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6】第3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6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照本通知附件执行。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修订后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开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6年3月2日
附件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 项目
1.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立业务;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
3.是否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额度控制;
4.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售汇业务;
5.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是否按照额度要求在境内使用;
6.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未按规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3.未按规定做好外债、对外放款额度控制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4.未按规定办理结售汇等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5.违反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运用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6.未按规定留存相关材料备查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
1.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
2.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是否对客户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的收单业务;
6.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对授权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
7.是否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
8.银行是否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 1.银行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2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含合作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未进行真实性审核的,每发现1次扣1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1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在境内收单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7.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8.银行未对外币代兑机构尽到相关管理职责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9.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10.银行未按规定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4.《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特许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
1.银行是否为不在名录的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且发生业务;
2.是否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划转及结售汇业务;
3.银行是否通过外汇备付金账户为支付机构办理现钞存取业务。 第1、2项每笔违规扣1分,第3项每笔违规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1.是否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出口收汇(包括贸易融资放款)及进口付汇(包括开证),是否根据名录企业的分类状态,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 理审查;
3.企业贸易外汇收入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外币现钞结汇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审核单证;
5.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是否进行电子数据核查,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6.按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是否按规定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7.是否按规定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
8.是否按规定签注并完整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 第1、2、3、4、5、6、7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8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2号)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按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第1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2、3项每笔违规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
2.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
4.是否对用于托管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收付情况进行记录 第1、2项每笔违规扣0.1分,第3、4项每笔违规扣0.04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1.银行是否按照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个人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主要为大额购付汇)、境内划转、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真实性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2.银行是否按照推送信息反馈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反馈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推送的信息; 3.银行是否按照数据采集规范准确、及时报送个人结售汇、外币现钞存取业务信息; 4.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是否存在新增业务渠道擅自接入、接口程序存在较大缺陷等情况; 5.是否存在违规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6.是否按照规定配合外汇局的‘关注名单’管理,包括对个人风险提示、‘关注名单’告知、相关解释以及应个人要求查询分类状态等信息; 7.银行是否存在协助个人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情况; 8.对于发现的个人分拆结售汇等异常、可疑业务,银行是否及时进行有效处理,并向外汇局汇报; 9.银行是否配合外汇局对个人及相关机构规避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核查; 10.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存在违规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 11.是否未按规定脱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1项每次扣0.5分,第2、3项每笔扣0.04分,第4、5项每次扣3分;第6、7、8、9、10、11项每次扣1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
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保险机构各类外汇账户;
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
3.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未按照规定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每发现1次扣0.04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1.账户开立、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信息;
2.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金、再投资账户、境外资产变现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是否符合相应管理要求;(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限额管理要求;
(3)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是否符合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
3.境外投资:
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汇出境外投资款及前期费用等资金;是否按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要求及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将未使用完毕的前期费用资金调回;境外减资、转股、清算所得等调回境内,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境外资产变现账户,是否按照外汇局(银行)登记信息入账;
