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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银货金[2006]86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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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7 13: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山东省 » 济南分行 » 济银货金
年份: 2006
发文编号: 86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币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正常的人民币流通秩序,规范岗位人员业务操作行为,促进人民币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分行(山东省)业务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山东省辖区内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人民币管理包括反假货币、有关人民币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检查、金融机构柜台支付、残损币兑换、券别调剂和供应等。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鉴定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二章  反假货币业务
第五条  反假货币岗位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布置和检查辖区反假货币工作,确保辖区反假货币工作开展情况良好;
(二)及时了解辖内假币流通的特点及规律,并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辖内金融机构出纳、储蓄人员的反假货币培训、考试及《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
(四)负责及时、准确的处理全辖假币实物收缴、鉴定、销毁、上解、账务处理及有关反假货币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负责辖区样币、反假资料的领取、分发、保管、上缴及检查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反假货币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材料汇总上报等事项;
(七)负责辖内金融机构货币真伪鉴定的授权资格认定及《授权书》的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中心支行应于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分行报送上个季度的假外币统计表,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分行报送上一年度样币报表(在“反假货币子系统”中生成)。
第七条  假币收缴业务规程
(一)金融机构收缴程序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已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登记《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附件1)。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假币的正面水印窗部位和背面的中间位置用蓝色印油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1、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2、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二)人民银行残损人民币复点时发现假币的收缴程序
1、残损人民币复点由钞票处理中心负责的:
钞票处理中心在残损人民币复点过程中发现假币时,应由复点管理人员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理中心子系统”中录入假人民币信息,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三联,随假人民币定期(每月末)送交货币金银科(处)。
货币金银科(处)收到钞票处理中心送交的假人民币实物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核对无误后,通过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货币子系统”开据《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钞票处理中心;同时,在《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中的“没收单位(盖章)”、“复核人员名章”处分别加盖货币金银科(处)章、货币金银人员名章,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钞票处理中心,第三联交被没收人。
2、残损人民币复点由货币金银科(处)负责的:
货币金银科在残损人民币复点过程中发现假币时,复点管理人员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差错登记簿》,定期(每月末)填写《假币解缴汇总单》(一联),连同假币实物送交反假货币工作人员。反假货币工作人员将假币实物与《假币解缴汇总单》核对无误后,将假币信息录入“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货币子系统”,生成《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三联,在“没收单位(盖章)”、“复核人员名章”处分别加盖货币金银科(处)章、货币金银人员名章后,第一联和《假币解缴汇总单》由反假货币工作人员留存,第二联交复点管理人员,第三联交被没收单位。
(三)人民银行回笼完整券清分时发现假币的收缴程序
钞票处理中心在完整券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时,应由清分管理人员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理中心子系统”中录入假人民币信息,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凭证打印生成《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一式三联,随假人民币每月末送交货币金银科(处)。
货币金银科(处)收到钞票处理中心送交的假人民币实物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核对无误后,通过 “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货币子系统”开据《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钞票处理中心;同时,在《假人民币没收收据》中的“没收单位(盖章)”、“复核人员名章”处分别加盖货币金银科(处)章、货币金银人员名章,将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钞票处理中心,第三联交被没收单位。
第八条  假币解缴业务规程
(一)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的程序
金融机构假币管理人员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于每季末将所收缴的假币整理汇总,填制“假币解缴汇总单”,将收缴的假币解缴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反假货币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货币子系统”中生成《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解缴人在第一联签名(或盖章),接收人在第二联签名(或盖章),第一联、第二联同时加盖“接收单位章”(货币金银部门章即可)和经办员、复核员、业务主管名章后,第一联由人民银行留存,第二联交金融机构。
(二)公安机关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的程序
公安机关送交人民银行要求鉴定的货币,经鉴定确实为假人民币的,人民银行应通过“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的“反假货币子系统”,由鉴定书直接生成或手工录入信息生成《假币收入凭证》一式两联,解缴人在第一联签名(或盖章),接收人在第二联签名(或盖章),第一联、第二联同时加盖“接收单位章”(货币金银部门章即可)和复核员、业务主管名章后(经办员姓名由微机自动打印生成),第一联由人民银行留存,第二联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  假币上解业务操作规程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向上级机构上解假币时,应通过“反假货币子系统”打印“假币调运凭证”,列明上解假币的券别、金额、张数等。“假币调运凭证”一式三联联同假币一同上解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接收到下级机构上解的假币时,应将假币实物同“假币调运凭证”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假币调运凭证”第一、三联盖章,交回下级机构。根据第二联内容在“反假货币子系统”假币调运业务中录入有关信息,并登记《假币库存登记簿》。无误后在“反假货币子系统”生成“假币调运凭证”。
第十条  假币鉴定业务操作规程
(一)持有人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鉴定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时,应由至少两名人员参与。
(二)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假币鉴定申请,反假货币工作人员应尽快予以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三)持有人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出货币真伪鉴定申请时,应由人民银行至少两名人员参与,并作出鉴定结论。经鉴定为真币的,应将货币退还持有人;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人民银行予以没收,并向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四)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发出《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假币实物的保管,应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采取入发行库代保管或专用保险柜保管的方式。采用专用保险柜保管时,应由两名人员分别持有专用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部门负责人每半年应对假币和样币实物与《假币库存报表》和《样币实物登记簿》进行核对,将检查情况分别登记《假币核对登记簿》和《样币检查登记簿》(附件2)。《假币核对登记簿》和《样币检查登记簿》与检查当日《假币库存报表》和《样币实物登记簿》作为档案资料保管。
