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7]28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含义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造成外观、质地、防伪特征受损,纸张炭化、变形,图案不清晰,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剩余面积是指票面图案、文字、纸张能按原样连接的实物面积,包括与票面原样连接的炭化、变形部分。不能按原样连接的部分,不作为票面剩余面积计算。 二、兑换、交存及复点管理 (一)兑换。 1.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令发布)有关规定确定兑换标准,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以下简称《兑换单》),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兑换单》一式三联,一联金融机构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交持有人。 2.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或金融机构难以正确把握兑换标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 (1)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 (2)持有人可携带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实物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鉴定人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鉴定结果,经复核、业务主管确认无误后,分券别按全额、半额使用专用袋密封,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将有关联次《鉴定书》随专用袋通过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换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用袋及封签应具有不可恢复性。 《鉴定书》一式四联,一联人民银行留存,一联粘贴在专用袋上,一联随专用袋传递给受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联交持有人到金融机构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 (3)金融机构核对人民银行转来的专用袋、鉴定书和持有人出示的鉴定书各要素一致无误后,凭人民银行的鉴定结论填制《金融机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单》,向持有人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并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鉴定书》。兑换时,金融机构不再开袋确认人民银行的鉴定结果。 (二)交存。 (1)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将装有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专用袋和其他残损人民币一起交存人民银行当地发行库。对交存的全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相应的券别;对交存的半额兑换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归入能整除兑换金额的现行人民币最大面额的券别。然后,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交存手续。 (2)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交存的残损人民币中如含有已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时,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点捆、卡把、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入库手续。 (三)复点。 人民银行在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复点业务时,一是检查专用袋及封签是否完好无损;二是核查《兑换单》或《鉴定书》所列要素是否齐全;三是验证袋内是否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四是核对袋内实物金额、张数与兑换标准或鉴定结果是否一致。复点无误后,将《兑换单》或《鉴定书》随专用袋入库保管,作为待销毁残损人民币处理。如人民银行复点时发现金融机构直接办理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内实物数量与兑换标准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确非本单位责任的,按残损人民币短款处理;如发现人民银行鉴定密封的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专用袋的封签破损,袋内实物数量与鉴定结果明显不符,经现场复核、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应查明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有关责任人赔偿。 三、兑换手续 (一)统一《兑换单》式样(详见附件1)。《兑换单》应具备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名称及业务公章,兑换日期,兑换的券别、版别、数量,兑换结果,经办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签名。 (二)统一《鉴定书》式样(详见附件2)。《鉴定书》应具备以下要素:鉴定单位名称及业务公章,鉴定日期,鉴定的券别、版别、数量,鉴定结果,鉴定人员、复核人员、业务主管名章,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兑换单》及《鉴定书》上各要素严禁涂改;《兑换单》、《鉴定书》和专用袋,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规定要素,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 四、几点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顺利进行。 1.按照合理布局、有效覆盖、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辖内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并向社会公布设置的金融机构兑换网点及联系电话,以确保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渠道畅通。 2.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残损人民币销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7〕4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操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3.加强对金融机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检查金融机构执行制度情况,及时解决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正常开展;指导金融机构临柜人员正确把握兑换标准,以提高兑换工作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临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知识培训,确保兑换标准的正确把握。严禁互相推诿、拒绝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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