4.境外放款:是否按照外汇局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是否符合外汇局要求。 1.擅自开户每笔扣0.5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2. 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前期费用账户、保证金账户等直接投资项下结汇不符合规定每笔扣1分;未在登记限额内办理入账每笔扣0.5分;未按外汇局(银行)登记或核准信息办理清算、转股、先行回收投资等直接投资项下购付汇每笔扣0.5分;
3.每汇错一笔境外投资扣0.2分;境外投资未经登记办理每笔扣0.5分,未按登记要求办理每笔扣0.2分;
4.未按登记信息汇出、汇入境外放款资金每笔扣0.5分;
5.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每登错一笔扣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4.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5.《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7.《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8.《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 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1.未经批准异地开户每笔扣0.5分,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关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2.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0.1分,入错账户或超额入账每笔扣0.1分,外债资金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扣0.2分,外债资金结汇后偿还人民币债务扣0.2分,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扣0.5分;
3.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中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每笔扣0.2分,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每笔扣0.5分;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提供不符合条件担保的,每笔扣0.2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结汇、售汇、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5.《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1.外债专用账户开立和变更:外债专用账户异地开户,外债开户、关闭是否符合要求;
2.外债账户收支:每笔登记的外债合同是否对应一个外债账户,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是否存在超额入账,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对外直接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等规定;
3.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登记,是否擅自将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担保履约后,是否在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4.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担保。
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收支及结售汇:
(1)是否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需要,已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账户;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是否凭登记备案或审批的相关文件等办理相关资金结汇和购汇手续。
2.居民个人资本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
(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外汇收支是否办理了登记,有关境内账户开立、购汇、资金汇出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资金结汇、划转是否符合规定;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
3.基金互认等各类证券投资项下账户开立、外汇收支及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变更或销户不符合要求每错1笔扣0.1分;结售汇每错1笔扣0.2分;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3年1月1日)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8.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2015]第36号
是否按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及变更 1.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2.上级行对下级机构设立、撤销等情况监督指导不力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
跨国公司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信息;
2.是否按规定办理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国际收支申报;
3.是否按规定报送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数据。 1.未按规定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2.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3.未按规定报送国内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资金划转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
跨国公司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是否按规定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2.是否按规定报送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
3.是否按规定报送与其它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款信息。 1.未按规定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2.未按规定报送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3.未按规定报送与其它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的收付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 (一)准确性(9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中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的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交易编码、交易附言、收/付款币种和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购汇金额和其他金额)、收/付款人名称、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款账号、对方收/付款人名称、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申报日期、结算方式等各项信息;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填报错误和填报内容不全或不匹配,具体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属性、常驻国家(地区)、是否为特殊经济区企业、外方投资者国别、住所/营业场所、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的银行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9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3.6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9-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单笔货物贸易项下交易金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他项下交易金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错误类型为交易编码错误的(根据申报时折算率折算),每笔减0.01分;
(3)有下级局的各省(市)分局按照下级局各行国际收支申报金额加权平均后计算本级各行最后得分;
(4)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定的全辖平均差错率分值;
(二)及时性(2分)
1.未按相关规定传输基础信息,导致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基础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基础信息笔数/考核期内基础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的通知》(汇综发[2010]50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01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通知〉》
2.申报信息笔数的年均逾期率大于0的,每高一个千分点增扣0.01分,不足一个千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申报信息的逾期率=考核期内逾期申报信息笔数/考核期内申报信息总笔数
年均逾期率=实际考核月或季度逾期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基础/申报信息的逾期是指,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基础/申报信息在外汇局系统的初始入库日期-申报单日期>规定天数,目前分别为2天和7天。
(三)完整性(2分)
1.对银行错误删除申报单,每错误删除一笔申报单,扣0.001分。
2.对核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报送或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基础信息或申报信息,每笔扣0.01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0.3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1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四)其他
