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利率管理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3〕227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外币利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20日起,金融机构外币小额存款(300万美元以下)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为上限,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由中资商业银行(含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法人、外资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主确定。 二、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外币存贷款定价、风险管理和利率浮动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三、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币存贷款利率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2〕84号)要求做好外币利率备案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在外币利率备案表中增加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的内容,即本系统外币小额存款各币种、各期限的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及金额等,并于月后10日上报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本文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等,并加强对辖区内外币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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