第十二条  假币实物的销毁,原则上采取到钞票处理中心销毁的方式。销毁申请由各中心支行提出,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待分行报总行批准后,分行将销毁计划分解到各中心支行,由各中心支行组织实施销毁。
各中心支行组织销毁时,应成立由分管行领导任组长,货币金银、保卫、内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销毁领导小组,负责假币销毁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安排销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落实岗位责任制,合理分工,定岗、定责,保证销毁任务完成;
(三)协调处理销毁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对销毁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销毁安全无事故;
(五)销毁结束后,由销毁领导小组人员在《假币销毁确认表》(附件3)空白处签字。
第十三条  反假人民币奖励实行“一案一批”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假币案件没收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没收的假币分次上报。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油墨、纸张等原材料并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13万元;收缴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下或收缴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7万元。
2、破获或查获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前款奖励标准的15%。
3、抓获印制假人民币的主犯、制造假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并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行为的,奖励7万元。
(二)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18万元;
2、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金额12万元;
3、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至500万元,奖励金额8万元;
4、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金额5万元;
5、查获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至50万元,奖励金额3万元;
6、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至10万元,奖励金额1万元;
7、查获假币面额总计5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给予奖励。
(三)查获的假人民币半成品按其面额的一半计算收缴量。假币半成品指纸张或胚饼的单面印有所伪造的货币底纹和主景图案,但尚未制作完成的假币。调试假币印制设备时产生的废品,不作半成品处理。
(四)捣毁假外币生产经营场所比照破获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收缴假外币的数量按外币面额计算。
(五)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外币的,以案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计量,并比照对查获运输、贩卖、使用假人民币案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六)对为侦破假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均纳入以上奖励标准确定的奖金额度之内,不予单独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权限
(一)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审批;5000元至3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审批;30000元至150000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150000元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对面额总计在500万元以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假币案件的奖励,由接受假币实物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奖励程序
(一)对破案单位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由假币没收单位按以下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
(二)对每起无法立案的假币案件,假币没收单位应在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直接申请奖励。
(三)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假币没收单位在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并同时报送《立案报告》、《起诉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入凭证》。假币没收单位根据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奖励时,还应同时报送检察院的《同意批捕书》和法院《判决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货币金银部门根据假币没收或收缴单位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货币奖励审批表》,经本分支机构会计部门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分支机构领导或上级机构审批。
(五)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特殊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帐户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假货币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反假货币意识。
(一)反假货币宣传的内容
1、宣传国家有关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宣传开展反假货币工作的意义;
3、宣传货币防伪的基本知识和真假货币的识别方法;
4、宣传发现可疑币、假币后的处理方法;
5、宣传人民币防伪特征;
6、宣传爱护人民币及人民币知识。
(二)反假货币宣传的方式
反假货币宣传可采用媒体报道、集中宣传、柜台宣传、流动宣传、网络宣传、构建农村反假货币宣传网络等多种方式。
(三)反假宣传的要求
1、反假货币的集中宣传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2、反假货币宣传要做到宣传广泛、咨询到位、反馈及时、作用持久、管理有序。
第十八条 认真做好反假货币培训工作
(一)反假货币培训内容
1、国家有关货币管理的法律法规;
2、发现可疑币、假币后的处理方法;
3、货币防伪的基本知识和真假货币的识别方法;
4、人民币防伪特征和流通人民币的种类;
5、收缴、鉴定假币的程序等。
(二)反假货币培训的组织方式
反假货币的培训包括人民银行对辖内分支机构的培训、人民银行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培训、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金融机构对系统内分支机构的培训和金融机构对开户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等。
反假货币的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办班授课、网络教学、以会代训、发放培训材料、观看录像、组织讲座等方式。
第十九条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程序:由各市级金融机构将本单位需要办理《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于每半年末书面提交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经过人民银行组织或委托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颁发。
第二十条  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的内容
1、人民币防伪知识和反假技能;
2、外币防伪知识和反假技能;
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4、反假货币形势及工作动态;
5、有关人民币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组织或委托有关培训机构组织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培训教材、题库和题型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确定。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的单位自行负担。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的知识更新,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后,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人行组织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培训。
第三章  人民币流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币流通管理的职责是:
(一) 做好群众举报、情况反映的记录,并及时对举报事项和情况反映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
(二) 负责组织开展辖区人民币流通检查,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
