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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律发[2016]10号-关于发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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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9 23: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头文件
文件标题: 关于发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 汇律发
年份: 2016
发文编号: 10
关于发布《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的公告
汇律发〔2016〕10号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已于2016年6月24日经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特此发布。
附件:《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
第一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是由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组成的市场自律和协调机制。自律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汇率政策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行为,以及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外汇市场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二条  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律机制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制定工作指引;
(二) 规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报价行为;
(三) 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自律准则和规范,并负责督促落实;
(四) 制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自律准则和规范,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 处理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易纠纷;
(六) 开展国际合作;
(七) 其他职责。
第四条  自律机制成员分为核心成员、基础成员和观察成员。
核心成员是指在外汇市场上系统重要性程度高、市场影响力大、业务流程规范、内控机制完善、综合实力比较显著的金融机构。
基础成员是指柜台结售汇业务或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达到一定标准、业务流程较为规范、内控机制较为完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观察成员是指除核心成员、基础成员外的其他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第五条  核心成员参与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并行使审议表决权,担任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行或尝试报价行,并享有优先获得外汇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以及其他市场创新先行先试的权利等。
核心成员应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工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并模范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自律机制有关决议、积极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任务。
核心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履职期间,若核心成员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向秘书处提交更换代表书面报告;若核心成员自身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书面提请自律机制取消其核心成员资格。自律机制可根据需要临时增补核心成员。更换、取消或增补核心成员,均需经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民银行、外汇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条  基础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有资格获得外汇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及其他市场创新先行先试的权利,并可适时赋予其参与人民币兑除美元外其他货币中间价报价的权利。
基础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基础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将其降为观察成员,或取消其自律机制成员资格。
第七条  观察成员享有自愿参与、自由退出自律机制的权利,自律机制将根据汇率市场化、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发展情况,适时赋予观察成员参与外汇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及其他市场创新的权利。
观察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观察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一般成员资格。
为调动自律机制成员积极性,强化外汇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除对于核心成员、基础成员、观察成员赋予不同优先级别的外汇市场新产品、新交易方式以及其他市场创新先行先试的权利外,还可采取其他激励约束措施。
第八条  自律机制每年对全体成员进行评估。自律组织成员执行汇率、外汇和跨境人民币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自律机制成员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自律组织调整牵头行,核心成员和基础成员名单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自律机制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协调秘书处召集并主持自律机制的工作会议,主任委员由自律机制从核心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自律机制成立初期,先成立汇率工作组、银行间市场(批发市场)交易规范工作组、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等三个专门工作小组。各专门工作小组由核心成员组成,负责人由核心成员代表担任,经自律组织同意,各专门工作小组可邀请部分专家以个人身份参与。未来根据履职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自律机制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自律机制的日常事务,执行自律机制的有关决议,向自律机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管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自律机制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推荐,并由自律机制认可,负责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牵头行可建议秘书处发起召开自律机制工作会议,但不宜直接召集金融机构召开自律机制工作会议。
自律机制召开工作会议,就履行自律机制职责有关事宜进行讨论,并形成决议。
工作会议由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代表参加,人民银行、外汇局委派的代表与秘书长列席会议。
工作会议就有关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核心成员一人一票。
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核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通过的决议须获得占全体核心成员半数以上的代表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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