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误,不扣分。
说明: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计分公式内涵:该公式运用函数分布进行计算,设定一个平均值(80分),一个最高值(100分),一个最低值(60分)。差错级差含义为20分值中每单位差错率所分配到的分值。银行得分为平均值加该行偏离值(即该银行在20分值中得到或减去的分数),最后将银行得分转换为扣分来计算最终标准得分。平均差错率(%)=辖内差错总笔数/辖内申报单总笔数×100(由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总系统所得)
例1:某行差错率0.4%,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低差错率0.1%,
差错级差1=20/(0.5-0.1)=50 该行得分=80+(0.5-0.4) ×50=85 该行扣分=(100-85)/100×9=1.35 该行最终得分=9-1.35=7.65
例2:某行差错率0.7%,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高差错率0.9%,
差错级差2=20/(0.9-0.5)=50 该行得分=80+(0.5-0.7) ×50=70 该行扣分=(100-70)/100×9=2.7 该行最终得分=9-2.7=6.3
1.结售汇统计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
(1)新准入机构漏报;
(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等;
(3)结售汇报表数据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不符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文件中规定为总局对各分局报送数据的时间要求,各分局在此基础上可对本辖区银行的数据报送制定细则)。
3.结售汇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主要包括:币种、金额、交易主体以及统计项目分类等。
4.向外汇局报送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业务数据是否及时、准确。 1.结售汇统计报表中没有依据项目设置正确进行数据归类的, 每发现一次扣0.05分;
2.对事后核查中发现的结售汇统计错、漏报,每次扣0.05—0.1分;
3.未按规定时间将完整的结售汇数据通过网络传送至外汇局的,每迟半天扣0.1分;
4.对外汇局特别要求进行查询情况未进行反馈的,每次扣0.5分,未及时反馈的,每迟半天扣0.05分,反馈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5.远期(含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含货币掉期)、期权(含期权组合)项下发生迟报、错报、漏报数据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结售汇信息、外汇账户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包括币种、交易金额、交易主体及统计分类等)、迟报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涉外收支与境内收付款(包括人民币),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货物贸易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0.05分;瞒报一次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各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贸易收支业务笔数情况酌情调整权重。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
1.是否按规定将经常、资本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逐笔录入系统;
2.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补录处理;
3.是否按规定报送大额购付汇等个人异常可疑交易信息和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
4.是否按规定反馈个人大额购付汇、分拆信息等异常可疑交易情况;
5.个人账户内现钞存取数据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包括币种、交易金额、交易主体及统计分类等)、重报、迟报情况。 1、2项每笔扣0.04分;迟报、错报、漏报第3、4项,每次扣0.2分;第5项发现一笔扣0.2分,如因银行系统原因造成较大的现钞存取数据错误,发现1次扣0.5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14]95号)
迟报、错报、漏报每项一次扣0.2分。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
1.代客数据:银行代客报送登记、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账户内结售汇、跨境收支、境内划转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自身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1.迟报、错报,每笔扣0.1分;漏报、瞒报,每笔扣0.2分。
2.各分局可根据辖内银行资本项目业务交易量、交易笔数、自身资本项目业务量等情况酌情调整权重。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1.是否缺少开户信息; 2.收支余是否平衡; 3.关于余额不为0; 4.现场核查或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其他未按规定报送的问题。 全辖最高出错率的银行扣2分,最低出错率的银行扣0分;其他出错率的银行扣分:2*(错误率/最高错误率); 错误率=(缺少开户信息+收支余不平衡+关于余额不为0+核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开户总数。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 87号) 2.《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 18号)
(一)内部控制责任明确
银行应就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组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方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2.是否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外汇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3.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就银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
4.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外汇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且及时落实整改。
(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合规、有效
银行应就各项外汇业务制定全面、系统、合规的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并定期评估:
1.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各项外汇业务经营中面临的违规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以确保规范运作;
2.是否通过内控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3.是否合理确定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职责说明,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4.是否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5.是否在开办新外汇业务、提供新外汇产品和服务时对潜在的违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6.是否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变化对内控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三)内部控制保障有力 1.内控制度完备,执行情况较好的,10≤最终评分≤15;
2.内控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情况一般,考核期内未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5≤最终评分<10;
3.内控制度不完备,考核期内出现较严重违规事件的,0≤最终评分<5。 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综合、收支、经常、资本、管检、科技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
1.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2.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3.是否加强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外汇监管规定的培训;
4.是否拥有健全的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将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时
1.银行是否对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自评估,并向外汇局报送评估报告;
2.内控评价是否由独立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形成文字评价报告;
3.实施的频率至少为年度,当外汇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组织开展内控评价;
4.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反映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五)内部控制监督到位
1.内审、内控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外汇产品、各个外汇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2.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是否流畅;
3.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报告路线及时报告;
4.是否具有内部控制外汇业务违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3.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展自查;