(三)负责对辖区流通人民币券别结构及整洁度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四)做好辖内人民币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及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币流通监督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金融机构拒绝券别调剂,无偿兑换残损币,无偿进行货币真伪鉴定、柜台支付情况、收缴假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社会公众损害人民币行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等的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人民币流通监督工作流程:
(一)受理与登记
1、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并公布人民币流通监督电话。
2、接到群众以信件、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的举报或情况反映,人民币流通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登记,真实准确记录举报人(反映人)反映的具体事项及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并记录举报人(反映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以利做好反馈工作。
3、收到上级行、本行行领导的批示、其他相关部门转来的有关函件或提案、提议等,应及时进行登记。
(二)批办
1、涉及单位、事项在本辖区的,由人民币流通管理人员填制“人民币流通管理事项受理单”(附件4),经货币金银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2、涉及单位、事项不在本辖区的,由人民币流通管理人员填制“人民币流通管理事项批转处理单”(附件5),报上级行转有关分支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三)时间要求
受理群众举报或情况反映后,一般事项应在领导批办后的10个工作日,重大事项应在领导批办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需要立即进行核实的,应立即组织调查。
(四)情况报告
1、由本部门直接受理并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总结、归档,并报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
2、由上级行批转处理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报上级行。
3、其他需向上级行报告的情况,应以公文形式上报上级行。
第二十六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对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报告等进行审查,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附申请材料报上级行。
在收到上级行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将决定结果10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币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二)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三)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心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上级行转报。
(四)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在营业场所公示;获得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应将装帧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五)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心支行应及时为其转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心支行应协助审批机关撤回其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六)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依法终止的,中心支行应协助审批机关注销其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政许可,并协助收回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七)获得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的法人,未按有关规定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属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额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标准予以办理,并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金融机构应当面在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票面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红色),办理兑换;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红色),办理兑换。
第三十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当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附件6),将该残缺、污损人民币退回持有人,并告知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收到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申请鉴定后,应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附件7)。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
第三十二条   对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兑换的全额、半额人民币,由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统一规定时间及时上缴人民银行发行库。对金融机构兑换的全额、半额钞票要由专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均应建立并如实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附件8)。
如遇大宗(张数在二十张以上或金额10000元(含)以上)残缺、污损(如火烧、鼠咬、虫蛀、霉烂、氧化、锈蚀、穿孔等)特别严重,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确实难以辨认真假无法当场给予兑换的,应在《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上做好记录,并出具认定证明后,告知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上述大宗火烧、鼠咬、霉烂等残缺、污损人民币经鉴定确属真币的,应按下列兑换认定程序办理:
一是持币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一式两份)。
二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标准双人办理,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鉴别认定能够按相应标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应当面在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票面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红色),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在专用袋封面上写明应兑换券别、金额、张数,并封装、签章,在启缝处加盖部门印章和部门负责人个人印章。持币人持封装好的兑换专用袋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兑换;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人民银行经办人员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带有本机构编号的“全额”或“半额”戳记(红色),在专用袋封面上写明应兑换券别、金额、枚数,并封装、签章,在启缝处加盖部门印章和部门负责人个人印章。经鉴别认定不能按相应标准兑换的,应向持币人说明原因并将残缺、污损人民币退还持币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专用袋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统一印制。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金额较大(超过5000元(含))的还应由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去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实际情况并制作事实认定报告(一式两份),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进行标准认定。有关证明和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事实认定报告一份应随火烧、鼠咬、霉烂等残缺、污损人民币一并封装,一份留存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第四章    人民币管理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人民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辖区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开展情况、反假货币培训情况;一线临柜收缴假币人员持证上岗、柜台假币收缴及鉴定情况;假币实物的保管、假币印章的保管与使用、反假货币有关档案的管理等情况。
(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支付人民币情况、残损人民币兑换情况、券别调剂情况等。
