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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4]9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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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6 09: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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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银发
年份: 2014
发文编号: 9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
银发〔2014〕9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支持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信贷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http://www.zhongdengwang.com),通过互联网为全国范围内的机构提供租赁物权利登记公示与查询服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利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与查询在明确金融资产权属状况、预防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融资租赁物权利状况,避免因融资租赁物占有与所有分离导致的租赁物权属冲突。
  融资租赁公司等租赁物权利人,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登记规则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wu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并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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