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办发[2016]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就调整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外机构(含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主权类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内部发送:货政二司,货政司,支付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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