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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15]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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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6 23: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汇发[2015]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汇发
年份: 2015
发文编号: 49
索 引 号: 000014453-2015-00654
分  类: 经常项目管理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5/12/31
名  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汇发[2015]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完善个人外汇交易主体分类监管,结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上线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二、个人在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见附件1)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二)外汇局对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见附件2)予以告知。
(三)“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三、银行应配合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及相关机构的核查,并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相关信息之日起的20天内,反馈个人结汇资金去向、购汇资金来源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信息。
四、外汇局、银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用户
  
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外汇局
业务网
http://100.1.48.51:9101/asone/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banksvc.safe(主登录入口)
外汇局、银行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负责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在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出现全国性系统故障时,外汇局、银行应当按照《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见附件3)启动应急措施,保证个人外汇业务顺利、及时办理。
六、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汇款业务项下的结售汇业务、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等办理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 010-68402673(银行业务)
010-68402295(特许机构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010-68402674
特此通知。
附件:1.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2.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3.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附件1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_______(被提示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相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若再次出现上述行为,将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
特此提示。
注:本提示函仅用于对相关个人进行提示,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

附件2
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
_______(被告知对象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等相关规定,你办理的个人外汇业务,涉嫌再次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或以借用他人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已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关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关注期限内,你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如你对被列入“关注名单”有异议,可联系当地外汇局。
特此告知。
注:本告知书仅用于对相关个人进行告知,无需银行及个人签章留存。

附件3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应急预案
为保证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监测系统)在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时个人外汇业务的顺利、及时办理,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银行。
二、当个人监测系统发生全国性系统故障导致系统瘫痪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发布信息的方式,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银行收到启动应急预案的通知后,应执行以下应急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后,在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可正常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但是电子银行渠道的个人外汇业务应不予办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相关规定,根据个人自主申报,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对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内的个人结汇和购汇应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对超过单笔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结汇和购汇,还应根据资金性质,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异常交易情况的,应不予办理。
(二)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对业务数据信息做详细的台账登记。个人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之内,银行应完成对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同时,银行应于个人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72小时之内,将补录的笔数、金额及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外汇局。此外,银行应保留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详细台账记录六个月备查。
(三)银行应随时关注个人监测系统运行情况。个人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银行应即时按照正常业务流程通过个人监测系统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各分支局应及时督促辖内银行按上述要求办理业务。
四、各分支局应采取适当方式就辖内银行执行本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发现变相利用应急措施进行脱机操作的,应予严肃处理。
五、本应急预案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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