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文件 济银发〔2011〕267号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对外贷款开展情况、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等材料作为备案。恒丰银行如需开办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当地人民银行应认真审核,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出具《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附件2)。 二、银行应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贷款合同副本、贷款提供资金划拨方式、企业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除已经备案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恒丰银行外,其他银行在首次办理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还需提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通过向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资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还应提供与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的融资协议副本。当地人民银行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备案表》(附件3)。 三、当地人民银行应在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经办行进行项目备案时,同时从银行自身作为收付款主体的角度,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其进行企业信息激活。激活时行业属性选银行业,企业海关编号栏填写相应位数的0,纳税人识别号填“六位地区号+组织机构代码”。 四、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后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融资模块报送信贷融资业务信息。通过向境外子行或境外代理行融资为境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融资模块报送同业融资业务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注明“跨境转贷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出现逾期或发生变更时应在原录入模块做相应变更操作。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发生提款时,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支出模块报送支出信息。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发生本金偿还、利息支付等还款时,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跨境收入模块报送收入信息。 五、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如果同时涉及人民币跨境担保的,银行应及时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担保登记信息,担保发生履约的,报送担保履约信息。 六、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项下境外借款人需要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信息和余额信息。 七、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所在地人民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监测模块的人民币跨境信贷融资信息监测功能对境内银行的跨境人民币放贷的签约、提款、还款以及利率等进行监测。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跨境办反馈。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 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 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 3.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备案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项目 贷款 意见 转发 通知 内部发送:各行级领导,办公室,法律事务处,货币信贷处,调查统计处,支付 结算处,外汇综合处。
联系人:鲁炳荣 联系电话:(0531)86167206 (共印2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 2011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2: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备案表 银行机构全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 : 本行已根据要求做好制度、人员和系统等各方面准备,具备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条件,并保证遵守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 特此备案。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填制本表后,一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签章后,一份由银行留存,一份由当地人民银行留存。 2.本表中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机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中身份的唯一标识。
附件3: 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备案表 银行机构全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 : 本笔人民币贷款合同真实有效。本行将严格人民银行关于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规定操作和管理本笔贷款,按时上报业务和数据信息。 特此备案。 (银行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银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填制本表后,一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签章后,一份由银行留存,一份由当地人民银行留存。 2.本表中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机构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中身份的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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