4.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如大额购付汇监测和异常购付汇约谈工作等。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银行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允许业务系统接入等。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1.年度整改报告是否及时上报;
2.针对违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位;
3.是否积极沟通后续整改情况;
4.整改是否有效,是否屡犯同类错误 1.执行情况优秀的,3.5≤最终评分≤5;
2.执行情况一般的,1.5≤最终评分<3.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1.5。
考核期间,是否将货物贸易项下结汇/收汇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1.本考核期内结汇/收汇率,较上一考核期结汇/收汇率高的不扣分;较上一考核期结汇/收汇率低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分数扣完为止。 2.结汇/收汇率=货物贸易项下银行代客结汇金额/货物贸易项下银行代客收汇金额,相关金额为整个考核期内累计数。 3.数据来源于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和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 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未开办相应业务的,该考核项目的得分取全国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
1.考核期间“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的变动率数值是否大于或小于全国平均水平。 2.跨境资金流动区分流入、流出和基本平衡三种情境,由外汇局在考核期末判定属于何种情境。 1.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入压力时,“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数值小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不扣分,每大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2.当考核期间呈现跨境资金流出压力时,“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数值大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不扣分,每小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扣0.05分,扣完为止,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3.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变动率=(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上一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上一考核期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的绝对值。 4.即远期结售汇与综合头寸=银行结售汇差额+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变动额-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额。 其中,(1)结售汇差额=结汇-售汇;(2)银行结汇、售汇数据包含银行自身和代客项下,来源于银行结售汇月报;(3)银行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变动额=考核期末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考核期初未到期远期结售汇差额;(4)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额=考核期末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考核期初结售汇综合头寸余额,数据来源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履约率在0-3‰(含)之间不扣分;履约率在3‰以上的,每增加1个千分点(四舍五入到1‰),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对外担保履约率=当年对外担保履约额/当年末对外担保余额*100%
考核期内是否将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控制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水平之内。
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在同类银行全国平均值以内的不扣分,超过平均值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1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取小数点后两位折算。
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占比=90天以下(含)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远期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余额。其中,银行按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类。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2.是否将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1.未经外汇局许可超过限额,于下一个工作日平盘的不扣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1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1.5分;
2.银行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1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天扣0.5分,迟报1次扣0.1分,每发现错误1次扣0.2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
1.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业务是否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按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
2.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
3.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
1.未向外汇局备案或经外汇局批准,擅自办理贵金属汇率敞口平盘的,每发现1次扣1分;
2.漏报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统计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5分,迟报1天扣0.1分;
3.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的,每发现1次扣1分;
4.未对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进行设置的,每发现1次扣1分;
5.未按规定报送银行外币卡统计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5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
1.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
2.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
3.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表;
4.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
1.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2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0.2分(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按时报送的,可酌情考虑)。
3.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2分,每缺一张表格扣0.6分。
4.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一次扣0.2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0.6分。
5.对于积极配合外汇局工作、提出系统升级合理化建议、总结核查规则等的机构,酌情加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注: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银行主动发现并已修改的错误,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核查规则(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15]101号)
银行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内。 按两个指标考核:
1.每月执行情况:每月末银行短期外债超标一次扣0.1分。现场检查中如发现超指标情况,视同当月末超指标扣分。
2.全年执行情况:月均短债余额是否超标,按超标率扣分。超标率在0-10%(含)之间的扣0.3分,超标率在10-20%(含)之间的扣0.6分,超标率在20-50%(含)之间的扣0.8分,超标率在50%以上的扣1分。超标率在50%以上,银行不主动说明原因且过后不及时调低短债余额的扣1.5分。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月均短债余额=Σ每月末短债余额/12]
[超标率=(月均短债余额-短债指标)/短债指标*100%]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汇政发字[1997]第6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4.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
银行报送账户开关户及收支余、账户内结售汇、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时在数据接口处产生的差错率。 按月数据接口差错率超过1%的,每次扣0.2分。