(三)《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等。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的检查还应包括对辖区各支行的人民币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人民币管理全面检查次数每半年至少一次,全年对辖区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检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0%。并于每次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检查报告报上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辖区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业务和人民币图样使用情况的检查,应联合辖内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出的问题,按管理职责由人民银行、工商、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检查准备
(一)检查立项。组织人民币管理现场检查应当进行立项审批。
(二)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单位在立项后,要根据检查任务和重点,在全面深入地分析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后,拟定具体检查任务、目标、重点和实施方案。
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2)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3)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时间和检查步骤;(4)检查组组成及人员分工;(5)编制检查方案的日期。
检查方式分为:调阅资料、现场查看、业务测试等。
(三)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主查人由科长指定,必要时可指定副主查人。
检查组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重要事项的协调;主查人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检查报告的撰写和检查处理文件的起草。
(四)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现场检查方案、相关业务知识等。
(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内容、检查期限、检查起止时间等。检查通知书一般应在开始检查前送达被检查单位;开展突击性检查的,可当场送达。上级行统一组织的检查,或本行组织的同一次检查有多个检查组的,可以由检查组织单位统一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通知书,部署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检查实施
(一)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如有变化,应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组进驻时应出示由人民银行颁发的执法证件。
(二)进点会谈。主谈人为组长或主查人。会谈开始后,由检查组长介绍检查组成员,说明检查的安排以及对被检查单位的要求。然后,会谈主要内容。会谈结束后,检查组应完成“会谈记录”。
(三)调阅资料。检查组根据需要,调阅与检查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实物资料等,填写《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分别保存。检查组对调阅的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阅完以后应及时归还,并在清单上注明归还情况。检查组应对被检查单位帐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
(四)调查取证。在检查中,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现场检查取证规则(暂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以避免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风险。对每个违法行为应当取得三个以上(含三个)有效证据。证据应当合法、确凿、充分,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五)填写《现场检查工作日志》。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及时进行记录,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日志》,记载当日检查项目、发现的问题等内容。日志可以按业务内容分类填写,每日可制作多份日志。工作日志应当由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表明确认意见并签名。
(六)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组应根据工作日志制作《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检查项目、检查期限、检查时间;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确认意见、签名和单位公章(确认书页数较多的,要在每一页上签名,在最后一页上签名并盖章);检查组组长签名。《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各存一份。被检查单位对确认书中涉及的问题有陈述意见的,可以提交书面材料,由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条  检查处理
(一)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被检查单位的业务评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等。
(二)检查处理。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涉及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应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决定办理;其他情况根据行领导的批示办理。
(三)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被检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查处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向法律部门提交检查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其中包括《现场检查工作日志》、《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陈述意见等。
(四)档案管理。检查完毕,应做好有关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1、材料整理。凡记录检查过程、反映检查结果、证实检查结论的文件、资料及工作底稿都应由检查组整理归档。包括:立项审批表、检查通知书、检查方案、事实确认书、工作日志、证明材料等材料,归档的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材料的张数应完整齐全。
2、建立目录。归档的案卷应该编写案卷目录。编目应按照检查工作流程及问题的类型、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历史联系进行。卷内材料目录、案卷目录一律用统一格式打印,卷内文件资料目录应放在卷首。
3、制作卷皮并立档。案卷封面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清楚;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材料应进行托裱,字迹模糊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未归档的材料,应进行清分整理、登记,经领导批准后销毁。
4、移送档案。将检查档案移送档案管理人员。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币管理工作的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归档。
(一)反假货币档案
1、反假子系统业务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假币收入凭证、假币借用凭证、假币调运凭证、样币调运凭证、样币借用凭证、代保管品出入库凭单等。
2、反假子系统登记簿、报表:假币登记簿、假币实物登记簿、假币留置登记簿、假币样张登记簿、假币资料登记簿、反假经费开支登记簿、代保管品分品种登记簿;假币库存报表、假币库存券别报表、假币库存汇总报表(全辖)、假币业务工作量统计表、全辖假币业务工作量统计表一(按券别)、全辖假币业务工作量统计表二(按机构)、假币管理资料统计表、反假经费开支情况报表、反假经费开支情况报表(全辖);人民币样币登记簿、外币样币登记簿、人民币样币月报表、外币样币月报表、假币销毁汇总表、假币案件登记表。
3、反假货币宣传和培训档案:反假宣传材料征订与发放有关资料,宣传活动的组织、开展、总结情况、活动开展的图片和声像资料。反假培训的图片和声像资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变动情况、反假义务宣传员培训情况、“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发放情况等。
4、其他有关资料:授权书的有关资料,假币、半额、全额印章的备案情况,反假货币检查的相关资料,受理反假奖励申请的资料等。
(二)人民币流通档案
人民币流通管理事项受理单、人民币流通管理事项批转处理单、人民币流通检查材料及相关处理材料等。
(三)人民币行政许可档案
人民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人民币行政许可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书、人民币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等。
第四十二条  档案的装订与保管
(一)装订
反假子系统业务凭证、登记簿、报表按年分类装订。
其他人民币管理档案资料设档案盒按年度分类标号保管。
(二)保管年限
反假子系统业务凭证、登记簿、报表的保管年限为五年。其他人民币管理档案资料保管年限为三年或长期保管。
(三)销毁
比照发行会计档案销毁要求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假币代收缴保管登记簿
      2、样币检查登记簿
3、假币销毁确认表
4、人民币管理事项受理单
5、人民币管理事项批转处理单
6、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
7、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8、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附件1
中国×××银行(                )
                        假 币 收 缴 代 保 管 登 记 簿
         
