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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银发[2015]300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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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7 21: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地方人民银行 » 山东省 » 济南分行 » 济银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300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文件

济银发〔2015〕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为便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进一步促进跨境人民币业务规范发展,分行对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要求或代理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登记表》(济银发〔2012〕131号文印发),无需再审核、签注和留存《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信息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即可办理后续相应人民币资金收付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对外支付业务时,无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时,无需要求或代理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人民币境外借款信息登记表》(济银发〔2012〕131号文印发),无需审核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后,即可办理后续人民币境外借款资金收付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截至申请日的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实际履约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确定人民币境外借款限额,在限额内为企业办理人民币境外借款结算业务。
三、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严格落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无需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双方应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联系。
联系人:王桂梅,0531-86167301。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5年10月21日
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内部发送:  金鹏辉行长,李建文副行长,肖龙沧副行长,办公室,跨境办,法律事务处。
联系人:王桂梅    联系电话:(0531)86167301   (共印2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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