本项总分扣完为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FII办理账户开立,并报送账户等相关数据: 2.是否存在为QFII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在锁定期内汇出本金的情况; 3.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是否履行监督QFII投资运作的职责,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报备; 5.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1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05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1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1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2006]第36号令)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第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RQFII机构报送账户信息和相关数据; 2.是否存在为RQFII办理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入本金、超过投资额度汇入期汇入本金、在锁定期内汇出本金的情况; 3.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1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05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1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1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人行、外汇局第90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1.是否按照外汇管理规定要求为QDII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 2.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出入并报送相关数据; 3.是否按时报告重大事项; 4.是否按业务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登记。 根据报送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扣分,错报每笔扣0.1分,未及时报送每笔扣0.05分; 根据是否按照法规办理账户开立和使用、资金汇出入和资金汇兑扣分,每笔违规扣0.1分; 根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1分; 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1.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中,资金净汇出(含人民币和外汇)是否超过外汇局核准的投资额度。 2.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报表。 超过投资额度的,按照超额率*0.1进行扣分,未及时报告每笔扣0.05分,扣完为止。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第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
1.银行接口程序开发是否满足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接口开发、验收和联调工作是否及时; 2.日常报送数据及时性; 3.接口数据(不含外汇账户数据、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报送准确性。 1.银行接口程序开发不满足接口程序验收要求或接口开发、验收和联调工作不及时,每发现1次扣0.3分。本项总分0.6分,扣完为止。 2.及时性考核将通过不定期抽查某类数据报送及时性的方式进行。日常报送数据逾期率最高的银行扣0.8分,逾期率最低的银行扣0分。其他银行扣分=0.8*(逾期率/最高逾期率)。逾期率=逾期报送笔数合计/实报笔数合计。 3.检查期内接口数据文件报送错误率最高的银行扣0.6分,错误率最低的银行扣0分。其他银行扣分=0.6*(错误率/最高错误率);错误率=接口反馈数据文件中失败记录数据合计/接口反馈数据文件中总记录数据合计。 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汇发[2014]18号) 2.《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汇发[2015]44号)
(一)内部控制责任明确
银行应就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组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1.董事会是否负责保证建立有效的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在现有外汇管理规定框架内审慎经营;
2.监事会是否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外汇业务违规内部控制职责;
3.高级管理层是否负责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方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4.是否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外汇业务违规内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评估;
5.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就银行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及时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并监督整改;
6.具体业务部门是否负责参与制定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外汇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负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负责组织开展自查并报告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且及时落实整改。
(二)内部控制措施全面、合规、有效
银行应就各项外汇业务制定全面、系统、合规的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并定期评估:
1.是否充分识别和评估各项外汇业务经营中面临的违规风险,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以确保规范运作;
2.是否通过内控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3.是否合理确定与外汇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职责说明,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相应的报告路线;
4.是否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5.是否在开办新外汇业务、提供新外汇产品和服务时对潜在的违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6.是否及时根据外汇形势及监管规定的发展变化对内控管理措施进行调整。
(三)内部控制保障有力
1.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能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2.是否具有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高级管理层及时了解外汇业务违规风险状况,确保相关部门和员工及时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制度和信息;
3.是否加强对外汇业务岗位人员的外汇监管规定的培训;
4. 是否拥有健全的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将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体系。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及时
1.银行是否对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自评估,并向外汇局报送评估报告;
2.内控评价是否由独立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形成文字评价报告;
3.实施的频率至少为年度,当外汇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发生时应及时组织开展内控评价;
4.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反映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并明确相应的纠正措施和方案。
(五)内部控制监督到位
1.内审、内控和具体业务部门是否根据分工协调配合,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外汇产品、各个外汇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
2.内部控制监督的报告和信息反馈是否流畅;
3.有关部门人员是否将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规定报告路线及时报告;
4.是否具有内部控制外汇业务违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内控制度完备,执行情况较好的,4≤最终评分≤6;
2.内控制度基本完备,执行情况一般,考核期内未出现严重违规事件的,2≤最终评分<4;
3.内控制度不完备,考核期内出现较严重违规事件的,0≤最终评分<2。
1.是否就完善外汇监管提出有价值的意见与建议;
2.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是否及时上报;
3.外汇局专项检查有自查要求的,银行是否能够认真开展自查;
4.能否积极配合外汇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如大额购付汇监测和异常购付汇约谈工作等。 1.执行情况优秀的,1.5≤最终评分≤2;
2.执行情况一般的,0.5≤最终评分<1.5;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5。
银行是否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及现场核查工作,包括提供工作场所及所需数据或材料、允许业务系统接入。 1.执行情况优秀的,0.8≤最终评分≤1;
2.执行情况一般的,0.4≤最终评分<0.8;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4。
1.年度整改报告是否及时上报;
2.针对违规问题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位;
3.是否积极沟通后续整改情况;
4.整改是否有效,是否屡犯同类错误。 1.执行情况优秀的,0.8≤最终评分≤1;
2.执行情况一般的,0.4≤最终评分<0.8;
3.执行情况较差的,0≤最终评分<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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