                          
                               年  月    日
簿
  
   年
  
摘要
券别
版别
张数
金额
冠字号码
特征
发现经过
发现人
  
签章
负责人签章


附件2:
样币检查登记簿
单位:                                     日期:
  
检查情况
  
检查结论
  
  
  
  
  
  
  
部门负责人签字:
样币保管人(双人)签字
  
注:“单位”填写某行货币金银科(处);“检查情况”应详细填写检查样币的张、枚数;“样币保管人”应是双人签字。
附件3:
假币销毁确认表
  
销毁日期
  
销毁负责人
参加人员
销毁券别
销毁总张数
附件4:
人民币管理事项受理单
                                           编号:
  
受理日期
  
记录人
举报人(反映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涉及单位名称
地址
涉及内容
部门负责人意见
调查情况
处理结果
附件5:
人民币管理事项批转处理单
编号:
受理时间
涉及单位
涉及内容
转县(市)支行   酌办
                                                                     
人民币管理事项批转处理单
                                               编号:
  
        行:
  
现转去人民币流通管理事项受理单 份,请酌办。
  
  
               
  
  
                             中国人民银行XX市  行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认定书
金融机构(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兑换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券别一
  
张数
造成人民币
  
残缺、污损原因
券别二
  
张数
券别三
  
张数
出具证明单位
券别四
张数
经办人(签章)
认定
  
意见
  
  
           年   月   日
复核人(签章)
复核
  
结果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7:
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存根
单位:                                          编号:
  
申请鉴定人姓名
  
住址
造成人民币
  
残缺、污损原因
券别一
张数
券别二
张数
身份证号码
券别三
张数
出具证明单位
券别四
张数
首问金融机构
  
认定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鉴定意见
  
复核人:           鉴定人:
  
货币金银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
单位:                                               编号:
  
申请鉴定人姓名
  
住址
造成人民币
  
残缺、污损原因
券别一
张数
券别二
张数
出具证明单位
券别三
张数
身份证号码
券别四
张数
首问金融机构
  
认定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鉴定意见
复核人:           鉴定人:
  
货币金银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联交持有人到指定金融机构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


附件8: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单    位:                           
                启用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兑换人
  
姓名
造成残缺或污损原因(火烧、鼠咬或已停止流通人民币等须持单位证明)
是否持本人有效证件
申请
  
兑换券别
申请兑换
实际兑换
经办人
  
(盖章)
复核人
  
(盖章)
业务主管
  
(盖章)
备   注
张数
金额
张数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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