户。
(二)各行分(总)行层面跨境人民币业务人员应熟悉现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框架、各项业务办理流程以及信息报送等相关业务知识。
(三)各行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本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归口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
(四)各行应将建立的条线管理制度和确定的专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我中心支行。如因轮岗等原因,需要更换跨境人民币业务人员的,应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我中心支行,更换人员应具备上述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要求。
二、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培训
各行应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培训,年初应制定计划,分季度调度落实,年终要据实总结,
(一)定期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客户经理开展培训,切实提高银行机构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水平,避免误导客户。
(二)定期对本行客户开展跨境人民币政策宣讲和辅导,有效普及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知识,不断增加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企业数量。
(三)新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出台后,应及时组织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
各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宣传培训情况,应在年末跨境人民币业务自评报告和自评表中体现。
三、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月(季)度分析及通报
(一)自2013年2月起,各行应按时(月后2个、季后4个工作日)向我中心支行报送本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月(季)度分析,分析内容应包括业务进展情况、新业务品种、客户拓展、宣传培训及有关业务发展中困难和问题等内容。
(二)自2013年2月起,我中心支行将按月(季)通报各行跨境人民币业务数据、信息报送质量等情况。
四、关于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及境外借款业务流程
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11〔23〕号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办理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及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应执行以下流程:
(一)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开展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资本金、转股、收购、清算撤资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应委托结算银行(开户银行)或自行到我中心支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登记,相关材料经结算银行初审无误后,银行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在RCPMIS中录入“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后,我中心支行将出具《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登记表》。结算银行需凭我中心支行出具的信息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同时在信息登记表原件上进行签注,并留存签注后复印件。
企业信息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企业信息登记申请(可参考附件1: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企业信息登记申请(参考范本)(注:需先开立账户再办理登记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正本);3.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其他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收付款业务,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完税证明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
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委托开户银行或自行到我中心支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借款信息登记,相关材料经结算银行初审无误后,银行应在办理登记手续前在RCPMIS中录入“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办理借款信息登记手续后,我中心支行将出具《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表》。结算银行需凭我中心支行出具的借款信息登记表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同时在借款信息登记表原件上进行签注,并留存签注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需要提交材料如下:
1.人民币借款信息登记申请(可参考附件2: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申请(参考范本))(注:需先开立账户再办理登记手续);2.外商投资企业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正本)3.营业执照(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6.人民币借款合同;7.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可参考附件3:情况说明);8.其他相关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借款涉及异地开户的,首先由企业到注册地人民银行跨境办办理异地开户业务备案,然后到异地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最后由企业委托银行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到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跨境办办理人民币借款信息登记。
五、关于银行人民币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事项的批复》(济银复〔2012〕39号)文件规定,各行办理人民币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等。上述人民币对外负债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二)银行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银行的人民币保函业务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但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人民币融资性保函不占用金融机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不需到我中心支行事先备案。
六、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RCPMIS系统和台账报送
信息报送是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台账报送与RCPMIS系统业务信息报送密切相关,台账是人民银行非现场核查、核对商业银行向RCPMIS系统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RCPMIS系统报送质量至关重要。各行应按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RCPMIS系统及台账报送工作。
(一)关于RCPMIS系统报送注意事项
在向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时,应遵循与国际收支信息申报一致性原则。如国际收支信息为逐笔申报,在RCPMIS系统报送时也应逐笔报送。其中, “组织机构代码”、“交易对手常驻国家或地区”、“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关键字段必须与国际收支申报信息完全匹配。我中心支行将定期对RCPMIS系统和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公布,对报送质量较差的商业银行予以通报。
(二)关于台账报送注意事项
1.台帐报送时间及存放路径要求。各行最迟应于每日上午10时前,在向RCPMIS系统报送上一工作日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的同时向我中心支行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账,月初台账上报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前。
正常台账存放路径为:跨境办/文件上报/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账日报表/;漏报或错报的台账存放路径为:跨境办/文件上报/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账日报表/补报台账/。
各行应以分行为单位每日报送一次上一工作日汇总台账,如因漏报、补报等特殊情况需重新报送时,必须事先通知我中心支行并说明原因。
2.台账报送格式要求。台账文件名为“银行简称+时间(年月日)+台账”,实例“工商银行20120808台账”。
台账统一使用人行济南分行台账模板(见附件4:银行简称+时间(年月日)+台账样表),不得随意增删或修改,字体统一为宋体10号,单元格对齐格式统一为:水平对齐居中、垂直对齐居中。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业务合并在一张EXCEL表(两张sheet表,分别命名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中一起报送,不得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拆分成两张EXCEL表报送。
3.台账报送内容准确性要求。各行在填报台账有关内容时,应根据业务实际按照下述要求进行填写,不得擅自增加或修改:
清算模式(三种):清算行、代理行和NRA;清算方式(四种):电汇、信用证、信用证付汇和信用证收汇;贸易方式(四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转口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汇入(汇出)金额统一保留小数点后4位;发生信用证付汇(收汇)时,汇出(汇入)笔数必须填0,同时在“信用证支付栏”填写相应扣减的付汇金额,其中,最后一次扣减的付汇金额为:原开证金额减去以前历次付汇金额之后所剩金额;部分退款或全额退款:部分退款时,笔数填0,相应金额为负;全额退款时:笔数填-1,相应金额为负。
(三)关于企业信息激活
需要激活的企业信息应首先由商业银行录入RCPMIS系统,再向我中心支行通过传真形式报送“企业信息情况表(只传真此表,其他材料无需传真)”,申请人民银行复核。
如需修改已激活企业的信息,应首先通知我中心支行撤销企业激活后,再按照上款要求进行相应操作。
企业信息情况表原件应在每月10日前,以分行为单位统一向我中心支行报送。
企业信息情况表填写时应严格按照表下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并于RCPMIS系统中录入保持一致。其中,行业属性代码不应填写“0863”,应参照“跨境办/文件下载/行业属性及代码和经济类型及代码表”根据其主营进出口产品类别选填。
(四)NRA账户等特殊业务填报要求
通过NRA账户或向NRA账户开立信用证时,无需报送RCPMIS系统和台帐,信用证发生实际收付时向RCPMIS系统报送收支信息和相应台账即可。
境内居民从境外汇款或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主要指境外个人)支付的资金属于跨境人民币业务,需要报送RCPMIS系统和台帐。
各行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情况纳入我中心支行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跨境人民币业务考核评估。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馈。
附件:1.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企业信息登记申请
2.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申请
3.情况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附件1
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企业信息登记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跨境办:
我公司为XX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XXXX,企业投资总额XX元,注册资本XX元,其中XX元我外方股东拟以跨境人民币出资,(或经批准,转让、并购、清算撤资情况,拟以人民币形式对外支付或从境外收取人民币资金。),并已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或付款银行:中国XX银行XX支行)
账号:xxxxxxxx
现申请办理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信息登记。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跨境办:
我公司为XX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XXXX,企业投资总额XX元,注册资本XX元,已到位注册资本XX元。根据经营需要,我公司拟从境外XX公司或XX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XX元,期限XX,利率XX,用途XX,并已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XX支行
账号:xxxxxx
现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情况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跨境办:
截至XX年XX月XX日(业务申请日),我公司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XX元(分别为XXXX。。。。,到期时间,还款时间。。。),从境外借入外币资金XX元(分别为XXXX。。。。,到期时间,还款时间。。。),发生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XX元(或未发生过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情况)。
特此说明。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内部发送: 办公室, 跨境办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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